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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案一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4-12-25 来源:北京三中院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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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

 

原告陈喆(笔名:琼瑶),女,汉族,1938年4月20日出生,作家、编剧,住所* * * * * *。

被告余征(笔老:于正),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出生,编剧、制作人,住所* * * * * *。

被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鹰影视文化城主楼8楼801房。

法定代表人何瑾,执行董事。

被告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 C1-026-D。

法定代表人马金萍,执行董事。

被告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12号楼2001号。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执行董事。

被告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 C1-016-D。

法定代表人詹娜,经理。

原告陈喆诉被告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影视传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星瑞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在答辩期内分别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清,经本院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万达公司系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出品单位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在本院辖区内。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据此裁定驳回了被告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在该民事裁定书作出后的法定上诉期限内,本案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本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后,本院分别于2014年9月15 日、2014年10月15日组织原被告进行了庭前质证,在正式开庭前,本院建议各方当事人分别委托具备影视剧本创作专门知识的人作为本方的专家辅助人,原告陈喆委托了职业编剧汪海林出庭。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案件审理。原告陈喆的委托代理人王军、王立岩,被告余征及被告东阳欢娱公司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马晓刚,被告余征的委托代理人陶鑫良、被告东阳欢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颖,被告湖南经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向农、邱鹏飞,被告万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军、谢彤,被告东阳星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蓉、朱玉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喆起诉称:原告陈喆(笔名琼瑶)于1992年至1993 年间创作完成了电视剧本及同名小说《梅花烙》,并自始完整、独立享有原告作品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改编权、摄制权等)。 原告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多次出版发行,拥有广泛的读者群与社会认知度、影响力。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余征(笔名于正)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采用原告作品核心独创情节进行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宫锁连城》,被告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又名《凤还巢之连城》),原告作品全部核心人物关系与故事情节几乎被完整套用于该剧,严重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在发现被告侵权之前,原告正在根据其作品《梅花烙》潜心改编新的电视剧本《梅花烙传奇》,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的剧本创作与后续的电视剧摄制造成了实质性妨碍,让原告的创作心血毁于一旦,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而被告却从其版权侵权行为中获得巨大收益,

从该剧现有的电视频道及网络播出情况初步判断,该剧已获取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在原告通过网络公开发函谴责被告于正的侵权行为后,被告于正不但不思悔改,竟然妄称“只是巧合和误伤”,无视原告的版权权益。因此,原告陈喆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

1.认定五被告侵害了原告作品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改编权、摄制权;

2.判令五被告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一切电视播映、信息网络传播、音像制售活动;

3.判令被告余征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发表经原告书面认可的公开道款声明;

4、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2000万元;

5、判令五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合理费用共计313 000元;

6、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余征及被告东阳欢娱公司共同答辩称:

第一,对于原告的著作权人身份存疑,电视剧《梅花烙》的编剧署名是林久愉,林久愉应为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剧本《梅花烙》从未发表过, 被告不存在与该剧本内容发生接触的可能,电视剧《梅花烙》的播出也不构成剧本《梅花烙》的发表。

第二,原告所主张的著作权客体混乱,所谓《梅花烙》“剧本”、“小说”、“电视剧”既无法证明各自的著作权归属,也不能证明被告曾有过接触,因此原告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原告提交的剧本《梅花烙》是在本案起诉后才进行认证,这个剧本有可能是在电视剧《宫锁连城》播映后,比照该剧进行的修改,这样比对下来相似度肯定非常高。因此,剧本《梅花烙》内容的真实性存疑。

第三,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人物关系、所谓“桥段”及“桥段组合”属于特定场景、公有素材或有限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一点已经有了大量案例,不能因为本案原告写过言情戏这样的主题,这样的表达就被原告垄断。这些桥段被告不承认是作为作品的表达,在本案中这些桥段也是原告报据自己的想象归纳出的思想,不是作品的表达。

第四,原告指控的被告改编原告作品的事实根本不存在,被告的作品是独立创作。被告有证据证明,余征是在自己的大量创作素材的基础上,独立创作出来的《宫锁连城》剧本,是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原告主张的作品主题、思想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综上,原告主张的人物关系、相关情节、情节整体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 的具体情节表达与剧本及小说《梅花烙》并不相似,情节顺序与原告诉称也不一致;即便有相似之处,也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或另有创作来源。另外,被告注意到,原告在起诉前和起诉后,大量利用了與论和媒体。因此,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应予驳回。

被告湖南经视公司答辩称:首先,原告作为剧本《梅花烙》的著作权人身份存疑,理由与被告余征及被告东阳欢娱的相应答辩意见相同。此外,编剧与影视剧制作方就剧本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应有合同约定,但原告并未提供过这类证据证明剧本著作权归属问题。因此,原告作为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剧本《梅花烙》的创作早于小说,小说并不具有独创性。原告提交的剧本《梅花烙》真实性存疑,理由与被告余征及被告东阳欢娱公司的相应答辩意见相同。第二,被告湖南经视公司并设有参与《宫锁连城》剧本创作,没有侵害原告起诉的改编权。第三,被告湖南经视公司作为电视剧《宫锁连城》的联合摄制方,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依法向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全部行政许可,且被告湖南经视公司是得到被告余征授权拍摄电视剧《宫锁连城》,原告认为被告湖南经视公司侵权缺乏依据。第四,原告的作品对比方式不科学,对于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概括的桥段不准确,原告是按照自己的诉讼需要进行任意的拼凑,无法还原两部作品的真实原貌。实际上,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台词设置等与剧本及小说《梅花烙》都不相同。第五,原告从未明确其著作权保护的边界,滥用权利。只有独创性的表达才能得到保护,明确其权利界限和保护范围,是本案审理的基础,其列举的21个桥段概括不符合法律规定。第六,原告人为扩大了相似点的范围。此类题材有其惯用的方式。第七,原告总结的人物关系、桥段等,都属于思想和事实层面,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用自己的思想情感创作出自己的作品,任何作者都有权利选择自己感兴趣的主题和题材进行创作。且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在人物关系、情节表达、故事线索等方面均比剧本及小说《梅花烙》更加复杂,对应在原告作品及《宫锁连城》中的具体表达均不相似。第八,即使剧本《宫锁连城》的创作侵害了原告就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改编权,被告湖南经视公司也设有侵害原告的摄制权,因为改编作品也是独立的新的作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三被告根据剧本《宫锁连城》进行电视剧摄制,没有侵权。拍摄一部好的电视剧,剧本只是一个因素, 其中会有几百个桥段,即使使用其中21个桥段,要求停止发行和赔偿损失也是不合理的,这将严重影响文化的发展。从理论上讲,原告应从改编侵权方获得赔偿,但是无过错方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给改编侵权人,再从无过错方处要求赔偿,显然要求了过大的保护。因此,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应予驳回。

被告万达公司答辩称:

第一,万达公司仅对电视剧《宫锁连城》进行了投资,不享有该剧的著作权,也没有参加该剧的报批宣传等,主观和客观上都没有侵权故意和事实。这在被告方的投资协议中已经有了明确的约定。电视剧拍摄中对故事梗概的调整,万达公司无从得知,不应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第二,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与原告作品存在很多差异,虽然其中的偷龙转风等桥段有巧合,但是人物塑造等明显区别于原告作品《梅花烙》。原告凄凉婉转的作品更符合九十年代的风格,而电视剧《宫锁连城》是多线索的作品,具有明显区别于《梅花烙》文字作品的独创性。

第三,《宫锁连城》明显具有独创性的特点,不构成侵害原告作品的著作权。相似之处应剔除思想再判断是否是惯常表达,之后再进行比对看是否构成相似。 且这种相似影响到权利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时候才涉及侵权,电视剧《宫锁连城》的情节创意来源于公有领域,《梅花烙》的作品只有十二万字,电视剧《宫锁连城》中的人物关系属于清宫戏中的惯常使用,万达公司认为,该部分情节在公有领域也有很多相仿。即使法院认定这些桥段构成相似,也只占到了《宫锁连城》剧的七十多分特。因此,万达公司认为电视剧《宫锁连城》具有明显的独创性,没有侵害原告的著作权。原告称侵害其改编权和摄制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被告东阳星瑞公司答辩称:

首先同意被告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的答辩意见。

其次,原告指称需要保护的是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故事脉络。关于人物关系,《梅花烙》仅仅是爱人关系,主仆关系等,这些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再次,原告主张的21个情节根本不是著作权法中的情节,只是高度概括的思想层面的东西。即使有些部分相似,也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且二者在整体上也不相似。《梅花烙》写情之后还写了缘,始终是爱情单线,而《宫锁连城》是多线。二者的表达方式也是不同,原告归纳的桥段都只是时间发展顺序,不具有独创性,在具体表达上与《宫锁连城》剧也不同。因此,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梅花烙》剧本与小说、电视剧创作及发表的事实

剧本《梅花烙》于1992年10月创作完成,共计21集,未以纸质方式公开发表。依据该剧本拍摄的电视刷《梅花烙》内容与该剧本高度一致,由怡人传播有限公司拍摄完成,共计21集,于1993年10月13日起在台湾地区首次电视播出,并于1994年4月13日起在中国大陆地区(湖南电视一台)首次电视播出。电视剧《梅花烙》的片头字幕显示署名编剧为林久愉。林久愉于2014年6月20日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声明书》,声明其仅作为助手配合、辅助原告完成剧本。期间,林久愉负责全程记录原告的创作讲述,执行剧本的文字部分统稿整理工作

小说《梅花烙》系根据剧本《梅花烙》改编而来,于1993 年6月30日创作完成,1993年9月15日起在台湾地区公开发行,同年起在中国大陆地区公开发表,主要情节与剧本《梅花烙》基本一致。小说《梅花烙》作者是本案原告。

二、关于《梅花烙》剧本与小说相关内容的事实  

1、关于剧本《梅花烙》的剧情梗概

清朝乾隆年间,京城富察氏硕亲王府,福晋倩柔连生三女,王爷一直没有儿子。现倩柔再度怀胎,烧香拜佛盼得一男孩。回女翩翩是王爷寿辰接受的赠礼,深得王爷喜爱并被王爷纳为侧福晋。倩柔在府中的地位受到严重威胁。倩柔的姐姐婉柔于是向倩柔献计,一旦此胎再生女孩,则不惜偷龙转凤换成男孩。三个月后,倩柔临盆,生下女儿,偷龙转凤。 送走女儿前,倩柔用梅花簪,在女儿肩头烙下梅花烙,以便未来相认。新生的女婴在生产当夜被婉柔遗弃杏花溪边。江湖艺人白胜龄夫妇以卖唱为生,这天在溪畔练唱,偶然听见婴儿啼哭,寻者哭声找到被遗弃的女婴,发现女婴肩头的梅花烙印,又对女婴的身世无迹可寻。白胜龄夫妇二人非常喜欢这个孩子,于是收为女儿,取名白吟霜。偷龙转凤所得男孩为王爷府长子,取名皓祯。侧福晋翩翩后生一子,取名皓祥。皓祯长大后文武双全,出类拔萃,又有捉白狐放白狐的经历,宅心仁厚,是王府的骄傲。倩柔一边为皓祯感到欣慰,一边又时常惦记生产当夜被自己遗弃的亲生女儿。

二十年后,皓祯来到一家叫龙源楼的酒楼,恰遇吟霜随白胜龄在龙源楼卖唱。贝子多隆见吟霜年轻貌美,便来调戏。皓祯路见不平出手相救,打退了多隆及其手下。此后,皓祯便常来听吟霜唱曲,渐渐萌生对吟霜的爱意。

皓祯的弟弟皓祥一直对自己的庶出身份深有怨怼,嫉妒并怨恨长兄皓祯。皓祥偶然从多隆处听说皓祯为救吟霜与多隆发生冲突,便告知王爷,以致王爷大怒,责骂皓祯的侍从小寇子带坏皓祯,并对小寇子严刑杖责,皓祯与小寇子主仆情深,情急之下以身相护,为小寇子抵挡杖刑。倩柔见皓祯挨打,心痛难当,央求王爷停手,得以解难。 

皓祯与吟霜未能相见的日子里,白胜龄发现吟霜的心事,提醒吟霜与皓祯身份悬殊,劝吟霜熄灭萌生的情感,吟霜则否认了对皓祯的爱意。而多隆则又带一众手下来到龙源楼强抢吟霜。白胜龄见吟霜遭受欺辱,奋起反杭,反遭毒手,重伤当场。吟霜求医无门,白胜龄不治身亡,并于临终前提及当年拾得吟霜的经过。白胜龄死后,吟霜被赶出龙源楼,带着白胜龄的尸体寄身破庙。

皓祯再度路过龙源楼,获知吟霜遭遇强枪及白胜龄身亡的经过,携随从去天桥寻找卖身葬父的吟霜,并再度逼退多隆一干人,救起吟霜,代吟霜办理完毕白胜龄的丧葬。面对无依无靠的吟霜,皓祯听取小寇子献计,将吟霜安置于小寇子远亲三婶婆的院落,吟霜终得落脚。此后皓祯便时常来探望吟霜。府内舞女蕊儿被皓祥奸污,投湖自尽。皓祯烦闷中来找吟霜,闲聊中说起捉白狐放白狐的过往,吟霜便要下皓祯的白狐毛穗子。这天,吟霜外出为皓祯制作白狐绣屏作为礼物。皓祯来小院见吟霜,寻人不着,疑心再遇恶人,倍感焦虑。吟霜冒雨归来,皓祯情急之下训斥,后得知吟霜出门实为辛苦准备礼物,心下感动。二人当日互诉衷肠,私定终身。皓祯就在这一天发现了吟霜肩上的梅花烙。皓祯国府后,遇到倩柔,逼问下告知倩柔自己与吟霜之事,倩柔于是答应赴小院见吟霜。倩柔的会见,原本是试图用金钱收买吟霜远离皓祯,却被吟霜拒绝,并不惜以死明志,皓祯更是心痛。 倩柔深受感动,同意日后接吟霜入府。倩柔与秦嬷嬷均隐约发觉吟霜正像年轻时的倩柔。

皇上赐婚,将兰馨公主许配皓祯。阖府欢跃,王爷及倩柔更觉荣光,皓祯得知后心系吟霜,闷闷不乐。婚后皓祯屡次托辞,多日不肯与兰馨园房。为逼皓祯就范,倩柔同意以接吟霜入府作为条件,要求皓祯与公主圆房。于是,吟霜被接进王府做丫鬟,身份为小寇子三婶婆的干女儿,安排在倩柔身边服传。一日,兰馨在府内撞见皓祯与吟霜共处一室,二人私情暴露,兰馨于是接受崔嬷嬷的建议,向福晋索要吟霜于自己房中伺候,借机欺凌冷霜。一日,兰馨对吟霜动用私刑,皓祯忍无可忍,便向全家正式宣布纳吟霜为妾,并意外发现吟霜已有身孕。皇上得知皓祯与兰馨相处不睦,特宣皓祯觐见。皓祯慷慨陈词,皇上深受感动,未加责罚,规劝皓祯善待兰馨。后吟霜被污不洁,争执间逃脱摔倒,皓祯救扶,吟霜衣油不慎新裂,梅花烙显现,恰被信柔见到,认出吟霜就是自己多年前批弃的亲生女儿,后倩柔再向吟霜打探生平过往,发誓保护女儿。兰馨经崔嬷嬷劝导,明白与吟霜和睦相处方能缓解与皓祯的关系,于是亲自为吟霜送补品,以期和解,不料被皓祯误以为下毒暗害。兰馨羞愤之下自行喝下补品,以证清白。府内传言吟霜为当年皓祯狩猎放生的白狐,如今化身为人找皓祯报思,兰馨便清法师来王府作法捉妖,吟霜再被施虐,备受差辱。倩柔率人救出吟霜,情急之下告知中吟霜实身份,但吟霜为保护皓祯,始终拒绝与倩柔相认。皇上得知皓祯为吟霜而与兰馨不陸,以及兰馨精神濒临崩潰的状况,龙颜大怒,下令吟霜削发为尼。倩柔不忍看着吟霜年华葬送,情急之下说破当年偷龙转凤的真相。王爷得知后,预备秘密护送皓祯与吟霜逃离;皓祥得知偷龙转凤的真相,心有不甘,为免宣扬,王爷将皓祥软禁。翩翩悲愤之下向兰馨告密,以致皇上降罪整个王府,并下令处死皓祯。吟霜赴法场见皓祯演最后一面,相约午时钟响共赴黄泉。皓祯行刑时刻,公主带圣旨前来法场,赦免皓祯死罪,吟霜却已在午时钟响时悬梁自尽。皓祯对尘世再无眷恋,携吟霜尸体远走山野。

2、关于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的内容差异小说«梅花烙»的故事梗概除不含白胜龄夫妇溪边拾婴、白胜龄劝慰吟霜放弃皓祯、小寇子因皓祥告状被王爷责罚、兰馨听取崔嬷嬷劝告向吟霜求和而遭误解的情节外,与剧本«梅花烙»基本一致,但剧本«梅花烙»中的福晋倩柔及姐姐婉柔,在小说«梅花烙»中分别名为雪如,雪睛。小说«梅花烙»在皇上赐婚至吟霜入府的情节安排上,顺序如下:皓祯在龙源楼打退多隆及手下后,常来听吟霜唱曲,并对吟霜渐渐萌发感情。之后,皇上便指婚兰馨公主予皓祯,阖府欢跃,王爷及雪如更觉荣光,皓祯得知后心系吟霜,闷闷不乐。 在皓祯与吟霜私定终身并发现吟霜肩上的梅花烙之后,三月十五日,皓祯奉命与兰馨完婚。婚后皓祯屡次托辞,多日不肯与兰馨圆房,并在情急之下,将自己与吟霜之事告诉了雪如。雪如于是去小院见吟霜,原本打算用钱收买冷霜并劝冷霜离开皓祯,但吟霜用情至深,不惜以死明志。小速寇子更是献计,假称吟霜为自己三婶婆的干女儿接入府中做丫鬟。雪如深受冷霜感动,接受了小寇子的计策,冷霜于是被接进王府做丫鬟,安排在雪如身边服传。在小说«梅花烙»中,偷龙转凤的真相公开后,是皓祥与翩翩共同进宫告密。

三、关于《宫锁连城》剧本及电视剧创作、发表过程的事实

被告余征系剧本《宫锁连城》(又名«凤还巢之连城») «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作者,系电视剧《宫锁连城》的署名编剧,剧本共计20集。《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剧本创作完成时间为2012年7月17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4年4月8日,余征于2012年6月5日向被告湖南经视公司出具《授权申明书》。另外,被告于征及东阳欢娱乐公司称,于征创作《宫锁连城》剧本的时间为2012年6月前后完成故事梗概,7月完成3集分场草稿和故事线草稿,气候开始分场大纲创作,2012年10月开始具体的剧集创作。2012年年底基本定稿。

电视剧《宫锁连城》剧本根据剧本《宫锁连城》拍摄,电视剧《宫锁连城》片尾出品故事一次署名为: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乐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电视剧《宫锁连城》完成片共分为两个版本,网络播出的未删减版本共计44集,电视播映版本共计63集,电视播映版本与2014年4月8日起,在湖南卫视首播。

四、关于《宫锁连城》剧本及电视剧相关内容的事实

1、剧本《宫锁连城》的故事梗概

清朝乾隆年问,富察将军府的福晋纳兰映月已经生了三个女儿,将军膝下无子,而此时更恰逢将军宠信侍女如眉,并将已有身孕的如眉纳为侧福普。 映月在府中的地位受到威胁。映月为了保住在府中的地位,和贴身服侍的郭嬷嬷一起策划了“偷龙转凤”的计,生产当夜映月生下女婴,即用买来的男孩換换走了自己的女儿,新生的女婴当夜被郭嬷嬷遗弃溪边。而女婴被遺弃之前,映月发现女婴肩头有一个朱砂记。迎芳阁的老鸨丽娘设有孩子,这一日带众姐妹在溪边排练歌舞,听闻婴儿啼哭,循声拾得将军府弃婴,十分喜爱,收为女儿,取名连城,丽娘并发现连城肩头的朱砂记。映月偷换来的儿子取名富察恒泰,是富察家的长子,如眉继后也为将军剩下儿子,取名富察明轩,是富察家的次子。 恒泰在将军府长大,二十岁上,已是智勇双全,做了神机营的少将军。映月一边庆幸自己当年的进择,一边也对遗弃的亲生女儿心存惦念 。

一日,恒泰正在巡街,与连城意外邂逅在闹市街道,连城称自己被哥嫂卖到技院,恒泰欲帮连城出钱赎身,后得知自己被骗。大盗王胡子为害百姓,恒泰欲捉拿王胡子。这天却在街上再遇连城假扮新娘,恒泰便请连城假扮舞女,协助捕获王胡子。

吏部侍郎佟阿贵之子佟家麟这日来到迎芳闯,调戏连城未果,欲教训连城泄愤,却被恒泰遇見,恒泰在街市上助连城打败佟家麟及一千手下,,家麟和恒泰、连城都结下了梁子。 为防止佟家麟再来闹事,恒泰为连城安排护卫把守迎芳阁,而恒泰则常来听连城唱曲。两人并在交往中,情愫暗生。

恒泰被朝廷派去剿匪,匪徒溃退,恒泰擒住匪首江逸尘逸尘,得到皇上赏赐。皇上与皇后见恒泰年轻有为,商议将醒黛公主许配恒泰,醒黛用圆底玉碗存心刁难恒泰,被恒泰轻松化解,并识破醒黛身份,醒黛于是默默倾心恒泰。得到皇上的赏赐,富察家上下十分高兴。明轩对自己的庶出身份心存怨念,妒忌兄长恒泰。习武途中,明轩遇佟家麟耻笑,并从佟家麟处获知恒泰为保护青楼女子与家麟大打出手并派人守卫之事,于是欲陷害恒泰,将此事禀告了父亲富察将军。将军震怒之下,责骂郭孝教坏恒泰,下令鞭责郭孝,而恒泰与郭孝主仆情深,情急之下以身相护,为郭孝挡下鞭责,在映月央求下,将军方才罢手。在恒泰出征剿匪的时间里,连城言语寡谈。丽娘发现女儿情愫,安排连城相亲却被连城搅局。丽娘于是告知连城与恒泰身份悬殊,劝连城放弃恒泰。

失去恒泰保护的连城再度陷入佟家麟的搅扰。一日,佟家麟率领一干手下再来迎芳阁,试图强枪连城。连城拒不相从,丽娘为保护连城被佟家麟一伙打成重伤,迎芳阁也在打斗中失火,而佟家麟则带人逃离了现场。丽娘伤情严重,虽经连城四处求医,最终仍不治身亡,孤单一人的连城则守着丽娘的尸体寄身破庙。

连城为母仲冤,只身一人来至顺天府状告佟家麟。哪知官官相护,连城被赶出顺天府,后被府尹污蔑讹诈投入大牢,于是认识了同在大牢的江逸尘。色心大发的佟家麟欲娶连城,江逸尘趁机施计,穿上嫁衣借助连城的身份逃脱,而连城则被带进了佟府 。

恒泰得知连城境遇后,带人硬闯佟府,痛打佟家麟,将连城救出,并打点了丽娘的丧事。连城与恒泰消除误会,恒泰接受郭孝献计,将连城安一置在郭孝远房亲戚闲置的宅院中,并为连城打点好生活所需。

另一边,佟家麟的妹妹佟毓秀自认武功高强,欲为哥哥出头,男扮女装挑衅恒泰比武,反败于恒泰。毓秀刁蛮无理,要嫁给恒泰,被恒泰拒绝,于是写信约恒泰夜半相见,不料,第二天毓秀发现身边人却是明轩。后毓秀意外发现怀上了明轩的骨肉,将军府与佟家万般无奈之下结成亲家。大婚在即,与明轩早有私情的丫鬟春喜成了明轩结亲最大的障碍,为了解决间题,明轩将地卖给了人贩。要亲当日,从人贩手中逃出的春喜大闹将军府,恒泰奉将军之命处理此事,不料春喜竟然自尽。新人进,旧人亡,恒泰心中一阵难过,来找连城倾诉,于是被江逸尘发现恒泰与连城关系密切 。

为促成醒黛公主与恒泰,皇上招恒泰进宫当差。岂料明轩想与恒泰争差事,佟毓秀便设计诬陷恒泰非礼,逼他让出这个差事,却被恒泰化解。

恒泰再来找连城,却未见连城在家,情急之下四处奔走寻找,寻人不着,再回小院等待。连城出门实为给恒泰赶制衣服。连城傍晩回到小院被恒泰训斥,倍感委屈,恒泰得知连城外出是为自己准备礼物的实情后,感动欢喜,两人当夜互诉衷肠,连城以身相许。次日,恒泰发现连城肩头的朱砂记。

江逸尘为了除掉恒泰,设计利用连城引诱恒泰进入布满火药的陷阱,又被恒泰化解,江逸尘遁逃。恒泰把进宫的差事让给了明轩,明轩却遭到醒黛公主率人恶整,不堪其扰,恒泰只得入宫当差。醒黛公主的刁难,被恒泰一一化解,后渐渐与醒黛公主熟络,为醒黛出主意,救出其因与戏子良工有私情而被打入冷宫的母亲慧妃,醒黛对恒泰更生情愫。

连城征得恒泰同意,到佟家染坊做工,再次遇到江逸尘。 江逸尘被毒蛇咬伤,连城吮毒相救。江逸尘入染坊实为偷盗,阴差阳错,连城被误认为偷盜之人。江逸尘听闻佟家染坊要处置连城,折返回来搭救连城。恒泰得知连城身陷险境,也赶来营救,佟毓秀要求恒泰破案,作为放人的交换条件。恒泰率入一举剿灭一众匪徒,救走连城。江逸尘回来,发现老巢都已被官兵所灭,誓要恒泰血债血偿。

回到宫中的恒泰获知自己已被皇上指婚醒黛公主,将军府阖府欢庆,恒泰记挂连城,闷闷不乐,明轩则更缺妒大哥,在旁煽风点火。恒泰与郭孝说起连城,被映月听到,于是恒泰便告知映月心仪连城之事,映月答应赴小院会见连城。映月和郭嬷嬷来到小院,实为劝说连城离开恒泰,连城不为所动。二人回程途中说起连城,均认为连城恰似年轻时的映月。

江逸尘得知恒泰要做额附的消息,混迹刺杀,出手却将日标定为富察将军,打斗中,江逸尘露出手上的伤疤,使富察将军想起了以前的爱人杏雨,认出江逸尘是自己的义子。侥幸逃脱的江逸尘联合百乐再将连城掳走,向连城讲明自己与富察将军的仇恨系因其干娘杏雨被富察将军谋害。 恒泰得知连城有危险,从迎亲队伍中急急离去,与江逸尘连尘决斗悬崖之上,削断了江逸尘的一只手臂,江逸尘坠入悬崖。恒泰救下连城,称病暂缓与醒黛的婚礼。

映月得知恒泰心系连城,有碍公主婚事,同意把连城接进将军府,并谎称是郭嬷嬷的远亲,安排连城在映月房里做丫鬟。恒泰与醒黛完婚。

毓秀、明轩设计接管账房,偷走将军府钱庄的1000两银票,嫁祸连城。恒泰为保护连城,流称是自己拿了银票。后醒黛与连城联手,涉险査明真相,佟毓秀向将军承认实情。

恒泰与醒黛大婚后,始终拒绝与醒黛圆房。醒黛四处求教方法想获得恒泰青味,均不奏效。醒黛贴身李嬷嬷发觉恒泰与连城关系暖味,道出对连城的怀疑,两入设计试探。另一边,连城百般努力调查杀死杏雨的凶手,后从将军处得知当年与杏雨联手设计骗取映月感情的真相,便怀疑映月杀死了杏雨。连城的试探被映月察觉,于是设计陷害连城,却意外令追踪连城而来的李嬷嬷堕入圈套。跟踪失败的李嬷嬷被醒黛公主训斥,后威胁与连城同屋的丫鬟小雪,诬陷嫁祸连城。恒泰将计就计,用小雪李代桃僵,以致醒黛误认为与恒泰有染的人是小雪。连城得知,埋想恒泰,后目睹恒泰祭奠小雪,原谅了恒泰。

毓秀对明轩恨铁不成钢,在一次争吵中,明轩失手导致毓秀流产,伤愈重返的江逸尘救下了毓秀,并开始利用毓秀对富察一家进行复仇。毓秀重新回到将军府,江逸尘也借助毓秀混入将军府,伺机寻找复仇的机会。

醒黛怀疑自己搞错了对象。 李嬷嬷利用不同荷包凭香味找到真正勾搭恒泰的女人。连城和恒泰的事情败露。醒黛公主知到后,气恼不堪,于是从映月处将连城要来服侍自己,并且对连城百般折磨,实施报复。

江逸尘和百乐谎称克扣粮饷搅乱军营,使得富察将军和恒泰被停职查办。为了进一步摧毀富察家,江逸尘唆使毓秀用毒花暗算醒黛,醒黛得知自己中毒,疑心是连城所为,连城被李嬷嬷推入水中,却被江逸尘所救。李嬷嬷暗中调查,发现了毓秀和江逸尘的合谋,被江逸尘杀死,又被佟家麟瞧见。毓秀于是将杀害李嬷嬷的罪名加到了连城头上。连城被关押起来。江逸尘火上浇油,放走醒黛回宫告状,醒黛和皇后商议,立刻处斩连城,以绝恒泰的念想。恒泰孤注一掷,设下圈套,终于破案。就在毓秀百口莫辦之时,江逸尘将佟家麟当做替死鬼丢了出来。恒泰赶赴法场,救下连城。

回到府中,恒泰宣布正式纳连城为妾。皇上为了解决恒泰和醒黛的问题,特召恒泰入宫叙话,却被恒泰说服,未予责罚。公主满怀怨恨回到将军府,百般搅扰恒泰与连城的婚礼。

佟家麟被投入大牢后,其父佟阿贵设计安排佟家麟越狱逃匿。江逸尘设计使得恒泰与连城将佟家麟带回法场,监斩的佟阿贵无奈下令处斩家麟,并将杀子之仇算在了恒泰和连城头上。

映月和郭嬷嬷疑心毓秀早就流产,并与试探。毓秀假装从楼梯上摔倒落胎嫁祸连城。恒泰粗鲁训械,连城愤怒之下夺门而出,江逸尘适时出现,排解了连城的苦闷。佟阿贵为报杀子之仇,设计举荐富察将军府押运赈济银两再行劫掠。 将军父子料到事情有诈,早有防范,不料百乐突然出现,用化金水将银子全部化去,恒泰发觉此事必与佟家有关,毓秀被恒泰软禁了起来。阖府上下一起寻找对策,恒泰为保护连城,故意冷落。

江逸尘又一次将连城从府中带了出来,指望连城能和自己远走高飞,但连城却执意要与恒泰同甘共苦,并答应在三天内调查出杏雨之死的真相。连城为了破解迷案,以郭嬷嬷为切入口,却发现了郭嬷嬷去李记绣花铺秘会李甲。在连城盘问下,李甲说出映月害死杏雨的真相,连城于是力劝李甲向将军和江逸尘吐露实情。与此同时,富察家的自救行动也在展开。佟阿贵中计说出陷害忠良、卖官鬻爵的真相,哪知恒泰却从内室请出皇上,将军府冤案得雪,佟家被查抄,而毓秀也被明轩休掉。无家可归的毓秀去找江逸尘,却得知自己只是一个被利用的棋子,愤怒的毓秀发誓要报复恒泰、连城以及江逸尘。

连城和江逸尘在江逸尘边等待李甲,来的却是恒泰带兵围剿江逸尘,江逸尘入水逃遁,连城被恒泰带回了将军府,映月向连城垣言自己杀害杏雨的真相,并警告连城就此收手。江逸尘后混入了军管假扮厨子,准备行刺富察将军,却被恒泰搶住。得知江逸尘被擒,连城偷了钥匙是想要放跑江逸尘,却被恒泰捉了个正着。富察将军单独审讯江逸尘,并认江逸尘为义子,阖府上下皆大不满,而醒黛针对连城的措施,也被江逸尘一 一破坏。

府中频现事端,醒黛请法师做法,诬陷连城孤妖附体,对连城百般差辱,连城后被江逸尘救下。

醒黛要除去连城,映月要除去江逸尘及连城,两人暗中连手欲对付连城和江逸尘。皇后为了帮助醒黛解决家事,将连城召进宫中学规矩。 连城在宫中化解各种难题,结识了秦湘姑姑和皇上,并帮助皇上与慧妃重归于好,于是获准月底出宫。与此同时,军营之中,江逸尘和百乐私发银两引发军士骚动,恒泰突出奇谋,化解了军营危机。江逸尘则不断逼追问将军害死杏雨的原因。 映月和郭嬷嬷策划制造江逸尘对醒黛公主不恭敬的局面而令其触犯大罪,醒黛洞悉,决定将计就计。

寺店中,连城与江逸尘被关在房间,江逸尘受药物控制逐渐表失心性,醒黛和映月带着恒泰和将军闯了进来。 正当连城百口其辦的紧要关头,连城衣袖被撕破,映月看到连城肩上的朱砂记,认出连城就是自己的亲生女儿,于是救连城于危急。恒泰识破醒黛陷害连城,意欲休掉醒黛。回程路上,映月与连城谈心,了解连城的过往。回府后,映月更是与郭嬷嬷商议此事,发誓保护连城。

极度伤心的醒黛整日寻死。皇后派秦湘过来劝慰醒黛。秦湘劝说醒黛与连城休好,以缓解与恒泰的关系,醒黛于是准备点心送与连城意图求和,却遇映月怀疑下毒。醒黛差愤之下吃掉点心以示清白。

将年为化解江逸尘的仇恨,立江逸尘为长子。 江逸尘在军营中重伤了明轩,明轩央求恒泰为自己出头。江逸尘和恒泰领兵押运粮草,恒泰令江逸尘提拿贼匪白毛归案,江逸尘说服白毛,完成了任务。秦湘的丈夫钟保在将军府偶遇郭嬷嬷,而钟保正是恒泰的亲生父亲。钟保以此得到大量钱财,秦湘于是怀疑自己的儿子就在将军府中。在连城的帮助下,秦湘取得了郭孝及府内其他男子的血来验证,均不是秦湘的儿子,却独缺恒泰的一滴血。失望的秦湘回去质问钟保,争执中,钟保头部受伤,秦湘惊慌逃离。江逸尘查得映月送钱给钟保,于是到钟保家调查,发现钟保死于瓦砾中。在连城说服之下,恒泰终于同意滴血认亲,然而顺天府派人前来提拿秦湘,秦湘被打入大字。映月怕秦湘说出真相而督促顺天府迅速结案,江逸尘则狱中会见秦湘,蛊惑其说出恒泰身世真相。为了保护恒泰,秦湘选择了自尽。

将军洞悉了江逸尘的复仇,向江逸尘讲述了关于杏雨的全部真相:年轻时的富察将军与杏雨是一对眷侣,但那时的富察将军还只是无功无名的富察翁哈岱。为了前途,两人故意设计让年轻俊明的富察翁哈岱接近老将军的女儿映月,赢得映月的青睐,从而入赘将军府,达到荣华富贵的目的。

在恒泰的逼问下,映月讲出当年偷龙转凤的全部真相,偷听到真相的富察将军并未责怪映月,并告知映月,自己已经在栖霞峰埋下了炸药,将江逸尘和连城一并炸死,从此将军府归于平静。当映月说明连城就是自己与将军的亲生女儿,将军方寸大乱,恒泰则火速赶往昔救连城,江逸尘消失在火海里。

连城醒来后无法接受自己的身世,明轩与如眉则偷听得知偷龙转凤的真相。明轩知道自己才是富察家唯一的儿子,心有不平,于是与如眉一同将偷龙转凤的事密告醒黛。将军得知后急火攻心中风瘫换。

连城对富察家心灰意冷,欲要离开,恒泰答应连城一起离去,却被云儿撞见并告知醒黛。醒黛向恒泰分析一家形势以威胁恒泰,并告知已怀上了恒泰的骨肉,恒泰无奈只得放弃私奔。连城在湖畔等待恒泰,不料来的却是云儿,云儿谎称恒泰要连城自己上路,并赴势将连城推下了冰窟,生死未卜。看透世情的映月带着瘫疾的将军离开了将军府回奉天府老家安度晩年。醒黛掌管富察家大局,整顿阖府事宜,将明轩母子赶出了将军府。

三年后,公主与恒泰的女儿小格格已经长得十分可爱,恒泰则陷入对连城的思念,终日沉浸在摄心术管造的梦幻中。醒黛请皇后将接待蒙古使臣的差事交给了恒泰,岂料蒙古使臣竟然就是江逸尘。江逸尘以小格格为要挟,要求恒泰交出连城。恒泰索性将小格格交由江逸尘看管,反而让江逸尘无法下手。

一方面,江逸尘和恒泰在皇上面前操演阵法之时大打出手,被醒黛制止,并宣布了连城的死讯;另一方面,百乐混入军营,协助解决军营粮草短缺的燃眉之急,博得了郭孝的信任。得知连城的死讯,恒泰陷入悲伤,更加迷恋摄心术,最终身心倶伤。太医孙合礼为恒泰医治,却不料孙合礼当年救下毓秀,并被毓秀控制、利用。

朝廷得知多隆贝勒在西北谋反,派恒泰去剿灭,而此时郭孝对百乐已经情根深种,不能自己。西北战场上,关键时刻恒泰鸣金收兵,准备和多隆和谈。在百乐的怂恿下,郭孝带兵奇袭,歼灭多隆部队,事后被恒泰处罚。百乐就此挑拨郭孝与恒泰,称恒泰与叛军勾结,众将士也都觉得郭孝做的对,郭孝的心开始动摇。百乐安排一名叛军高喊连城的名字,恒泰即令押解此人到行帐中审问。百乐再在郭孝耳边扇风,挑拨郭孝禀明皇上,称恒泰与叛军勾结,引发龙颜震怒,下旨提拿恒泰,并命郭孝接管军营。

百乐和郭孝日久生情,准备向江逸尘摊牌,却被郭嬷嬷发现。郭孝深深忏悔自己的轻信,呈上血书为恒泰鸣冤,终因失血而死。郭嬷嬷悲痛至极悬梁自尽,恒泰沉冤得雪。

毓秀借助孙合礼令连城听命于她,将恒泰视为仇人,并安排连城到恒泰身边伺机报复。江逸尘与恒泰意外间共同发现并救下失忆的连城,恒泰将连城带回家,试图借助巫术唤醒连城的记忆。恒泰街头偶遇混迹市井的明轩,得知他和如眉生活不如意便接回府中。醒黛则质疑二人,设计赶走,未能成功。心寒的醒黛夜晚街头偶遇戏班老板步青云。

连城回府后,醒黛察觉其中有诈,设计试探连城,在恒泰带连城去筑梦所之际,买通法师骗连城带钱救恒泰,岂料连城识破醒黛计谋,上门求助并甘愿喝下毒酒,获得恒泰的信任。醒黛的提示及试探令恒泰无法接受,甚至出手打了醒黛。醒黛愤然离家回宫。连城被恒泰的真情打动,恨意渐渐动揺。

恒泰再开迎芳阁为酒楼,请步青云坐镇。明轩在发现步青云骑马撞人后,献计解决迎芳阁声誉危机,之后力劝恒泰置地,连城根据毓秀的安排给明轩提供帮助。明轩骗得将军府的当家印鉴,将府内财产占为己有,并将恒泰净身赶出将军府,原来明轩是受江逸尘指示回府陷害恒泰。后来,恒泰带着连城回到将军府,原来一切都在恒泰与醒黛设下的计谋,意在令明轩及幕后主使暴露狐狸尾巴。连城发现自己也被算计其中,恒泰并不是表面看起来的简单的好人。

明轩因为之前的交易而找来一身麻烦,于江逸尘处求助未果,并在街上发现毓秀和连城在一起,偷听到毓秀的复仇计划被灭口。恒泰却收到装者明轩尸首的箱子,认为是江逸尘痛下毒手,找江逸尘理论。恒泰因为明轩的死而郁郁寡欢,连城失手打碎一只竹制鱼形奁,发现了恒泰写给自己的装载者过去回忆的信件,勾起了连城的大部分记忆。

醒黛得知连城中了小天狼花毒,于是在宫中寻得100粒缓解的丹药,最终选择与连城和平共处。毓秀和孙合礼正为无法控制连城伤脑筋之际,江逸尘来向孙合礼求助失忆症的救治方法,毓秀决定利用江逸尘继续自己的计划。如眉受江逸尘挑唆,找恒泰报杀子之仇。如眉回到了将军府装疯卖傻,拐走小格格,为救小格格,连城跳入水中,全部回忆起来。江逸尘带走落水的连城送到太医处医治,连城被换心香控制,再次将恒泰视为仇敌 。

连城找到江逸尘帮忙,伙同江逸尘伪装成的玲珑混入将军府。小格格死亡,醒黛将仇恨归结于连城的回归,离家再遇步青云。恒泰因为女儿、兄弟、姨娘先后为自己枉死而心力焦悴病倒,连城和“玲珑”利用药物使恒泰的病情越来越严重。恒泰经常幻觉自己见到了女儿,醒黛在步青云的帮助下将装神弄鬼之事戳穿。

江逸尘后与连城计划用借刀杀人的法子,制造步青云与公主的不洁关系,除去公主。不料步青云是男扮女装,连城的阴谋没有得逞,恒泰身体日下,顺势驱赶醒黛及连城。毓秀做出连城的假脸,易容成连城的样子欲与江逸尘私奔,江逸尘识破毓秀伎俩,将计就计,将毓秀卖给船夫。

孙合礼的小徒弟在采摘灵芝的途中陷于沼泽丧命,给了毓秀算计恒泰的灵感,用连城引恒泰入沼泽。孙合礼良心未泯,关键时刻数下恒泰与连城,并以一个请求的许诺为恒泰医治。连城通过法师的作法恢复神智,联合江逸尘、恒泰、公主设计毓秀,关键时刻却是孙合礼控制连城,救出毓秀。毓秀与连城换脸,并借助连城身份接近恒泰伺机报仇。后连城遇险,被江逸尘所救。醒黛发现有异,多次试探毓秀,并劝说恒泰,但未能戳穿。而真正的连城前去警告恒泰,却被当做毓秀顶罪流放。流放路上,江逸尘再救连城。

另一边,慧妃去世,步青云趁机接近皇上,被封为贵人,恃宠而骄。皇上南巡,恒泰携醒黛及毓秀随行护密,期间,醒黛再试毓秀,并设计令毓秀撞见其亲生父亲佟阿贵。情急间,毓秀亲手杀死佟阿贵。步青云的政扈和挑唆令皇后遭受冷遇,被皇上遣返回京,而步青云则实为意图对皇上不利。皇后得知有人欲行刺皇上,即刻返程给皇上报信,步青云及其同伙谋害皇上的计划被搅乱,皇后则受重伤而死。毓秀发现步青云行刺意图后,被步青云强令服毒,控制毓秀。带着毓秀面容的连城设计逃离江逸尘,混入宫中假扮厨娘,化名素云陪伴恒泰。连城偷所得步青云欲在皇后葬礼之时谋害皇上的计划,试图通知恒泰,却被江逸尘阻止。毓秀因中毒只得听步青云摆布,在皇后棺椁中放置炸药刺杀皇上。后江逸尘替连城拆卸炸药,却被侍卫发现、追杀。最终,江逸尘为保护连城,吸引追兵,中箭掉入悬崖。

步青云的计划并未成功,皇上早有筹谋,并将刺客一网打尽。步青云自揭身份,在得知自己父亲当年背弃组织并与嫔妃产生私情的死亡真相后绝望自尽。

醒黛发现连城与毓秀之间的对话,疑心毓秀与连城互换面目,于是决心调查真相。当连城身陷牢狱,醒黛狱中会见连城,发现连城身上旧伤,认定二人互换身份的实情。恒泰觉査毓秀身份可疑,于是设计乱党逃逸的假象,毓秀身份败露。

孙合礼潜入大牢,用药迷倒并俘虏连城,用连城与毓秀交换,而毓秀则最终毒发身亡。孙合礼在毓秀死后为其与连城换回各自的脸,带着毓秀奔向沼泽殉情。

醒黛在经历如此周折后,看破红尘,每日佛堂诵经,意欲成全连城与恒泰,却不想连城最终选择离开。公主在恒泰劝说下走出佛堂,两人携手余生。

多年后,年迈的连城正给一群晚辈讲述自己年轻时的故事,却与年迈的恒泰不期而遇。

经查,电视剧《宫锁连城》剧情内容与剧本《宫锁连城》基本一致。

2、原告主张的剧本《宫锁连城》与电视剧《宫锁连城》中涉嫌侵权内容的梗概

原告主张的剧本《宫锁连城》与电视剧《宫锁连城》侵权内容,集中于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关子恒泰与连城之间身世、感情的情节,该部分情节概括如下:

清朝乾隆年间,富察将军府的福晋纳兰映月已经生了三个女儿,将军膝下无子,而此时更恰逢将年宠幸侍女如眉,并将已有身孕的如眉纳为侧福晋。映月在府中的地位受到威胁。映月为了保住在府中的地位,和贴身服侍的郭嬷嬷一起策划了“偷龙转凤”的计划,生产当夜映月生下女婴,即用买来的男孩换走了自己的女儿,新生的女婴当夜被郭嬷嬷遗弃溪边。而女婴被遗弃之前,映月发现女婴肩头有一个朱砂记。迎芳阁的老鸨宋丽娘没有孩子,这一日带众姐妹在溪边排练歌舞,听闻婴儿啼哭,循声拾得将军府弃婴,十分喜爱,收为女儿,取名连城,丽娘并发现连城肩上的朱砂记。

偷龙转凤所得男孩为将军府长子,取名恒泰。长大后的恒泰智勇双全,投身军营,做了神机营的少将军,映月也因为这个儿子得到了尊崇和荣光。映月庆幸自己当年的选择,同时也对被抛弃的女儿心存惦念。另一边,连城则在青楼市井长大。如眉也为将军生下一个儿子,取名明轩。

一日,恒泰带人巡街,与连城意外邂逅在闹市街道,连城谎称自己被哥嫂卖到技院,恒泰便欲出钱帮连城赎身。后得知自己上当。恒泰在街市再遇连城行骗解救被逼婚的新娘,后请连城假扮舞女,帮助提拿大盗王胡子。

吏部侍郎佟阿贵之子佟家麟在迎芳阁调成连城未果,欲教训连城,追至街市,却被恒泰遇见,恒泰于是出手相救,打败佟家麟及一千手下,家麟和恒泰与连城都结下了梁子。而恒泰此后则派人把守迎芳阁,并常来听连城唱歌,两人情愫暗生。

恒泰被朝廷派去剿匪,两人久未见面。明轩对自己的庶出身份一直心存怨念,妒忌恒泰。一日,明轩学武遭到佟家麟耻笑,并从佟家麟处听说恒泰保护连城与佟家麟大打出手并派人把守妓院之事,于是禀告给将军。将军震怒之问责骂恒泰的随从郭孝带坏恒泰,动用家法施以鞭责,而恒泰与郭孝主仆情深,情急之下以身护仆,为郭孝挡下鞭责,映月央求之下,将军方才要手。 

不见恒泰的日子里,连城情绪低落。丽娘发现后,便为连城安排相亲却被连城搅局,丽娘于是提醒连城与恒泰身份悬殊,劝连城放弃恒泰。

失去恒泰保护的连城再度陷入佟家麟的搅扰。一日,佟家麟率领一干部下再来迎芳阁,强抢连城。连城拒不相从,再度与佟家麟发生争执。丽娘为保护连城身受重伤,迎芳阁也在打斗中失火,而佟家麟则带人逃离了现场。丽娘伤情严重,虽经连城四处求医,最终仍不治身亡。孤单一人的连城则守着丽娘的尸体寄身破庙。

连城被佟家麟施计带进了佟府。恒泰得知后,带人硬闯佟府,痛打佟家麟,并将连城救出。连城记恨恒泰爽约多日未见,后经说明情况,得知恒泰打点了宋丽娘的丧事,与恒泰消除误会。后恒泰听得郭孝献计,将连城安置在郭孝远房姑妈闲置的宅院中。连城便得到落脚之地。

恒泰前往小院来找连城,却未见人,情急之下四处奔走寻找,恒泰寻人不着,再回小院等待。连城傍晩回到小院被恒泰训斥,满腹委屈。后告知自己是去城里为恒泰赶制衣服。恒泰得知实情后,感动欢喜,两人当夜互诉衷肠,连城以身相许。次日,恒泰发现连城肩头的朱砂记。

宫中的醒黛公主到了婚配的年纪,恒泰被选定为额驸。恒泰获知自己已被皇上指婚醒黛公主, 一心记挂连城,回到家中。将军府因皇上指婚一事阖府欢庆,只有恒泰一人闷闷不乐。明轩则更是嫉妒大哥,在旁煽风点火。无奈之下,恒泰告知映月心仪连城之事,映月答应赴小院会见连城。

映月和郭嬷嬷来到小院,实为收买、劝说连城离开恒泰, 哪知连城竟不为所动。二人回程途中说起连城,均认为连城恰似年轻时的映月,而映月也对连城为人深深认可。

映月得知恒泰心系连城,有碍与醒黛的婚事,于是同意把连城接进将军府,谎称是郭嬷嬷的远亲,安排在映月房里做丫鬟,恒泰终于与醒黛完婚。连城在将军府有意躲进恒泰,仍被醒黛及李嬷嬷发觉两人似有微妙。

恒泰与醒黛大婚后,始终拒绝圆房。醒黛四处求教方法想获得恒泰青睐,均不奏效。李嬷嬷利用不同荷包凭香味找到真正与恒泰有染的女人,连城和恒泰的事情败露。醒黛知道后,气恼不堪,于是听从李嬷嬷献计,从映月处将连城要来服侍自己,并且对连城百般折磨。

李嬷嬷被杀,连城遭嫁祸,被提拿到顺天府择日处斩。恒泰破案后,飞马赶赴法场,救下了连城。

回到府中,恒泰宣布正式纳连城为妾室。皇上为了解决恒泰和醒黛的问题,特召恒泰入宫,却反被恒泰说服,未予责罚,并劝恒泰回府与醒黛好好过日子。醒黛满怀怨恨回到富察府,百般搅扰恒泰与连城的婚礼。

府中频现事端,醒黛遂针对连城称家里出了妖孽,于是清法师做法,指认连城狐妖附体,对连城百般羞辱。后为陷害连城,醒黛联合映月将连城与江逸尘关在寺庙房间,正当连城百口莫辦的紧要关头,争执中连城衣袖被撕破,映月看到连城肩上的朱砂记,认出连城就是自己的亲生女儿。回程路上,映月与连城谈心,了解连城的成长过往。回府后,映月更是与郭嬷嬷合计认定女儿之事,决计保护连城。

皇后派秦湘姑姑陪伴公主。经秦湘助解,醒黛终想通了夫妻共处之道,明白只有与连城休好才能挽回恒泰,于是准备点心送与连城意图求和,却遭遇映月怀疑下毒。醒黛羞愤之下自吃点心以示明清白。

后,恒泰从映月口中,得知偷龙转凤的全部真相。偷听到真相的富察将军并未责怪映月,并告知映月,自己已经在栖霞峰埋下了炸药,预备将江逸尘和连城一并炸死,从此富察府将归于平静。映月情急之下说明连城就是自己与将军的亲生女儿,富察将军方寸大乱,恒泰则火速赶往营救连城。屋外,明轩与如眉一直在偷听,得知偷龙转风的真相,将偷龙转风之事密告给醒黛。

五、关于原告主张的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中相关内容与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关系

原告为说明剧本《宫锁连城》、电视剧《宫锁连城》与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体情节及情节整体创编上的相似性,向本院提交了人物关系对比图(附图)、“《宫锁连城》电视剧及剧本与《梅花烙》小说及剧本相似情节比对表”(附表)。经查,上述图表中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及情节在剧本《宫锁连城》、电视剧《宫锁连城》与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中均存在对应内容。

六、关于原告专家辅助入的庭审陈述

原告委托的专家辅助人汪海林就剧本创作问题当庭发表意见,剧本的核心创作价值体现于精彩的情节段落设计,而就具体情节基于特定的串联及编排将成为剧本的最终表达。对在先剧本的内容使用,仅通过观看其电视剧的内容即可实现。从人物设置与影视作品情节关联上来看,用于比较的两部作品男女主人公的关系及情节安排如果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则可以作为两部作品相似的判断基础,具体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体情节及桥段、以及由情节串联而成的剧情均可作为剧本的创作表达。而对于相关情节,如用于比较的两部作品在部分细微环节存在差异,则需要考虑发生差异的部分是否仍保持着同样的戏剧功能,如戏剧功能未发生实质变化,则不能简单排除前后作品的相似关系。

七、关于原告要求各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事实

原告主张本案各被告共同侵害了原告作品改编权及摄制权,各被告应就侵权行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问题,原告主张以被告违法所得为请求赔偿的基础。

原告主张,余征担任编剧的单集稿酬约为每集20万元,电视剧《宫锁连城》在湖南卫视播出的版本长达63集,余征就剧本《宫锁连城》获得的稿酬可达1260万元;电视剧《宫锁连城》授权湖南卫视播映的版权许可费应不低于每集180万元,且该剧在湖南卫视、天津卫视、乐视网等多家电视及网络平台均有播出,被告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通过该剧获得的播映权许可使用费用的现有收益已经可以高达上亿元。

就各被告收益情况及各被告就剧本《宫锁连城》、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合作关系、收益分配情况,原告于诉讼之初即已提出要求各被告提供余征就剧本《宫锁连城》的编剧合同、电视剧《宫锁连城》联合摄制合同及电视剧《宫锁连城》发行合同。

被告万达公司向原告提交了其与被告湖南经视公司签署的《联合投资摄制电视剧协议书》,但该协议书正本及复印件均存在大量条款遮蔽。在未遮蔽的部分,第6.2条约定,该剧剧本的内容由东阳欢娱公司、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星瑞公司三方共同审查,经三方书面确认通过后才能进行拍摄;第6.5条约定,由湖南经视公司全权负责完成剧本的立项、报批、审批环节的相关事宜,三方均有权了解本剧前期筹备、拍摄制作、送审、宣传、发行的计划安排以及实际进度。

在本案中,原告申请各被告提交剧本《宫锁连城》编剧合同及电视剧《宫锁连城》发行合同以及关于电视播映权许可使用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的合同等,各被告均未提交。

八、关于原告支出合理费用的事实

原告主张,因本案维权支付律师费30万元、公证认证费1000元、公证费12000元,共计313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喆提交的电视剧剧本《梅花烙》及作者琼瑶权利声明书、电视剧《梅花烙》剧本摘录、小说《梅花烙》、小说《梅花烙》摘录、电视剧《宫锁连城》剧本及作品登记证书、电视剧《宫锁连城》完成片DVD(乐视网,www.letv.com网络下裁视频)、电视剧《宫锁连城》完成片剪辑版、电视剧《宫锁连城》演员戴娇倩“我就是这么直接”媒体采访视频、(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573号公证书、(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572号公证书、(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571号公证书、电视剧《梅花烙》署名编剧林久愉声明书、电视剧《梅花烙》制片方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电视剧<梅花烙>制播情况及电视文学剧本著作权确认书》、小说《梅花烙》首发出版方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书》及“一〇三年度北院民公麟字第221531号”公证书、原告书证《写给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律师委托代理合同书、律师费发票、律师费支出的代付款说明、台湾地区公证费用《声明书》及《公证费支出明细单》、公证费发票,被告余征、被告湖商经视公司、被告东阳欢娱公司、被告东阳星瑞公司提交的电视剧《梅花洛》VCD、封面、内容截图、电视剧《宫锁连城》、剧本《宫锁连城》、余征2012年5月30日完成的《宫锁连城》故事梗概、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宫锁连城》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的《宫锁连城》故事梗概、张庭新浪微博网页、《乾隆皇帝全传》节选、《九小姐与乾隆》节选、连环画《九公主与乾隆》、黄梅戏《公主与皇帝》、电视剧《还君明珠》、电视剧《绝色双娇》、电视剧《青天衙门Ⅱ之望子成龙》、《西游记》节选、《西厢记》节选、《水浒传》节选、《红楼梦》节选、《清史十六讲》节选、《试论<红楼梦>中嬷嬷的形象及其审美价值》、《试论小厮在<红楼梦>中的作用一一以茗烟、兴儿为例》、电视剧《一剪梅》、《清史稿》节选、《乾隆幼女和孝公主》、《解说老北京》节选、《鲁迅新婚之夜与妻子同房未同床伤心流泪》、《明清长篇世情小说妻妾斗争与“歇斯底里”特质》、《红颜倾君》节选,被告一余征及被告三东阳欢娱公司提交电视剧《大清后宫》、电视剧《游龙真太子》、电视剧《换子成龙》、电视剧《凤凰血》、电视剧《爱在离别时》、电视剧《爱情风暴美丽99》、电视剧《赵氏孤儿案》、电视剧《新施公案》、电视剧《菩提树下》、电视剧《情迷海上花》、电视剧《璀璨人生》、电视剧《错爱一生》、电视剧《风中百合》、电视剧《金玉良缘》、电视剧《雍正王朝》、电视剧《红楼梦》、电视剧 《京华烟云》、电视剧《打金技》、电视剧《真假驸马》、《宫3》人物关系图、《梅花烙》人物关系图、《宫3》主要故事脉络情节、《梅花烙》主要故事脉络情节、相关案例,被告湖南经视公司提交的《授权声明书》,被告万达公司提交的《联合投资摄制电视剧协议书》,以及相关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归属;

二、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的关系;

三、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四、《宫锁连城》 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

五、《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摄制权;

六、侵害改编权及摄制权主体及民事责任的认定。以下分别进行论述。

一、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归属

1、原告提交的剧本《梅花烙》文本是否确系电视剧《梅花烙》的拍摄剧本

剧本是电视剧拍摄的依据,以文字形式呈现电视剧的拍摄内容。实践中,虽电视剧拍摄过程中可能对剧本进行适当调整,也不乏剧本与电视剧内容高度一致的情形。

打印装订成册的剧本实物是剧本内容的物理载体,剧本物理载体这一实体形式的变化并不意味着剧本内容的变化。在本案中,原告陈喆提交的剧本《梅花烙》内容并未超出电视剧《梅花烙》的剧情表达,且与电视剧《梅花烙》的影像视听内容形成基本一致的对应关系,结合原告小说《梅花烙》“创作后记”中关于剧本创作完成在先的原始记载,原告提交剧本《梅花烙》内容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
 
2、剧本《梅花烙》的著作权归属
 
在本案中,电视剧《梅花烙》字幕虽有“编剧林久愉”的署名安排,但林久愉本人出具的《声明书》已明确表示其并不享有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事实;电视剧《梅花烙》制片者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电视剧<梅花烙>制播情况及电视文学剧本著作权确认书》也已明确表述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本案原告。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林久愉根据原告口述整理剧本《梅花烙》,是一种记录性质的执笔操作,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整理行为或融入独创智慧的合作创作活动,故林久愉并不是剧本《梅花烙》作者。因此,本院认定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本案原告陈喆。
 
二、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的关系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小说《梅花烙》中虽然在故事内容上与剧本《梅花烙》存在高度关联性、相似性,但却具有不同于剧本《梅花烙》而存在的独创性,故小说《梅花烙》应为剧本《梅花烙》的改编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鉴于小说《梅花烙》的署名为本院原告陈喆,故本院认定小说《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原告陈喆。
 
三、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1、著作权的客体
 
小说、剧本等文字作品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著作权保护,而作品的表达元素,包括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系、矛盾冲突等,通常会融入作者的独创性智慧创作,凝结着整部作品最为闪光的独创表达,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就文学作品而言,对于一些不是明显相似或者可归于公知领域的情节及素材,如果仅仅就单一情节及素材进行独立比对,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结论,但将这些情节及素材的创编做整体对比,则更有利于发现两部作品在创作结构上的相似性。对于文字作品而言,单一情节本身即使不具有足够的独创性,但情节之间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等却可以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创作表达,并赋予作品整体的独创性。作品情节选择及结构上的巧妙安排和情节展开的推演设计,反映着作者的个性化的判断和取舍,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思维成果。基于相同的情节设计,配合不同的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则可能形成不同的作品。特定的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可以赋予特定作品整体上的独创意义。如果用来比较的先后作品基于相同的内部结构、情节配搭等,形成相似的整体外观,虽然在作品局部情节安排上存在部分差异,但从整体效果看,则可以构成对在先作品的再现或改编。因此,足够具体的人物设计、情节结构、内在逻辑串联无疑是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元素。
 
2、思想与表达及其区分
 
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延及思想。文学作品中的情节,既可以被总结为相对抽象的情节概括,也可以从中梳理出相对具体的情节展现,因此,就情节本身而言仍然存在思想与表达的分界。区分思想与表达要看这些情节和情节整体仅属于概括的、一般性的叙事模式,还是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欣赏体验。如果具体到了这一程度,足以到达思想与表达的临界点之下,则可以作为表达。在本案中,原告就小说《梅花烙》及剧本《梅花烙》分别列举的17个桥段及21个桥段,基本构成了有因果联系的连续性事件,因此,上述“桥段”应归类为具体的“情节”。
 
3、特定情境、有限表达及公知素材的关系
 
特定场景、有限表达、公知素材的使用虽不受著作权法限制,但并不意味着以其为基础,经作者独立创编形成的作品内容也会自动归入特定场景、有限表达或公知素材。利用这些素材创作出一个完整的剧情,其中包含人物设置、人物之间的关系、场景、情节、基于故事发展逻辑及排布形成的情节整体等许多要素,当然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创作者不能阻止他人使用特定情境、有限表达或公知素材,但当然可以阻止他人使用基于其独创成果产生的作品。因此,在考虑使用特定情境、有限表达及公知素材为基础形成的作品及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时,应重点判断作者在使用相关素材时,是否加入了具有独创智慧的表达而赋予了相关成果特定的独创意义。
 
四、《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
 
1、被告是否接触了原告作品
 
侵害著作权的构成要件为接触加实质相似。接触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作品未发表但有证据证明被告实际接触了该作品,二是作品已发表,处于公之于众的状态。所谓公之于众即作品处于为不特定的人能够通过正常途径接触并可以知悉的状态,而并不要求必须存在有人已经实际知晓、接触的事实发生。电视剧的公开播出即可推定为相应剧本的公开发表。在本案中,电视剧《梅花烙》的公开播出即可达到剧本《梅花烙》内容公之于众的效果,受众可以通过观看电视剧的方式获知剧本《梅花烙》的全部内容。因此,电视剧《梅花烙》的公开播出可以推定为剧本《梅花烙》的公开发表,故可以推定各被告具有接触剧本《梅花烙》的机会和可能,从而满足了侵害著作权中的接触要件。
 
2、改编与合理借鉴的关系
 
在侵害改编权的案件中,认定是否侵权的基础前提是判断改编行为、改编来源关系是否存在。为查证这一基础事实,可以选用的方法通常是以前后两作品进行内容比对,基于相似的表达性元素来判断两部作品是否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关联性,这一关联性是指,在作品表达层面,在先作品与在后作品之间是否存在着创作来源与再创作的关系。同时,就受众的欣赏体验而言,如果构成改编,则往往能够产生“两部作品近似或在后作品来源于在先作品”的感知。
 
而借鉴既可能是指单纯利用思想而非表达的行为,也可能是指合理使用。至于何种行为是侵权,何种行为是合理借鉴,实际上首先涉及的还是思想与表达的界限。思想上的借鉴并未涉及侵害原创作者的独创成果,通常不涉及侵害著作权的情形;而具体表达上的借鉴,则需考量借鉴内容所占的比例,这包括借鉴内容在原创作者作品中的所占比例,及借鉴部分内容在新作品中的所占比例。而这个比例的衡量,不仅要进行量化考虑,也要从借鉴内容的重要性、表达独创性角度,即质的维度上考量。评判标准也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个案分析判断。
 
3、侵害改编权的相似性判断标准
 
改编并不否认改编作品融入了改编者的独创性智慧成果而形成新的独创特征并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新作品。在台词不同而情节却存在显著相似性、关联性的情况下,仅根据台词表达来否定作品之间的相似性,从而作出否定侵权的结论,对原作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从作品类型的角度看,虚构作品不同于真实历史题材作品,作者的创作空间相对比较大,可以对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要素自由的创设,对公知素材进行个性化选择、编排,并按照作者的想法自由创作,因此,即便针对同类情节,不同作者创作的差异也通常较大,不同作者创作的作品内容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可能性较小。
 
4、本案中的具体情况
 
(1)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的比对
 
在本案中,原被告作品的人物对应不仅体现为人物身份设置的对应以及人物之间交互关系的对应,更与作品的特定情节、故事发展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而这种内在联系在被告提供的证据中是不存在的,可以认定为原告独创,并认定剧本《宫锁连城》在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设置上是以原告作品小说《梅花烙》、剧本《梅花烙》为基础进行的改编及再创作。
 
(2)原告主张的作品情节比对
 
原告就剧本《梅花烙》提出了21个情节,就小说《梅花烙》提出了17个情节,本院认为上述情节在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中可分为三种情况:①原告主张剧本《宫锁连城》改编自原告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的相关情节属于公知素材,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的相关情节安排不具有显著独创性,因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情节6、14、17;②原告主张剧本《宫锁连城》改编自原告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的相关情节基础素材属于公知素材,原告就相关素材进行了独创性的艺术加工,以使情节本身具有独创性,但剧本《宫锁连城》与原告就相关情节的独创设置不构成实质相似的内容;情节2、3、4、11、12、13、15、16、20;③原告主张剧本《宫锁连城》改编自原告小说《梅花烙》、剧本《梅花烙》的相关情节为原告作品中的独创情节,且剧本《宫锁连城》中的对应情节安排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关联的内容:情节1、5、7、8、9、10、18、19、21。
 
(3)关于作品整体比对的问题
 
剧本《宫锁连城》相对于原告作品小说《梅花烙》、剧本《梅花烙》在整体上的情节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仅在部分情节的排布上存在顺序差异,但此类顺序变化并不引起被告作品涉案情节间内在逻辑及情节推演的根本变化,被告作品在情节排布及推演上与原告作品高度近似,并结合具体情节的相似性选择及设置,构成了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整体外观上的相似性,导致与原告作品相似的欣赏体验。此外,作品中出现的不寻常的细节设计同一性也应纳入作品相似性比对的考量。如:原被告作品均提及福晋此前连生三女,但后续并未对该三女的命运做出后续安排和交代。
 
综上,可以认定,剧本《宫锁连城》作品涉案情节与原告作品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的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构成对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改编的事实。
 
五、《宫锁连城》电视剧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摄制权
 
就此问题,本院认为,改编者对于改编作品仅享有消极意义上的著作权,即制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改编作品的权利,而不享有积极意义上的著作权,即不得自行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改编作品。根据在先作品创作的演绎作品同时包含原作作者和演绎作者的智力成果,任何对改编作品的使用,也必然同时构成对原作品的使用。因此,对改编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或任何对改编作品的使用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均应征得改编者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不仅侵害改编作品的著作权,还将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
 
在本案中,鉴于电视剧《宫锁连城》就是依据剧本《宫锁连城》摄制而成的,二者在内容上基本一致,故该摄制行为依然属于原告陈喆享有的摄制权的控制范围内,未经许可摄制电视剧《宫锁连城》侵害了原告陈喆享有的摄制权。
 
六、侵害改编权及摄制权主体及民事责任的认定
 
1、侵害改编权行为主体及责任认定
 
不可否认,文学作品创作中难免出现创意借鉴的情形,但借鉴应当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如果特定作品流传广泛、深入人心,甚至可能使其在其他作者心中留下深刻印象,在日后的创作中将他人的在先独创内容不自觉的加以使用,在此情况下作者依然要对其过失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陈喆作为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作者、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上述作品的改编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余征接触了原告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内容,并实质性使用了原告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情节以及故事情节的串联整体进行改编,形成新作品《宫锁连城》剧本,上述行为超越了合理借鉴的边界,构成对原告作品的改编,侵害了原告基于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享有的改编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基于小说《梅花烙》的广泛发行及市场影响力、知名度,以及根据剧本《梅花烙》所拍摄电视剧《梅花烙》的广泛发行传播及较大的公众认知度的事实背景,根据被告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及东阳星瑞公司的职业经验和应达到的注意程度,作为剧本的拍摄单位,在不排除知晓原告剧本及小说《梅花烙》内容的情况下,未尽到注意义务。因此,五被告在剧本《宫锁连城》的创作过程中,存在着明知或应知剧本《宫锁连城》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共同过错。因此,本院认定五被告共同侵害了原告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改编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侵害摄制权行为主体及责任认定
 
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出品单位为本案被告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被告万达公司虽在诉讼中提交了《联合投资摄制电视剧协议书》,以证明其仅就该剧进行投资并享有投资收益而并未参与电视剧《宫锁连城》的相关制作工作,但该合同系相关方内部约定,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故本院认定被告万达公司与被告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同为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制片者,共同实施了摄制电视剧《宫锁连城》的行为,应就电视剧《宫锁连城》侵害原告作品《梅花烙》摄制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余征除作为电视剧《宫锁连城》的编剧外,同时担任该剧制作人、出品人、艺术总监,尽管余征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制片者,但在其明知或应知《宫锁连城》剧本侵害原告作品著作权的情形下,仍向其他被告提供剧本《宫锁连城》的电视剧摄制权授权,并作为核心主创人员参与了该剧的摄制工作,为该剧的摄制活动提供了重要帮助,系共同侵权人,应就侵害原告摄制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五被告是否应当停止发行、传播电视剧《宫锁连城》原告陈喆作为在先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力及于其作品的演绎作品,包括对演绎作品的改编、复制、摄制、发行等行为。
在本案中,各被告未经原告陈喆许可,擅自改编剧本及小说《梅花烙》创作剧本《宫锁连城》及对上述行为提供帮助,并以该剧本为基础拍摄电视剧《宫锁连城》,侵害了原告陈喆依法就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享有的改编权及摄制权。
 
著作权作为权利人所享有的一项独占排他性支配其作品的权利,是一种类似于物权的专有权利,当著作权遭受侵害时,即使行为人的过错较轻,权利人亦有权提出停止侵害的诉讼主张。停止侵害这一民事责任形式能迅速阻却即发的侵权行为,防止侵权损害的扩大,有效维护权利人著作权权益。损害著作权权益的行为,本质上将损害作品创新的原动力;强化对著作权的保护,不仅仅可以有效维护著作权人的私人利益,更重要的是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被告的《宫锁连城》剧本及电视剧实质性整体改编了原告的小说及剧本《梅花烙》,《宫锁连城》现有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重要情节及情节串联整体的创作表达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原告作品,是原告作品的主要创作表达,据此可以认定原告作品在被告作品中被使用的程度较高。在此情况下,如果被告未经许可所实施的侵权发行行为得以继续,将实际上剥夺原告对于其作品权利的独占享有,并实质阻碍或减少原告作品再行改编或进入市场的机会,有违公平原则。
 
本院认为,权利人合法有据的处分原则应当得到尊重,只有当权利人行使处分权将过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关联方合法权益时,才能加以适度限制,以保障法律适用稳定性与裁判结果妥当性的平衡。而基于本案中被告的过错及侵权程度、损害后果、社会影响,应判令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发行与播出为宜。
 
4、被告余征是否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责任本案中五被告应就其侵害原告改编权、摄制权的行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仅针对被告余征提出,本院视为原告自愿放弃对其余四被告的该项民事权利主张。
 
5、五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陈喆主张以被告违法所得作为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诉讼中,原告陈喆要求各被告提交电视剧《宫锁连城》编剧合同,以确定其编剧酬金;原告陈喆要求各被告提交电视剧《宫锁连城》发行合同,以确定各被告发行《宫锁连城》剧的获利情况。各被告在明显持有编剧合同及发行合同的情形下,以上述合同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未提供,且并未就原告陈喆的上述主张提出其他抗辩证据或充分、合理的反驳理由。因此,本院推定原告陈喆在庭审中主张的被告余征编剧酬金标准及《宫锁连城》剧的发行价格具有可参考性。
 
原告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依据,本院将根据涉案作品的性质、类型、影响力、被告侵权使用情况、侵权作品的传播时间与传播范围、被告各方应有的获利情况以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的数额。
 
鉴于本案纠纷为侵权诉讼,属于给付之诉,而诉讼请求应当指向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具体内容的民事责任,对于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则属于此类案件审理中应当查明和认定的内容,因此,关于原告要求认定五被告侵害其改编权和摄制权的诉讼请求,本院在本判决中予以明确但不作为判决主文的内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
 
二、被告余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陈喆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声明的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法制日报》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余征承担);
 
三、被告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五百万元;
 
四、驳回原告陈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365元,由原告负担43365元(已交纳),由被告共同负担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陈喆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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