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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专利权转移登记合同效力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日期:2023-10-31 来源:知识产权家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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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2021)粤03民初3514号


裁判要旨


专利权权属遵循登记生效主义。专利权转移的效力受专利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经人民法院审查,据以发生专利权变动的转让合同无效的,应当确认该专利权转移登记行为无效。


案情介绍


原告:泓毅医疗技术(东莞)有限公司(简称泓毅公司)


被告:张某某、北京和信华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简称和信华成事务所)、深圳市衍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简称衍纪公司)


2019年12月16日,泓毅公司申请名称为“一种高效去除甲醛、苯、异味和颗粒物的空气净化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20年7月28日获得授权并公告,专利号为ZL201922254592.0。因泓毅公司重组,原公司股东于2020年7月27日达成《股东会决议》,将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六项专利以及相关商标,在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转让给张某某 ;如在转让专利有效期内,张某某要将专利进行转让的,泓毅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如张某某要将以上专利向除泓毅公司外的第三人转让的,亦须以泓毅公司享有继续无偿使用的权利为再转让条件。2020年9月23日,涉案专利权人由泓毅公司变更为衍纪公司。泓毅公司确认由和信华成事务所提交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协议书》并非其出具,其也未在同类文件上盖章。张某某主张,其是衍纪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股东会决议》,涉案专利权本应归属张某某,故其选择将专利权登记在衍纪公司名下。张某某述称在收到泓毅公司诉状后,为阻止纠纷,其与衍纪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并于2021年4月在网上办理了将涉案专利权由衍纪公司变更至张某某名下的手续。泓毅公司认为,张某某、衍纪公司、和信华成事务所在其不知情情况下,非法将涉案专利权转让至衍纪公司名下,严重侵犯了泓毅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虽然泓毅公司全体股东就将涉案专利权转让给张某某达成《股东会决议》,但并未就涉案专利权由泓毅公司转让至张某某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因此,涉案专利权仍然由泓毅公司享有。因涉案专利权转让至衍纪公司并非泓毅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张某某无权依据《股东会决议》的约定选择将涉案专利权登记在衍纪公司名下。由于原专利权人泓毅公司拒绝追认张某某2020年9月的处分行为,衍纪公司不能取得涉案专利权。进而,2021年4月由张某某将涉案专利权由衍纪公司再转让至其名下的行为,亦不能使涉案专利权发生相应变动。因此,涉案专利权仍应归泓毅公司所有。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泓毅公司与衍纪公司涉案专利权转让行为无效,专利权归泓毅公司所有;衍纪公司、张某某支付泓毅公司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1600元。


典型意义


专利权转移登记并不是专利权变动的唯一审查标准。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转让合同效力争议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时,对于虽已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的专利权的转让,仍需要审查办理专利权转移登记的合同的效力。如合同效力存在瑕疵,则专利权亦会因此受到影响。本案判决彰显知识产权权属变动和民事权利权属变动的债物两分原则一脉相承,对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传统民事法律体系的融合具有典型意义,对于营商环境的优化以及维护交易安全亦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