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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案例2 邢某、国华新誉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被告邢某在原告国环公司工作期间一直负责与巴里坤农经局的相关业务。2014年8 月,邢某与案外人共同设立国华新誉公司,并向国华新誉公司披露巴里坤农经局的客户资料,导致国环公司客户流失到国华新誉公司;国华新誉公司明知邢某的上述违法行为,仍获取并使用国环公司的经营秘密。故国环公司以邢某、国华新誉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客户资料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判决驳回国环公司的诉讼请求。国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后综合认定,涉案经营秘密属于商业秘密,且邢某、国华新誉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国环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遂判决:邢某、国华新誉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国环公司经营秘密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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