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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丝猴”将“金喜猴”告上法庭

日期:2021-07-05 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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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糖果,在 80 后、90 后的童年记忆里,肯定有金丝猴的一席之地。不过童年回忆也遭遇了侵权。" 金丝猴 " 将 " 金喜猴 " 告上法庭,近日这场官司正式宣判。


2019 年,上海金丝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金丝猴公司 ")在陕西省西安市某购物广场的超市内,发现了一款品牌和外包装标识为 " 金喜猴 " 的奶糖。金喜猴糖果分为红色和白色两种奶糖。白色糖果包装为白底蓝字,中间为红色小猴和蓝色 " 金喜猴 " 标识。红色糖果包装为红底金字,中间的小猴边上有与金丝猴公司商标基本相同的 " 金喜猴 " 标识。金丝猴公司立马安排了取证、公证,并将金喜猴的厂家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山东食品公司 "),授权生产公司北京某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简称 " 北京食品公司 ")告上法庭。


对于金丝猴公司的指控,在庭审中,山东食品公司提交了自身的 " 孙小糖 " 等商标注册证,证实有自己的商标和产品。山东食品公司表示,自己是正规的食品生产企业,所处位置有近百家生产糖果的企业,之前也有被仿冒的情况,即使包装上写明其为生产商,也有可能是被别人仿冒。北京食品公司也为自己辩护,其经营范围为销售,不包含生产,并未销售涉案奶糖。


2021 年 6 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对案件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虽然和金丝猴公司产品包装上均有猴子图形、商标等元素,但是 " 金丝猴 " 商标为红色," 金喜猴 " 标识为蓝色,作为包装主要部分的猴子图案有较大区别,两者厂址等文字的颜色也不同。尤其是处于糖纸包装中心位置的猴子造型的差异较大,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金丝猴公司主张北京食品公司与山东食品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所以二者应当对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则认为,北京食品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食品等,并不包含生产,其明确表示并未销售涉案奶糖。与此同时,山东食品公司也声称没有向北京食品公司供货。最重要的一点是,金丝猴公司并不是通过北京食品公司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所以认定北京食品公司未构成侵权。


最终,考虑金丝猴公司产品的知名度,被诉侵权产品对金丝猴公司商标使用的近似程度、销售价格等因素,法院判决山东食品公司停止使用与 " 金丝猴 " 商标近似的 " 金喜猴 " 标识,并赔偿金丝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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