中文

真理愈辩愈明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美国最高法院驳回AI生成作品版权案上诉 确立“人类作者”为法定要件​

发布时间:2026-03-0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徐新明律师团队
字号: +-
563

2026年3月2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不受理调卷令申请”的形式,终审裁定维持下级法院判决,明确完全由人工智能(AI)独立生成的作品不符合《1976年版权法》对“人类作者”的要求,无法获得版权保护。该裁决为美国司法体系在AI生成内容版权问题上的立场提供了最终注脚。

案件源于计算机科学家斯蒂芬·塞勒(Stephen Thaler)的持续法律挑战。其自主研发的AI系统“DABUS”于2018年生成视觉艺术作品《通往天堂的最新入口》(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塞勒以AI为“作者”向美国版权局申请版权登记,但遭拒绝。版权局认为,版权法要求作品必须体现“人类作者的创造性贡献”,而AI作为工具无法满足这一要件。

2023年联邦地区法院法官贝里尔·豪厄尔(Beryl Howell)裁定,人类作者身份是版权保护的“基石”,AI生成作品缺乏法律意义上的“创作主体”,故驳回塞勒的版权登记申请。塞勒不服该一审判决,随即向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主张版权法并未明确排除AI作为作者,下级法院对“人类创作”的解释过度限制了技术发展。

2025年,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并在判决中强调:现行法律未将非人类实体纳入作者范畴,美国版权局对“人类创作”的解释符合《1976年版权法》的立法意图与判例传统,AI作为工具无法替代人类的创造性表达。

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原判后,塞勒仍不服,于2025年10月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交调卷令申请,请求对该案进行复审。他在请愿书中指出,版权法条文未明文限定作者必须为自然人,版权局扩大解释“人类作者”的做法与“法律应随技术发展演进”的司法原则冲突。

2026年3月2日,最高法院经审查,拒绝受理此案,实质上认可了下级法院的立场。值得注意的是,特朗普政府此前亦向法院提交意见,明确指出《版权法》虽未定义“作者”,但法条隐含“人类主体性”要求,非人类实体不得成为版权主体。

塞勒主张,版权法未明确排除AI作为作者,且技术发展需法律适应性调整。其律师团队称,最高法院的拒绝将导致“寒蝉效应”,抑制AI在创意产业的应用潜力。但法院认为,版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人类创作者的智力成果,AI作为工具无法替代人类表达。

法院裁决重申美国司法对“人类作者”的坚持,与专利领域立场一致(AI不能列为发明人)。

尽管最高法院未直接修改法律,但该案凸显立法滞后的矛盾。美国版权局2025年发布的指引进一步明确,只有包含“人类创作性贡献”(如对AI生成内容的创造性修改、编排或实质性提示)的AI辅助作品,才可能获得版权保护。

法条链接

《1976年版权法》

§102. 版权的客体:总则

(a)依据本法,对于固定于任何现在已知或以后发展的有形表达媒介上、能够直接或借助机器或设备被感知、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原创作品,给予版权保护。作品包括以下类别:
(1)文字作品;
(2)音乐作品,包括所配歌词;
(3)戏剧作品,包括所配乐曲;
(4)哑剧及舞蹈作品;
(5)绘画、图形及雕塑作品;
(6)电影及其他视听作品;
(7)录音作品;及
(8)建筑作品。
(b)对原创作品的版权保护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延及任何思想、程序、工艺、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则或发现,无论其在该作品中以何种形式被描述、解释、说明或体现。

§105. 版权的客体:美国政府作品

依据本法,版权保护不适用于任何美国政府作品,但美国政府可以通过转让、遗赠或其他方式拥有转让给它的版权。

§107. 专有权的限制:合理使用

尽管有第106条和第106A条的规定,但为了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包括课堂使用的多份复制)、学术或研究等目的,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通过复制成复制件或录音制品或该条指定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不构成侵犯版权。

在确定对某一作品的使用在任何特定情况下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该使用是商业性质还是为非营利教育目的;
(2)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
(3)相对于整个受版权保护作品,所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实质性;以及
(4)该使用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作品未发表这一事实本身不应妨碍基于考虑上述所有因素而做出的合理使用的认定。

没有了 下一篇下一篇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