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原告主张被告为员工、前员工的,可以举证证明被告为其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原告主张员工、前员工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原告商业秘密的,可以举证证明存在以下事实:
(1)职务、职责及权限与涉案商业秘密相关;
(2)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与涉案商业秘密相关;
(3)参与和商业秘密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4)曾保管、使用、存储、复制、控制或者以其他方式接触、获取商业秘密及其载体;
(5)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的其他事实。




首页
上一篇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