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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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