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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武田制药因涉嫌垄断被判8.85亿美元的损害赔偿
2. 全国首例认定浏览器“观影模式”及“资源嗅探”技术不构成帮助侵权
3. 美国司法部对四家中国集装箱制造商提起反垄断刑事诉讼
4. 前员工离职创立竞品公司,品茗科技指控其软件侵权并索赔1220万元
5. 荷兰数据保护局重罚网约车应用1亿欧元
6. Meta及扎克伯格遭集体诉讼
7. FTC对芯片巨头Arm启动反垄断调查
1.武田制药因涉嫌垄断被判8.85亿美元
2026年5月18日,美国波士顿联邦地区法院的陪审团作出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认定日本制药巨头武田制药在一起反垄断诉讼中负有责任,需支付8.85亿美元的损害赔偿金。
该案件源于2021年由多家药店、零售商、保险机构、医疗基金提起的集体诉讼。诉讼指控武田制药在2014年达成的一项“延迟竞争”协议,这是一种常见的原研药厂阻止仿制药上市的手段:原研药厂向仿制药企业支付高额对价,换取对方主动放弃专利挑战并延迟其仿制药的上市时间,从而在不面临竞争的情况下维持原研药的垄断高价。
在本案中,武田制药、Sucampo制药(当时的合作伙伴)与仿制药企Par制药公司签署的协议约定,Par制药的仿制药直至2021年1月才能上市。根据该协议,这一延迟将便宜的仿制药上市时间推迟了六年;并且协议设计了复杂的利润分成机制,Par制药的仿制药上市后,前50%的利润要分给武田方,如果市场只有这一款仿制药,则始终保持此高分成比例。
陪审团裁决的初始赔偿金为8.85亿美元,涵盖了对批发商集体、终端消费者集体和5家零售商的补偿,但这远非最终数字。根据美国反垄断法律,这笔赔偿将自动翻三倍,这一规则源自《美国法典》第15编第15条,任何因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而遭受商业或财产损害的人,均有权提起诉讼,并应获得三倍于其实际损失的赔偿,以及诉讼费用。这意味着,一旦违法行为成立,赔偿金将升至约26.5亿美元
武田制药迅速回应,并明确表示将上诉,并指出该判决目前尚不可执行,因为案件还在审理流程中。同时,案件所涉药物Amitiza的许可协议已于2024年3月终止,武田已不再销售该药品。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法条链接:
15 U.S. Code § 15 - Suits by persons injured
《美国法典》第 15 编第 15 条 受损主体提起诉讼
(a)Amount of recovery; prejudgment interest
Except as provided in subsection (b), any person who shall be injured in his business or property by reason of anything forbidden in the antitrust laws may sue therefor in any district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 district in which the defendant resides or is found or has an agent, without respect to the amount in controversy, and shall recover threefold the damages by him sustained, and the cost of suit, including a reasonable attorney’s fee. The court may award under this section, pursuant to a motion by such person promptly made, simple interest on actual damages for the period beginning on the date of service of such person’s pleading setting forth a claim under the antitrust laws and ending on the date of judgment, or for any shorter period therein, if the court finds that the award of such interest for such period is just in the circumstances...
(a) 赔偿金额;判决前利息
除(b)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因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而导致其商业或财产受到损害的人,可在被告居住地、被发现地或设有代理人的美国任何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不论争议金额大小,并应获得其所受实际损害三倍的赔偿,以及诉讼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根据该诉讼人及时提出的动议,法院可依据本条规定,就实际损害赔偿金判给从该诉讼人提出反垄断法索赔的诉状送达之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或该期间内的任何较短期间)的单利,前提是法院认为在该期间内判给该利息符合案件公正情形……
2.全国首例认定浏览器“观影模式”及“资源嗅探”技术不构成帮助侵权
2025年9月15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全国首例浏览器“观影模式”及“资源嗅探”技术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起诉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主张,其经授权取得《女管家》《生死劫》《盛宴》等多部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然而,2022年11月,原告委托代理人使用搭载被告公司开发的“vivo浏览器”的vivo手机,在浏览器搜索栏中检索上述作品,进入第三方网站(如“h9t韩剧网”“星辰影院”“陌陌影视”“234影视网”等)播放时,发现浏览器会主动提供两项特殊功能,包括“观影模式”,页面会自动切换到无广告弹窗的专属播放界面;以及“资源嗅探服务”,播放界面中出现下载按钮,用户可将视频下载至手机。
而使用“edge浏览器”等第三方浏览器打开同一第三方网站时,则没有下载按钮,也不会进入“观影模式”。原告公司认为,这证明被告公司“有选择性”地对无合法资质的盗版网站提供了特殊技术服务,构成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
被告认为“观影模式”仅屏蔽第三方网站不良广告和恶意弹窗,属于浏览器普遍使用的技术;“嗅探服务”为用户提供流畅的观看体验,符合《移动终端浏览器软件技术要求》规定的浏览器基本功能。涉案作品均存储于第三方网站,浏览器仅提供定位和访问服务,并非内容提供者。且第三方网站侵权情况并非显而易见,被告公司作为浏览器服务商,面对海量网页,无法逐一审查,并在收到原告公司2023年4月发函后,被告公司已将涉案网站列入“嗅探黑名单”,关停了相关功能,采取了足够必要的措施。
本案一审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证:
首先,“观影模式”不属于“深度链接”。法院认为,“观影模式”并未脱离第三方网站或设置新的链接,用户在观影模式界面中可直接查看第三方网站的网址,且该网址与原网站的视频网页地址一致。用户在观剧过程中能够随时、直接地回到原网站,并未被“困”在浏览器环境中。因此,该模式不构成原告公司所称的“深度链接”,也未改变作品的传播来源。
其次,无主观过错。法院指出,构成帮助侵权需以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本案中并没有“明知”证据,且不符合“应知”标准。原告公司主张的差异化服务,即对“爱奇艺”等大型正版网站不提供观影模式,可能是因为大型视频网站采用了“blob技术”等技术保护措施,导致浏览器无法自动嗅探和优化播放,而非被告公司的主动选择或差异化推荐。
针对嗅探服务,法院明确不构成扩大传播范围。无论用户通过在线播放还是通过嗅探功能下载后播放,其本质上都属于对作品的一次性访问和接触。用户下载后是否继续传播,属于后续行为,不能据此苛责技术工具本身。因此,浏览器提供的嗅探服务并未扩大作品的传播范围,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意义上的帮助侵权。
法院强调,浏览器服务提供商面对海量互联网信息,不具备普遍审查义务,该原则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在现有技术水平下,浏览器服务商普遍不具备识别网页内容是否侵权的信息管理能力。且被告公司已向原告公司承诺停止涉案功能,并将相关网站列入黑名单,履行了作为“善良管理人”在技术和法律上应有的必要措施。
据此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就被告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的争议焦点,全面支持了一审判决,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
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过错。
3.美国司法部对四家中国集装箱制造商及高管提起反垄断刑事诉讼
2026年5月19日,美国司法部公开宣布对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集团”)、胜狮货柜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狮货柜”)、上海寰宇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寰宇”)和新华昌集团有限公司四家中国集装箱制造企业及其七名高管提起反垄断刑事诉讼。
该案依据《谢尔曼反垄断法》第1条,指控上述企业和个人在2019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间合谋限制标准干货集装箱的产量并操纵价格。本案的起诉书于2026年1月密封提交,2026年5月19日由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正式解封公开。
本案起诉的四家企业合计占据全球标准干货集装箱生产市场约95%的份额,涉案金额涉及约350亿美元的全球贸易规模。
美国司法部指控,其合谋行为最早可追溯至2019年11月。2019年11月14日,中集集团、上海寰宇和新华昌集团的高管在深圳中集集团总部举行会议,正式达成了产量限制协议。胜狮货柜于2020年3月之前加入该安排。
起诉书中描述了一系列合谋措施,包括:(1)限制每一条标准干货集装箱生产线的每日轮班次数和运行小时数;(2)在全部49条干货集装箱生产线上安装87个视频监控摄像头,以确保各公司不超出约定的产量限制;(3)同意不新建任何集装箱制造工厂;(4)设立专项基金,建立对违反产量限制协议行为的财务处罚机制。在2022年底后,合谋范围扩展至对特定客户(包括美国大型航运公司、物流企业和集装箱租赁公司)的销售数量限制。
起诉书称,该合谋行为导致标准干货集装箱价格在2019年至2021年间几乎翻了一番。20英尺标准干货集装箱价格从约1600美元上涨至超过3500美元,40英尺标准干货集装箱价格从约2800美元上涨至超过6000美元。在新冠疫情期间,这些集装箱制造商的利润增长了近百倍:中集集团集装箱制造业务的利润从2019年的约1980万美元飙升至2021年的17.5亿美元;胜狮货柜则从2019年约1.1亿美元的净亏损转为2021年约1.868亿美元的净利润。
此外,该文件引述了涉案高管之间的通信记录,显示合谋者有意识地试图掩盖该行为。例如,一名高管在邮件中写道“需要保持低调”,另一名高管回复称“该讨论在我看来似乎具有反竞争性……读到你的报告我感到非常不安”,并建议删除该邮件链。其他通信记录显示,高管们强调需要面谈产量限制事宜,以“避免行业垄断的嫌疑”。
本案依据《谢尔曼反垄断法》第1条(15U.S.C.§1)提起指控,该条款禁止任何限制贸易的合同、联合或共谋行为。根据该法,个人最高可被判处10年监禁和100万美元的刑事罚款;公司最高可被处以1亿美元的罚款。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法条链接:
Section 1 of the Sherman Act, 15 U.S.C. § 1
《谢尔曼反垄断法》第1条
Every contract, combination in the form of trust or otherwise, or conspiracy, in restraint of trade or commerce among the several States, or with foreign nations, is declared to be illegal. Every person who shall make any contract or engage in any combination or conspiracy hereby declared to be illegal shall be deemed guilty of a felony, and, on conviction thereof, shall be punished by fine not exceeding $100,000,000 if a corporation, or, if any other person, $1,000,000, or by imprisonment not exceeding 10 years, or by both said punishments, in the discretion of the court.
任何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的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或共谋,均被宣布为非法。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应被视为构成重罪,一经定罪,若参与人为公司,应处以不超过1亿美元的罚金;若参与人为其他个人,应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金,或处以不超过10年的监禁,或由法院酌情同时处以两种处罚。
4.前员工离职创立竞品公司,品茗科技指控其软件侵权并索赔1220万元
2026年5月16日,国内知名的数字建造技术与产品提供商——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品茗科技,证券代码:688109)发布了一则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引发业界对离职员工创业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的广泛关注。
根据品茗科技发布的公告及相关媒体披露,此次诉讼的起因可追溯至核心研发人员的离职创业。引发此次诉讼的关键人物黄某某,曾长期在品茗科技任职,其核心工作职责正是负责公司主打的“品茗工程计价软件”。
2025年1月,黄某某离职后创立了云易丰成(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最大单一股东。随后,该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丰城数字计价软件 V1.0”的产品,该产品在功能定位上与品茗科技的核心产品直接构成市场竞争关系。
品茗科技在公告中指出,公司早在2010年1月1日便开始开发“品茗工程计价软件”,并于2012年完成开发。经过多年的更新迭代,该软件的最新版本为“品茗工程计价软件”(7.0版本),品茗科技依法享有该软件的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完整著作权。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正式取得了该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权属清晰、合法有效。
品茗科技认为,经过比对,云易丰成所销售的“丰城数字计价软件 V1.0”与品茗科技的“品茗胜算 V7.0”在特有信息上存在高度一致,明显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针对上述侵权行为,品茗科技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之诉。其核心诉讼请求包括:
要求被告云易丰成及黄某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在全国性媒体及被告官网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万元,并承担原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20万元。
截至目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该案件,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5.FTC对芯片巨头Arm启动反垄断调查
据彭博社报道,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已正式对软银集团旗下的英国芯片设计巨头Arm Holdings Plc启动反垄断调查,重点审查其在半导体技术授权方面的商业行为。
知情人士透露,FTC此次调查的焦点在于,Arm在推进自身芯片研发业务的同时,是否存在滥用其在中央处理器(CPU)架构市场主导地位的举动。具体包括:是否试图非法垄断半导体市场的部分领域,以及是否会拒绝向第三方提供CPU设计蓝图授权,或故意降低此类授权的质量,从而为自身的芯片业务谋求不正当竞争优势。FTC已于2026年早些时候正式通知Arm相关调查事宜,并向其发出文件保全要求,责令该公司妥善留存所有相关的授权协议及业务往来文件。
此次美国FTC的调查并非孤立事件,其背后离不开Arm长期合作伙伴兼竞争对手——高通(Qualcomm)的强力推动。据多家媒体报道,高通在过去的几年中与Arm陷入了激烈的法律与商业纠纷。2021年,高通收购芯片初创公司Nuvia引发了Arm的违约诉讼,虽然高通在法律战中获胜,但双方的商业摩擦愈演愈烈。在此背景下,高通于2024年向欧盟委员会提交投诉,指控Arm试图限制架构授权访问并拒绝提供核心技术。高通的连环投诉直接引发了多国监管机构的连锁反应。2025年11月,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对Arm首尔办公室进行了突击检查。如今,美国FTC也正式立案调查。针对FTC对Arm 的调查结果,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6.Meta及扎克伯格遭集体诉讼
2026年5月5日,多家出版巨头和著名作家斯科特·特罗向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交的一份集体诉讼起诉书,被告是Meta平台公司及其CEO马克·扎克伯格。
原告指控Meta为开发其生成式AI模型Llama,进行了“历史上最大规模的版权侵权行为”。起诉书显示,Meta通过BT下载(种子)从LibGen、SciHub、ZLibrary、Anna'sArchive等知名盗版网站下载了数百万本受版权保护的书籍和期刊文章,同时使用了包含大量盗版内容的CommonCrawl、C4、CCNet等网络爬虫数据集。在BT下载过程中,Meta的默认设置导致其同时上传(分发)了约40TB的盗版内容给其他网络用户。
此外,在训练过程中,meta将盗版内容复制到内存、进行清洗、分词、训练等过程中,反复多次制作了侵权副本,且故意删除了盗版作品中的版权声明、作者姓名等信息,以掩盖侵权事实并阻碍权利人追查。起诉书强调,扎克伯格亲自授权并指示了盗版行为,Meta曾考虑与出版商谈判许可,但扎克伯格叫停了谈判,决定直接盗版。
该案涉及的侵权数量惊人,原告指控Meta盗版了数百万本图书,BT上传量相当于美国国会图书馆印刷品藏量的两倍。本案目前处于案件初期。Meta尚未作出正式回应。这是继2023年喜剧演员SarahSilverman等作者起诉Meta之后,规模更大、证据更详细的一起AI版权集体诉讼。案件结果将对生成式AI训练数据的合法性和版权许可市场的未来产生深远影响。
7.荷兰数据保护局重罚网约车应用1亿欧元
2026年5月8日,荷兰数据保护局(Autoriteit Persoonsgegevens,以下简称AP)发布重磅裁决,对俄罗斯科技集团Yandex旗下打车应用Yango的欧洲运营主体MLU B.V.处以1亿欧元(约合人民币8.01亿元)巨额罚款,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向俄罗斯传输欧洲用户个人数据。
Yango由俄罗斯Yandex集团开发,业务覆盖全球30余国;MLU B.V.总部位于荷兰阿姆斯特丹,是Yandex欧洲子公司,全权负责Yango欧洲数据业务。
本次调查由荷兰AP牵头,芬兰、挪威数据保护机构联合参与,2023年正式启动,核心源于两地监管机构对Yango处理乘客与司机个人信息的担忧。调查起源于俄罗斯的立法改革,当时俄拟出台新规,授权联邦安全局(FSB)调取打车业务数据,监管机构担忧此举将严重削弱欧洲用户数据保护力度,曾一度临时禁止MLU前运营子公司Ridetech与Yandex LLC的数据传输。虽后续禁令因俄法不适用于芬、挪运营而解除,但针对数据传输的深度调查持续推进。
调查查实,2022年5月起,MLU B.V.将芬兰、挪威用户的海量敏感个人数据传输并存储至俄罗斯服务器,数据类型涵盖:驾驶执照扫描件、家庭住址、银行账号、社会安全号码、精准定位与行程记录、应用内聊天记录等。
荷兰AP明确认定,MLU B.V.无法证明俄罗斯国家机构无法访问上述欧盟出境数据,其采取的加密、假名化等保护措施未达到GDPR法定标准。荷兰AP主席阿莱德·沃尔夫森(Aleid Wolfsen)强调:“俄罗斯缺乏独立隐私监管机构,个人数据保护水平远低于欧洲,俄政府或可随意访问用户敏感数据,MLU未能尽到保护责任,性质极其严重”。
针对该处罚,MLU B.V.明确否认指控并表示将上诉。此前荷兰AP曾对Uber处以2.9亿欧元罚款,理由是其将欧洲司机数据传输至美国总部且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系列案件反映出欧洲数据保护机构正持续强化跨境数据传输执法。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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