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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之道

日期:2019-09-2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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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执法是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是指海关依据国家法律的授权,在边境采取的制止侵犯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境或者出境的行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同欧洲的经济往来和国际贸易呈不断增长的趋势。欧盟统计局数据显示, 2018年欧盟从中国进口总额达3940亿欧元,出口总额达2100亿欧元。中国是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国,仅次于美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随着中欧贸易的日益增长,欧盟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之道备受关注。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欧洲委员会设有经济、金融、税务与海关委员,同时设有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主管海关事务。欧盟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协调和指导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的事务和政策,具体的知识产权海关执法工作则由各成员国海关实施。


欧盟法的法律渊源分为基础性法律规范和派生性法律规范。基础性法律规范占据最高级别,主要是建立各大共同体的条约及其议定书,也包括一些基本法律原则。派生性法律规范是由欧盟理事会根据基础性条约通过颁布条例、指令和决定等形式做出的立法性文件。此外还有建议和意见,但是建议和决定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此外,欧洲法院的判例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


欧盟在知识产权海关执法方面最重要的依据有《欧洲共同体海关法典》和《欧盟知识产权海关执法条例》。


知识产权海关执法体系


欧盟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的主体比较广,除了海关以外,权利持有人也可以成为海关执法的主体。海关特指货物进口过所在地的海关当局。除海关外,其他获得法律授权的主管机关也可以成为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的主体。权利持有人指有权利申请海关开展执法行动的一切当事人,不仅有直接的权利人,还有权利人授权的使用者和生产者,以及他们的代理人。因此,进口商也是申请海关行动的重要当事人。


欧盟知识产权海关执法针对的侵权行为主要有假冒、盗版、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以及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权、原产地标识权等行为。


欧盟对于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的环节规定较为宽泛,主要以进口环节为主,兼顾出口环节的保护。欧盟理事会规定:各国应当建立一套程序使海关能够有效地阻止来自第三国的侵权货物进入共同关税区,包括转运、进入共同体自由流通、以任何方式存放或寄存在免税区和免税仓库。同时,对于正在出口、复出口的侵权货物,海关也可以采取措施。即欧盟海关对于进口的保护是强制性的,而对于出口的保护是可选择的。根据欧盟法律规定,其知识产权海关执法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海关依职权主动对货物进行检查,发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后可以主动扣押并通知权利人,权利人依海关的通知而提出申请;二是由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海关根据申请采取行动措施。


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分为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该分类与欧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基本一致。但是,申请保护的程序方面,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根据知识产权是否存在备案的情况,又分为知识产权已备案的申请海关保护程序和知识产权未备案的申请海关保护程序。


在依申请保护模式下,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与欧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的主要区别包括:(1)在中国知识产权持有人是否已经向海关提交备案并不是必要因素,而在欧盟,依申请保护程序下,必须是知识产权持有人已经向海关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该申请获得了海关或其他主管部门的同意;(2)在中国,发现嫌疑货物并提交申请的主体是知识产权人,而在欧盟,发现嫌疑货物的主体可以是权利人也可以是海关部门,而且更多的是海关部门;(3)在中国,当权利人发现疑似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后,提交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供担保,海关才会扣押嫌疑货物,然而,在欧盟,权利人是否提供担保并非海关行动的必要条件;(4)在中国,权利人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后,20个工作日内未送达通知书,海关才会放行货物,因而海关扣押的期限是20个工作日,而在欧盟,海关扣押的期限是10个工作日,超过10个工作日,货物持有人和知识产权持有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意见,或者权利持有人未提起确认侵权的程序,海关部门应立即放行货物。


在依职权保护模式下,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与欧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的主要区别包括:(1)在中国,海关依职权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是该知识产权已经备案,而在欧盟,只要海关发现货物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便可依职权扣押或中止放行该货物,而且在此程序下,知识产权持有人未提交海关行动的申请书;(2)在海关依职权扣押嫌疑货物之后,无论是中国海关还是欧盟海关都存在一个通知程序,将扣押的情况通知知识产权持有人,由该知识产权持有人在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申请,不同的是,在中国,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必须提供担保;(3)在中国,海关扣押嫌疑货物的期限是自扣押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法院协助执行的通知书,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押的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海关才能放行货物,然而,在欧盟,海关扣押后,经知识产权持有人递交申请的,后续程序就并入了依申请保护的模式,不存在例外的情况;(4)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持有人申请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下,中国与欧盟的处理是不一致的,中国尚需海关调查后不能认定存在侵权情况才能放行嫌疑货物,而欧盟只要反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海关应立即放行嫌疑货物。


欧盟的海关执法分为普通的执法程序以及简化的执法程序。在普通执法程序中,当权利人将同意申请的决定递交给知识产权海关执法当局后,如果货物属于法律规定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在必要时与申请人协商后,海关当局会中止放行或者扣押货物,并立即通知有资格处理知识产权边境侵权案件的海关部门。海关部门会将其行为通知权利人、报关人或货物持有人,并可以告知他们中止放行或扣押货物的实际的或估计的数量和实际的或可能的性质,并可以将该信息告知有权采取实际行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其他机关。在检查涉嫌侵权的货物时,根据成员国生效的有关法规,海关当局可以提取货物的样品,并将其移交给权利人用于分析检验,或者在权利人的请求下送交权利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货物放行或扣留结束后,样品必须在完成技术分析后返还。任何对样品的分析检验而产生的责任应当由权利人单独承担。各成员国可以依照其本国法的规定提供一个简易执法程序,在与权利人达成协议后,权利人允许海关当局控制并销毁侵权货物,而不需要根据其国内法来确定该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


关于担保与反担保,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并未明确规定权利人在申请海关执法时必须提供担保,但规定了涉嫌侵权一方当事人的反担保措施。对于反担保措施,不适用于涉嫌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货物,仅适用于侵犯专利权、药品补充保护证书、外观设计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货物。当海关当局扣留的上述货物已经进入调查程序且有关当局未对货物采取临时禁令,货物的所有人、进口人、持有人或收货人在提交担保并完成所有海关手续后,可以获得货物的放行或者终止货物的扣留。


海关执法行动计划


为了指导海关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欧盟于2013年至2017年间年实施了《关于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2013-2017欧盟海关行动计划》,其主要目标包括:1.有效实施并监控新的欧盟海关知识产权执法条例;2.处理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商品的主要趋势和领域;3.处理国际贸易供应链中的知识产权侵权商品;4.加强欧盟海关与欧洲知识产权监察会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合作。2018年2月22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作出上述行动计划的实施报告。


今年1月21日,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并发布《关于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2018-2022欧盟海关行动计划》,这是欧盟制定的第三个五年海关知识产权执法行动计划。该计划详细回顾了2013-2017海关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尤其是加强欧洲监察会与海关执法部门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方面所采取的合作措施,并提出了欧盟对未来几年的具体规划。2018年至2022年欧盟海关行动计划的主要战略目标为:1.确保欧盟范围内有效的海关知识产权执法措施;2.处理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商品的主要趋势和领域;3.处理国际贸易供应链中的知识产权侵权商品;4.加强欧盟海关与欧洲知识产权监察会以及法律执法部门的合作。


除此以外,欧盟认为应当进一步加强海关当局和欧洲刑警组织以及其他执法组织的合作来应对欧盟范围内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增加应对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能力。计划中也涉及知识产权执法的电子化和便利化,其具体措施值得中国政府和企业关注。


(以上成果由湘潭大学提供,相关研究由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协助组织开展。更多相关内容,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相关页面Http://freereport.cnipa.gov.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