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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受理原告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www.google.com.cn)侵犯其企业名称权一案。 
  原告诉称,2006年4月19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批准,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正式成立。自该日起,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对自己的企业名称享有专有权。2007年2月起,每天接到无数寻找被告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的电话,严重扰乱了公司的正常经营。 
  2007年3月,为了反映经营特点,公司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将“北京”二字放在字号的后面,但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名称存在争议,审查不予通过。后通过工商企业信息查询服务平台查到于2006年11月24日成立的被告,才知由于被告的字号与原告的字号相同,导致原告公司的申请审查不予通过。 
  原告认为,自己的公司依法成立,享有企业名称权,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晚于原告公司,且字号、企业性质与原告公司相同,给公众造成了误解,严重扰乱了正常经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更改企业名称,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作者 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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