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审判动态 > 商标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石坑烧鸡”侵权“石坑烧鸡场”?法院这样判决

日期:2021-12-03 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量:
字号:

近日,白云法院审结一起知识产权类案件。以“石坑烧鸡”字样命名的餐饮店遇上拥有“石坑烧鸡场”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请看案例。


基本案情


1999年,陈某权在白云区某村开设餐饮店“石坑烧鸡场”,以“特色烧鸡”为招牌,经营二十余年,受到了众多消费者的喜爱,在当地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2019年,陈某梅开设餐饮店“广州白云区石坑美食店”,随后于2020年6月16日将店铺名称变更为“广州石坑烧鸡世家美食店”。


威某公司申请注册“石坑烧鸡场”商标,并于2020年9月7日正式注册第42681890号商标,使用范围为自助餐厅、餐馆、饭店等。


陈某权、威某公司认为,陈某梅使用的“石坑烧鸡”字样侵犯其第426818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共同作为原告,将陈某梅诉至法院。


陈某梅辩称


01 我与陈某权是亲兄妹关系,2008年开始我就承租了陈某权的场地进行经营,已经做了13年,“石坑烧鸡场”的名气是我的功劳。


02 石坑烧鸡只是特色之一,还有很多粤式小炒,至于消费者主动选择到我的店消费,那是我十多年来苦心经营的口碑,并非我故意误导。


裁判结果


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基于第426818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的注册人为威某公司,陈某权并未举证证明其与涉案注册商标存在关联,故陈某权以陈某梅企业名称侵犯涉案注册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依据,对于陈某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关于陈某梅的行为是否对威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本案中,陈某梅于2020年6月16日开始使用“广州石坑烧鸡世家美食店”及“石坑烧鸡世家”的店铺名称,原告威某公司涉案第42681890号商标注册的注册时间为2020年9月7日。可见,陈某梅注册并使用涉案企业名称的时间早于威某实业公司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企业名称权和商标专用权各自有其权利范围,均受法律保护。在先取得企业名称权的权利人有权正当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不构成侵犯在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威某公司主张陈某梅使用涉案企业名称的行为侵犯其涉案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对于威某公司要求陈某梅停止使用“石坑烧鸡”或类似字样作为字号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鉴于威某实业公司已经在包括餐厅、餐馆、饭店在内的第43类上注册商标,陈某梅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应该合理避让该商标,完整、规范使用自身企业名称“广州石坑烧鸡世家美食店”。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三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企业名称权和商标专用权各自有其权利范围,均受法律保护。企业名称权和商标专用权产生冲突时,也应根据在先权利原则确定所要保护的权利。


本案中,陈某梅注册并使用涉案企业名称的时间早于第42681890号商标的注册时间,不构成侵犯威某实业公司在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而从“石坑烧鸡”的形成及发展历史来看,“石坑烧鸡”标识自1999年起即由陈某权开设“石坑烧鸡场”时使用,“石坑”是广州市白云区某村的名称,“烧鸡”指的是一种食物名称。2008年至2020年1月期间,陈某梅从陈某权处租赁前述“石坑烧鸡场”进行经营。可见,陈某权及陈某梅对“石坑烧鸡”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均做出一定贡献。


威某公司、陈某权虽然主张两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但威某公司系独立法人主体,陈某权最初开设“石坑烧鸡场”的事实以及对“石坑烧鸡”品牌知名度、美誉度的贡献情况,与威某实业公司无关。因此,陈某梅使用涉案企业名称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注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权利各自有其权利范围,均受法律保护。上述权利的取得与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样才能为自己的品牌赢得知名度和美誉度,才有可能打造驰名商标,做出百年老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