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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天猫公司)与北京聪明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北京聪明狗公司)、南京聪明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南京聪明狗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二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天猫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等。 
  
原告天猫公司诉称,天猫网是其所有并实际经营的网站,二被告共同经营购物党比价插件(下称比价插件)。用户在浏览器中安装比价插件后在天猫网购物时,该插件会嵌入购物网页页面,遮挡、覆盖原网页,改变了原网页页面设置及运行情况,同时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而且比价插件还劫持天猫网的流量,进行不实宣传,损害了天猫公司合法权益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开发并经营比价插件的经营模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认的商业道德,但是比价插件初始呈现状态直接遮挡网页内容的情形影响了天猫网正常经营。对于用户点击比价插件搜索结果后跳转至其他网站的情形,虽可能导致天猫公司一定商业利益的丧失,但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正当利益,并促使天猫网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但比价插件在显示同类商品比价结果时存在不真实、不公允的情况,对其客户投放广告的商品不经筛选,并以与普通比价商品相同的方式展示的行为,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知情权。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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