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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是指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某一商标,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期限的异议期内,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初审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也就是说,不具备合法性、显著性、非功能性和在先性条件的初步审定商标都可以被任何人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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