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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功调解了一起摄影作品未经同意被制成邮票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摄影家马某将旅游公司、邮政局、集邮公司告上法庭,中院民四庭经过耐心调解,原、被告最终庭外和解。 
2001年6月,摄影家马某的两幅作品在某旅游公司主办的摄影大赛上获得优秀奖。2004年马某发现其获奖作品被制成邮票进行销售,马某认为旅游公司、邮政局、集邮分公司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马某与三方协商未果,遂于2007年8月向包头中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旅游公司答辩称,其使用马某的作品是根据2001年大赛征稿启示第4条之规定,即“获奖作品组委会及主、协、承办单位有权用于展出、刊用出版画册、印刷宣传画页、在小区陈列,不再支付报酬。”邮政局、集邮分公司也表示他们是依据该旅游公司的书面授权进行销售的。
庭审双方各执一辞,据理力争,当庭调解未成。庭审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耐心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权衡利益得失,终就赔偿及作品的使用问题庭外和解,原告马某撤诉。
            
            
            2001年6月,摄影家马某的两幅作品在某旅游公司主办的摄影大赛上获得优秀奖。2004年马某发现其获奖作品被制成邮票进行销售,马某认为旅游公司、邮政局、集邮分公司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马某与三方协商未果,遂于2007年8月向包头中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旅游公司答辩称,其使用马某的作品是根据2001年大赛征稿启示第4条之规定,即“获奖作品组委会及主、协、承办单位有权用于展出、刊用出版画册、印刷宣传画页、在小区陈列,不再支付报酬。”邮政局、集邮分公司也表示他们是依据该旅游公司的书面授权进行销售的。
庭审双方各执一辞,据理力争,当庭调解未成。庭审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耐心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权衡利益得失,终就赔偿及作品的使用问题庭外和解,原告马某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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