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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国际知名音响设备商美国伯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斯公司)诉深圳市永智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智达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定永智达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伯斯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据了解,2008年5月,伯斯公司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永智达公司型号为iSoundXl的被控侵权产品与伯斯公司的涉案专利图片只是在形状上存在细微差别,构成相近似;型号为iSoundZl的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伯斯公司不服,遂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型号为iSoundZl的被控侵权产品与侵权产品区别仅在于被控侵权产品长方形面板的中间增加了一个两端为弧形的纵向长条形突起,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所述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故两者应为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一审法院认定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不当,应当予以纠正。故判决被告永智达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型号为i-SoundXl、i-SoundZ1的产品,销毁专门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以及销毁所有侵权产品,赔偿伯斯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人民币。(知识产权报 记者 顾奇志 通讯员 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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