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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诉绿米、吉研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法院判赔600万元

日期:2020-01-20 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作者:陈颖颖,商建刚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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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对原告西门子公司与被告深圳绿米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米公司)、上海吉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研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绿米公司、吉研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西门子公司享有的名称为“开关”,专利号为ZL201230010342.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被告绿米公司赔偿原告西门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万元。


该案的处理贯彻了全面赔偿原则,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对于有具体数据证明的被控侵权产品的线上销售部分,采取依据侵权获利的方式计算;对于其他线上销售及线下销售部分,在现有证据表明被告的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情况下,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酌情确定该部分赔偿数额,并最终以两部分之和确定总的损害赔偿数额。该案判决体现了上海知产法院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方式上的有益探索,进一步提高了侵权成本,加大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


六款开关产品引发诉讼


原告系名称为“开关”(专利号为ZL201230010342.3)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2018年9月,原告在被告吉研公司开设的天猫旗舰店购买到Aqara系列六款开关产品,上述产品系被告绿米公司生产,且绿米公司还在其官方网站展示并通过多渠道销售上述六款被控侵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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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被控侵权产品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专利权,而且绿米公司销售渠道广,销售数量多,侵权获利大,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绿米公司、吉研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专用模具及库存侵权产品,绿米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0万元。


被告绿米公司对其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上述六款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无异议,被告吉研公司对销售、许诺销售六款被控侵权产品无异议,但两被告均辩称六款被控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使用的是现有设计,依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赔偿诉请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属于相同产品,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相同,而差异之处又在于产品正常使用时不易观察到的部位或差异本身较为细微,故法院认为六款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另外,两被告在本案中主张三项现有设计,经比对,法院认为六款被控侵权产品与上述三项现有设计均不构成近似,两被告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赔偿数额,对于可计算的侵权获利部分,截至2019年1月原告依法院开具的调查令调取的绿米公司线上店铺总计销售额为4249万余元。根据绿米公司给予第三方的价格折扣情况及原告提交的行业利润率情况,法院酌定被控侵权产品的利润率为40%;在确定涉案专利贡献率时,排除产品功能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参考原告专利产品与普通开关产品的价格差确定涉案专利设计的贡献率为20%。据此,绿米公司可计算的侵权获利为339万余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线上销售以及线下销售部分,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调查令调取的销售数据并未涵盖绿米公司所有的线上店铺销售范围;第二,原告依据调查令调取各网络销售平台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数据之后绿米公司仍在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按照各平台月平均销售额进行推算,被告绿米公司在上述数据截止日之后的销售数额至少为1200万元;第三,绿米公司还具有线下销售渠道,4S旗舰店数量133家,服务商数量300家,智能家居体验馆数量115家,可见其线下销售渠道范围广且销售规模大。综上,现有证据表明绿米公司的侵权获利已经明显超过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鉴于法院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与可计算的侵权获利部分数额相加已经超过了原告主张的600万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额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