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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刑衔接,为“雨虹”保驾护航

日期:2020-11-1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赵瑞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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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必将受到越来越严厉的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仅可能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承担刑事责任。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若行政机关认为侵权者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同理,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认为案件虽构成侵权,但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机关。


2019年,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便处理了一起由司法机关移交的“雨虹”商标侵权纠纷案。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李某等三人购买销售假冒“雨虹”商标的防水材料行为因犯罪情节较轻不予起诉,建议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等三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审查处理。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查,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97.03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案涉及知识产权领域行刑衔接,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商标行政保护十大案例。


销售假冒产品遭处罚


第1258881号“雨虹”商标是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雨虹公司)在第19类“防火水泥涂盖层; 防水卷材”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1999年3月28日,经过续展,商标专用期限为2019年3月28日至 2029年3月27日。


2018年12月28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移转的检察意见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等三人明知是假冒“雨虹”牌注册商标防水材料予以销售,销售金额8万元,数额较大,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鉴于犯罪情节较轻,被不起诉人李某等三人在此次犯罪之前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该三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建议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等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进行审查,作出相应处理等。


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1379卷 “雨虹YUHONG”牌防水卷材,至被查处时已销售861卷,违法经营额19.39万元。经权利人辨认,上述商品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规定所指的行为并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97.0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了解,行政处罚作出后,李某等人未对该案提起行政诉讼。


精准审理认定侵权行为


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办案人员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行政调查时,需明确当事人是以经济户口(即所持营业执照)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或是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经济活动,相应的违法行为主体分别为营业执照主体或者自然人。经调查,该案当事人从事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活动,实际上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因此,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最终的行政处罚时,认定的当事人为涉案人员所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当事人共计经营三种不同型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中弹性体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1×10m²既有可查清的售出记录,同时也有较大数额的库存未售出商品。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委托评估公司对库存的三种侵权商品价值进行了鉴定,在市场监管部门查办过程中,并未对三种商品的鉴定金额一概采用,而是视该种产品有无可查清的售出记录,对于不存在售出记录及标价的商品按照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即评估公司鉴定的市场价格计算其违法经营额;对于存在售出记录的商品(弹性体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1×10m²)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作为防水卷材违法经营额的计算依据。从结果看,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该种产品未售出部分货值金额(3.4996万元)与评估公司鉴定金额(9.912万元)存在着较大差距。市场监管部门计算违法经营额的方式,充分体现了案件查办过程中实事求是、不加重当事人负担的原则,丰台区检察院在出具检察意见时,也未将库存商品的鉴定价值作为认定标准而是将实际销售金额作为认定标准,这也体现出了考虑当事人利益的审慎审查原则。


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立案后,除对丰台区检察院移转的商标侵权问题展开调查外,也对当事人可能存在的其他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展开了全面排查,并依法处置。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带有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1258881号注册商标商标相同的标识的合格证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所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着全面履职的原则,依法予以查处。


多方位执法为企业护航


该案办案人员表示:“案件涉及的建筑材料领域侵权假冒危害性较大,一旦侵权假冒建材产品流向最终消费者,用于建筑施工将产生极大安全风险。该案的查办有力震慑了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杜绝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该办案人员指出,由于商标售假案件的行刑衔接涉及到法院、检察院、市场监管、公安等多个部门与当事人、商标权利人、鉴定机构等,程序环节众多,相互之间在认定标准与工作程序上存在不同之处。按照与辖区检察机关探索建立的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后,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将被不起诉人的侵权违法行为移送行政机关审查处理,并全程跟踪后续办理情况。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顶格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使得该案成为两法衔接的成功案例,实现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行政机关三方信息的互通,避免了非刑案件的行政责任缺位,有效解决了程序缺失问题,堵住了监管死角。


“该案中,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侵权产品进行了没收,并且在侵权人的非法经营额五倍以下顶格进行了罚款,处罚结果与侵权人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起到了打击商标侵权的效果。”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


在张宏看来,我国对知识产权实行全面保护制度,即通过刑事、行政和民事三种保护途径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处理。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必将受到越来越严厉的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但可能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承担更为严厉的刑事责任,而且在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后,侵权人还面临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参与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而言,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合法经营,避免“傍名牌”或打擦边球,更不能故意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