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奇艺与爱上公司等“IPTV回看服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73民终369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潘红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全,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晶雪,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兆盼,律师。
一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大道89号。
法定代表人:郝立谦,总经理。
上诉人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爱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公司)、一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简称联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8民初3738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爱上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爱奇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联通公司、爱上公司开发运营的“河北联通”IPTV平台(以下简称涉案平台)提供的“回看”服务,属于广播权范畴而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爱上公司获得了影视作品《花千骨》(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授权,其播放行为不构成侵权。
被上诉人辩称
爱奇艺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爱上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爱上公司在涉案平台实施的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未经合法授权,侵害爱奇艺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直接侵权,给爱奇艺公司造成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联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参加本案二审谈话,答辩意见同一审意见一致。
一审原告诉称
爱奇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联通公司、爱上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开发运营的涉案平台提供涉案作品的播放服务;2.联通公司、爱上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其中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9500元,公证费500元)。一审庭审中,爱奇艺公司确认涉案行为已经停止,故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情况
涉案作品于2014年12月29日获得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颁发的(沪)剧审字(2014)第048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涉案作品片尾署名显示:涉案作品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出品单位为慈文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慈文影视传播有限公司;联合出品单位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慈文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版权声明》,载明无锡慈文传媒有限公司(原慈文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涉案作品出品单位之一,现声明上海慈文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相关维权权利,以及上述权利之转授权权利。另查,2015年7月24日,慈文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无锡慈文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慈文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独家网络使用权、独家网络许可权、独家网络广告经营权收益权、独家网络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予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该授权书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均指所有与有线和无线网络有关的权利,包含但不限于点播、直播、P2P、下载、网吧、局域网、互联网电视、手机电视、数字电视、IPTV、电信增值服务、根据事先安排之时间表向公众传播权利、任何基于3G技术、IP网络向公众传播权利、通过手机、电脑、机顶盒、PDA、车载电视、航空器电视以及其它手持设备、其它新媒体终端向公众传播权利。本权利还包括移动增值业务。与通信运营商(包括但不限于电信、联通、移动等)合作的手机视频业务独家权利(即基于手机及相关手机移动视频终端的节目点播的独家权利)、以PC为终端与基础电信运营商合作建立合作频道的独家权利,被授权方与第三方建立的合作平台的独家权利。授权期限为在授权平台上线播出之日起五年。
2014年5月27日,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涉案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使用权、独占许可权、广告经营权收益权、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性权利授予爱奇艺公司。授权范围载明:该授权书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独占性行使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指所有与有线和无线网络有关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点播、直播、网吧、下载、局域网、手机电视、数字电视、IPTV、电信增值服务、根据事先安排之时间表向公众传播权利、任何基于3G技术或IP网络向公众传播权利、通过手机、电脑、机顶盒、PDA、车载电视、航空器电视以及其它手持设备、其它新媒体终端向公众传播权利,授权期限与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享有权利期限一致。
2015年6月9日,爱奇艺公司出具《声明》载明涉案作品于2015年6月9日在爱奇艺公司网站平台上线。
爱奇艺公司据此主张其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联通公司、爱上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二、关于爱奇艺公司主张二被告使用涉案作品情况
2018年10月19日,经爱奇艺公司申请,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对使用“河北IPTV联通电视”播放相关影视作品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据此作出的(2018)冀石太证经字第3933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3933号公证书)记载:使用连接至公证处联通网络的、由公证处提供的电视机和智能网络机顶盒进行相关操作,机顶盒贴有河北联通宽带二维码标识,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该二维码,显示帐号主体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开启电视机及智能网络机顶盒,界面左上角显示“河北IPTV”。页面左侧有“直播”“回放”“点播”“4K”等栏目,选择“回放”栏目,在进入的页面选择“卫视”,点击“湖南卫视高清”,可显示10月13日至10月18日的节目单,其中10月13日列有涉案作品第15集至第18集,10月14日列有涉案作品第19集至22集,10月15日列有涉案作品第23集至29集,10月16日列有涉案作品第30集至37集,10月17日列有涉案作品第37集至44集,10月18日列有涉案作品第44集至大结局(48集)。选择10月13日,点击“花千骨(15)”弹出“七天回看”页面,显示“产品名称:高清七天回看(包月);产品资费:5.0元,按自然月计费,包月续订;订购说明:该产品为包月付费产品,订购此产品,可回看所有高清频道七天以内的所有节目。您订购此产品可采用向IPTV业务账号预交费和合账付费两种方式,为避免欠费影响正常收看联通电视,建议采用合账付费方式,您可通过10010查询是否为合账付费方式,并到联通营业厅办理业务”,点击“购买”并支付,显示“订购成功”后,可使用快进模式随机播放“花千骨(15)”剧集。随后随机点击第22集、26集、37集、44集、大结局,可使用快进模式随机进行播放。
爱奇艺公司据此认为联通公司、爱上公司未经合法授权,通过其开发运营的河北联通IPTV平台的回放专区提供涉案作品部分剧集的点播服务,使得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害了其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联通公司认可第3933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但表示其仅提供网络传输技术服务,涉案作品系由爱上公司提供,与其无关,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联通公司提交了爱上公司(甲方)与联通公司(乙方)于2016年5月20日签订的《IPTV业务合作协议》予以证明。其上载明:一、总则甲方负责IPTV业务中总平台内容的集成和播控,乙方负责IPTV信号传输;2.1.3甲方负责全国性节目资源的组织和提供,并负责接入全国性IPTV内容平台;2.1.5甲方负责总平台接入的全国性内容服务平台的合法性审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1.13甲方与乙方共同负责本地区增值服务项目的规划和开发;2.2.1乙方负责IPTV传输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确保传输能力和传输质量;2.2.2乙方负责提供IPTV业务所需的专线电路,将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信号及时完整的传输到用户;2.2.4甲方鼓励乙方参与建议适合河北本地特色的IPTV的EPG展示内容,可以向集成播控平台提供节目和EPG条目,经审查后同意纳入节目源和EPG。甲方支持并鼓励乙方引入第三方内容和增值业务,以丰富IPTV应用。甲方承担乙方引入的视听类增值业务内容播控,播控费用比例最高不超过10%,具体分配比例根据引入增值业务情况另行协商。2.2.7由乙方提供机顶盒,制定机顶盒设备的规范和标准,最终为用户提供与业务平台适配的机顶盒服务终端;4.1乙方按照固定价格向甲方结算,并向河北广电集成播控分平台支付IPTV基本包收视费;7.1双方保证本方提供的内容或技术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情况。若发生一方因使用对方提供的内容或技术而侵犯其他方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版权、商标)或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的情形,提供方将承担最终责任,并向本协议受损失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但由于获取方违反具体约定或不当使用所造成的除外;9.1本协议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9.2协议期满,若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向后顺延1年,其后以此类推;如有异议,应在协议期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另一方提出。此外,联通公司还提交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43号文《关于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当前阶段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广电发[2015]97号)、《广电总局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地区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局[2010]344号),用以证明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对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和管理进行了相关规定,其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爱奇艺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IPTV业务合作协议》显示二被告之间存在收益分成,构成共同侵权,且前述证据均未涉及本案的回看业务。联通公司和爱上公司表示前述的分成并非是针对内容的分成,而是对收取网络传输费用、集成播控费用的分成。爱上公司认可联通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亦认可涉案作品系由其提供,联通公司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爱上公司另表示《IPTV业务合作协议》未对回看业务的收费进行约定。
爱上公司认可第3933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但表示其系根据国家政策相关要求,经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的授权开展IPTV业务,且其与重庆电视台、湖南电视台、湖北电视台均签订有合作协议,可以集成、分发前述电视台的卫视频道及相关节目。为此,爱上公司提交了:1.《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0]5号)、《广电总局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地区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局[2010]344号),显示三网融合试点地区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由中央电视台(具体由中国网络电视台)会同地方电视台联合建设,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主要负责全国性节目源的集成、分发和播出情况监看,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主要负责本地区节目源的集成和播出情况监看。2.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中国网络电视台)分别于2013年7月1日、2018年5月4日出具的《授权书》。其中2013年7月1日《授权书》显示,爱上公司系其控股子公司,其授权爱上公司负责全国唯一的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可经营性业务的运营,负责与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广电播出机构、电信运营商的商务洽谈和协议签署,并负责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与地方分平台、电信传输网络的对接。授权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授权期限为五年,即自2013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2018年5月4日《授权书》与前述内容基本一致,授权期限为二年,即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3.爱上公司还提交了中国网络电视台与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北省广播电视签订的相关IPTV合作协议复印件,就在重庆、长株潭、武汉地区开展IPTV业务进行了相关的约定。
爱上公司强调,其经合法授权,开展IPTV业务并负责全国性节目源的集成、分发和播出监看,且涉案频道是直播频道的延伸,应落入广播权的范畴。爱奇艺公司表示,爱上公司提交的相关政策文件、两份《授权书》均与回看业务无关,对于爱上公司提交的中国网络电视台与三个电视台签订IPTV合作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爱奇艺公司强调,三份协议书的合作范围仅限于重庆、长株潭、武汉地区,与本案取证的河北地区亦无关。
另,双方均认可涉案回放专区仅可回放7日内的相关内容,超过7日有效期,相关节目自动下线。
三、其他
为证明涉案作品具有极高的影响力和经济价值,爱奇艺公司提交了经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相关网页打印件予以证明。其中显示:1.涉案作品百度百科页面提及,该剧首播时间为2015年6月9日,曾获2015年国剧盛典年度十大影响力电视剧,第十一届电视制片业电视剧优秀作品奖。2.相关网页打印件显示涉案作品曾入围第22届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最佳电视剧提名,最佳男女主角提名,该作品女主角获第28届中国电视金鹰奖观众最喜爱女演员奖。3.人民网、网易娱乐、金鹰网、腾讯娱乐、新浪看点等网站均对涉案作品的热播进行相关报道,显示涉案作品播放量破120亿。
为证明涉案作品的对外授权价格,爱奇艺公司提交了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甲方)与爱奇艺公司(乙方)于2015年5月1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乙方授权甲方在甲方平台上享有涉案作品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含点播、轮播、下载等),甲方无转授权。授权期限为2015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19日,授权费用为人民币20385000元。甲方平台包括甲方及关联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youku.com、youku.net、soku.com、tudou.com及其下级各子域名等和软硬件客户端等。爱奇艺公司主张为本案支出合理开支公证费500元、律师费9500元,但未提交相关票据予以证明。
以上事实,有爱奇艺公司提交的截屏打印件、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授权书、声明、网页打印件,合作协议,联通公司提交的《IPTV业务合作协议》、政策文件,爱上公司提交的政策文件、合作协议复印件、《授权书》等以及一审法院的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本案中,根据爱奇艺公司提交的涉案作品片尾的署名情况、相关授权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够证明爱奇艺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维权。爱上公司、联通公司对此亦不持异议,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案中,二被告未经许可,共同通过河北联通IPTV回放专区提供涉案作品部分剧集的在线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犯了爱奇艺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爱上公司提出涉案回放功能应属于广播权的控制范畴,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的抗辩,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诉行为系二被告在“河北联通IPTV”上通过回看方式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行为,根据第3933号公证书中涉案作品的播放情况可以看出,对在2018年10月13日至18日期间这一时间段中的涉案作品,用户可在相应时间段内按照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点击“回看”获取涉案作品,故被诉行为落入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爱上公司认为该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爱上公司提出其系根据国家政策相关要求开展IPTV业务,与本案无关,亦非其未经许可提供涉案作品的合法理由。
关于联通公司主张其仅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涉案作品系爱上公司提供,其无主观恶意,不存在侵权行为的抗辩,一审法院认为,首先,第3933号公证书中仅显示有“河北IPTV”,且相关二维码亦显示与联通公司相关,无任何爱上公司的相关标识,他人无法知晓涉案作品由爱上公司提供;其次,联通公司与爱上公司签订的《IPTV业务合作协议》中未显示任何与回看业务相关的内容,亦无任何直接指向涉案作品的相关合作条款,无法证明联通公司在涉案行为中仅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再次,二被告均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爱上公司获得涉案作品的相关授权。综上,对联通公司的上述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被告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爱奇艺公司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双方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爱奇艺公司的实际损失或二被告的违法所得,故一审法院结合以下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损失数额:第一,本案证据显示,爱奇艺公司在涉案作品首播之日对外授权涉案作品非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使用费用较高,可见涉案作品的市场价值较高。第二,涉案作品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其系于2015年6月9日首播,本案取证时间为2018年10月19日,已非涉案作品的热播期,受关注程度有所降低。第三,河北联通IPTV仅提供7天回放功能,且本案证据显示并未提供涉案作品的全集播放。第四,爱奇艺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系收费观看,虽本案公证书显示了需订阅高清七天回看包并支付相应包月费用,但无法看出系单独针对涉案作品进行收费。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认为爱奇艺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一审法院依法酌定为100000元。
爱奇艺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律师费9500元、公证费500元,虽未提交相关票据,但考虑到律师在本案诉讼及开庭过程中的法律思维和理性判断起到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参加诉讼活动的行为支持了本案诉讼的顺利审理,同时又考虑到本案并非复杂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程度有限,对律师的专业素质要求不高。另,公证书不仅针对涉案内容,亦包括较多案外内容。综合以上情节,一审法院将上述费用酌情确定为3000元,不再全额支持爱奇艺公司的合理开支数额。
一审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二、驳回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法院查明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本案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情况,一审法院结合爱奇艺公司提交的涉案作品片尾的署名情况、相关授权书等证据,认定爱奇艺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依据充分,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爱上公司上诉称涉案回放功能应属于广播权的控制范畴,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对此,本院认为,首先,爱上公司提供的“回看”服务不同于直播,而是为用户提供了一种回溯式的、可重复的观看体验,用户通过点击“回看”按钮即可在线观看存储于爱上公司服务器中的涉案作品,与通常而言的内容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在线播放服务并无本质区别。爱上公司提供涉案作品回看服务的行为已经落入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畴,其此项上诉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爱上公司上诉称其就涉案作品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情况,爱上公司提交的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向其出具授权负责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运营的授权书,以及中国网络电视台与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签订的《IPTV合作协议》,上述授权书及协议中并未有涉及涉案作品的约定;在爱奇艺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权利人否认曾给予爱上公司合法授权的情况下,爱上公司亦未有其他有关涉案作品的授权来源证明,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爱上公司对涉案作品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依据充分,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对爱上公司此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爱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洹
审 判 员 姜丽娜
审 判 员 夏 旭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晓霞
书 记 员 姜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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