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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旋奥硝唑”药品发明专利侵权、确权民行交叉案

日期:2024-04-1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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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156、1158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476、475号


【基本案情】


南京圣某药业公司系专利号为200510083517.2、名称为“左旋奥硝唑在制备抗寄生虫感染的药物中的应用”以及专利号为200510068478.9、名称为“左旋奥硝唑在制备抗厌氧菌感染药物的应用”的两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南京圣某药业公司认为,由湖南华某公司制造、湖南华某公司与大连中某药业公司共同销售和许诺销售的“左奥硝唑片”,侵害了其前述两项涉案专利权,故提起两案民事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湖南华某公司、大连中某药业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80万元。湖南华某公司、大连中某药业公司不服,共同提起上诉。


在南京圣某药业公司提起前述两案民事侵权诉讼前,湖南华某公司的合作企业长沙市华某医药科技公司针对两涉案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查决定,维持两涉案专利权有效。长沙市华某医药科技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两涉案专利权均不具备创造性,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南京圣某药业公司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同步协同审理了上述四件“民行交叉”案件,在两专利无效行政案件中,认定两涉案专利权有效,故判决撤销有关一审行政判决,维持被诉决定;同时在两专利侵权民事案件中,认定湖南华某公司、大连中某药业公司构成专利侵权,维持有关一审民事判决。


【典型意义】


该四案的协同处理体现了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建立后,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上诉案件的改革效能,充分发挥了集中审理制度优势,有效促进解决专利行政确权程序与民事侵权程序相互交叉导致的案件审理周期长、权利要求解释可能不一致等问题,有利于统筹协调和实质解纷,确保关联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标准统一和结果协调。该四案对于激励医药领域科技创新亦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