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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这里“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二、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
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并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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