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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知民初612号
原告:MCi荷兰公司[MCi(MirrorControlsInternational)NetherlandsB.V.],住所地荷兰王国武尔登市泵厂路29号,邮编3447GK(Pompmolenlaan29,3447GKWoerden,KingdomoftheNetherlands)。
代表人:玛利亚·约翰娜·德·朗-普龙克(M.J.deLang-Pronk),董事。
代表人:鲁道夫·彼得·豪根博姆(R.P.Hoogenboom),授权代表。
被告:宁波精成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茶亭庵村。
法定代表人:康明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东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4518号10幢。
法定代表人:刘世猛,董事长。
原告MCi荷兰公司与被告宁波精成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成公司)、上海东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仪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MCi荷兰公司诉称:原告是第ZL01819322.6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2018年8月从案外人处以及2020年11月从被告东仪公司处购买的被告精成公司制造、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至少具备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2、6、7的全部技术特征。被告精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且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被告东仪公司未经原告许可,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两被告的行为已经对涉案专利权造成严重侵害,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精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ZL01819322.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镜面驱动器,并销毁制造上述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以及所有库存侵权产品;2.被告东仪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ZL01819322.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镜面驱动器;3.被告精成公司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被告东仪公司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原告保留基于新发现和新产生的证据进一步追加两被告赔偿金额的权利。
被告精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从被告东仪公司处购买的产品不能证明是被告精成公司制造、销售的,两被告并非同一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不应作为共同被告,针对被告精成公司的诉讼应由被告精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就被告精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答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从被告东仪公司处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型号编码为JCDES-22118,原告亦提交证据证明已有生效判决认定型号编码为JCDES-22118的产品由被告精成公司制造,且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与前述生效判决所涉产品的外观完全一致,结合被诉侵权产品的型号编码及其外观,可以确认被告精成公司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原告同时起诉制造者精成公司和销售者东仪公司,被告东仪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请求驳回被告精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第三条规定,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精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以及被告东仪公司在其位于上海市的店内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且就其主张提供了初步证据,故本案的销售地及被告住所地包括上海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辖区内的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故原告据此选择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被告精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宁波精成车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宁波精成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MCi荷兰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宁波精成车业有限公司、上海东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韡
审 判 员 凌宗亮
审 判 员 范静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蕴智
书 记 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三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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