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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家版权局近日向各省(区、市)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的性质。
通知提出,各省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分别开展的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出版境外图书、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重印外国期刊等各项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的性质,应为“行政确认”事项。各相关单位在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及制定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工作过程中,要参照《意见》执行。
通知提出,各省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分别开展的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出版境外图书、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重印外国期刊等各项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的性质,应为“行政确认”事项。各相关单位在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及制定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工作过程中,要参照《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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