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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泡玛特诉拓竹科技:3D打印IP侵权的权责边界

发布时间:2026-03-0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徐新明律师网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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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日,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泡泡玛特”)正式以著作权纠纷为由,将深圳拓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竹科技”)等三家企业诉至法院,该案将于4月2日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引发潮玩行业与3D打印领域的广泛关注。

据悉,此次纠纷的核心导火索的是拓竹科技旗下3D打印社区“Makerworld”平台上,存在大量用户上传的泡泡玛特核心潮玩IP“Labubu”(拉布布)的3D打印模型文件,泡泡玛特认为该行为涉嫌严重侵犯其著作权,进而发起维权诉讼。

我们认为,本案涉及的主体为上传和使用模型的用户及运营平台拓竹科技,现结合具体行为进行如下分析:

1.用户上传、下载及打印模型文件的行为

用户将Labubu模型文件上传至Makerworld社区,该行为属于未经许可将他人美术作品(Labubu潮玩形象)置于信息网络中的行为。将Labubu的原创形象数字化为3D模型文件,是对原作品的复制;将模型文件上传至公共平台,使公众可随时下载,构成公开传播。因此属于侵权。

不特定用户从平台下载Labubu模型文件,通常不单独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如果用户下载后进行商业性批量打印并销售(例如电商平台售价2530元的打印成品),则该行为构成对复制权和发行权的侵害。现实中少量、非商业性的个人打印,被追责的可能性较低;但“大批量出货并用作售卖”则属于典型的侵权。

2.拓竹科技(Makerworld平台)的行为

拓竹科技在本案中面临的核心法律问题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对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承担责任。这取决于其行为能否适用"避风港原则"予以免责。

首先,拓竹科技构成直接侵权的可能性较低。直接侵权要求平台自身实施了"将作品置于网络中的提供行为"。现有信息显示,Labubu模型文件由用户上传,平台并未主动上传。

不过,如果法院根据证据认定,平台与上传用户之间存在共同提供作品的主观意思联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内容合作、流量扶持和利益分成,那么平台的角色就不再是中立的服务提供者,而是侵权的“共犯”。此时,平台的行为与用户的上传行为共同构成了一个整体的“作品提供行为”,平台需为此承担直接侵权的共同侵权责任。

其次,拓竹科技极有可能构成间接侵权。间接侵权是指平台虽未直接上传,但知道或应当知道用户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客观上为侵权提供了帮助。认定间接侵权的关键在于拓竹科技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在“应知”的认定上,拓竹科技将面临重大挑战:第一,Labubu作为泡泡玛特旗下高知名度、高商业价值的热门IP,平台对此类知名作品本应负有更高注意义务;第二,Makerworld作为专业3D打印社区,存在模型分类、排行榜等主动运营行为,进一步提升了其内容管理及审查义务;第三,拓竹科技借助平台上免费侵权模型吸引用户流量、间接带动3D打印及销售,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难以被认定为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也削弱了其适用“避风港原则”的基础。

综合上述因素,拓竹科技作为专业的3D模型社区运营方,有充分理由认定其"应当知道"平台内存在大量侵权模型。其在被诉后才下架相关内容,可能难以被法院视为一个中立的、仅提供存储服务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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