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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歼十战机模型的著作权侵权案(本报2014年9月24日第8版曾作相关报道)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歼十战机模型构成模型作品,深圳市飞鹏达精品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飞鹏达公司)制造、销售歼十飞机模型的行为构成侵权,须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北京中航智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3万余元。 
2012年底,北京中航智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飞鹏达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该公司生产、销售的“45cm 小歼十”飞机模型侵犯其对“歼十飞机(单座)”的设计图纸、模型及飞机本身分别享有图形作品、美术作品或模型作品的复制权及发行权。
该案由于涉及歼十战机这一特殊的载体而备受关注。
一审法院于2014年2月作出判决,认定“歼十飞机”模型尚不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要件,也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模型作品。
北京中航智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北京中航智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歼十战机构成美术作品,但歼十战机模型构成模型作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并据此作出了判令深圳市飞鹏达精品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43万余元的终审判决。
            
            
            2012年底,北京中航智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飞鹏达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该公司生产、销售的“45cm 小歼十”飞机模型侵犯其对“歼十飞机(单座)”的设计图纸、模型及飞机本身分别享有图形作品、美术作品或模型作品的复制权及发行权。
该案由于涉及歼十战机这一特殊的载体而备受关注。
一审法院于2014年2月作出判决,认定“歼十飞机”模型尚不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要件,也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模型作品。
北京中航智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北京中航智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歼十战机构成美术作品,但歼十战机模型构成模型作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并据此作出了判令深圳市飞鹏达精品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43万余元的终审判决。

 
     
             1391016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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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iplawye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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