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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店铺内拍摄短视频用于自身宣传,是否构成不正当

发布时间:2025-06-19 来源: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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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短视频平台已成为企业展示自身实力的重要窗口。然而,部分商家为获取流量,竟将他人经营场景包装为自身案例。近日,城关法院审结一起因短视频引发的装饰装修及家具销售领域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认定被告兰州某装饰公司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七里河区某经营部,主营家具销售及零配件业务。兰州某装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家具销售、装修服务等,与该经营部存在业务重合。兰州某装饰公司在短视频平台开设“某体验中心”账号,其在该账号内发布的部分视频是在七里河区某经营部所经营的店铺内所拍摄,该视频下方添加有“@某体验中心”标识并配以相关解说。七里河区某经营部主张兰州某装饰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兰州某装饰公司辩称拍摄系经该经营部许可,酿成纠纷。
 
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从以下三方面应认定被告兰州某装饰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1、竞争关系成立:原、被告经营范围均包括家具销售,目标客户群体重叠,存在直接市场竞争关系。2. 宣传内容不实:被告兰州某装饰公司将原告七里河区某经营部的店铺场景作为自身案例展示,易使公众误认其具备相应设计能力与项目经验,属于误导性宣传。3. 损害后果明确:该行为可能分流该经营部的客户,减少其交易机会,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针对被告辩称“拍摄经原告允许”,法院以其未提供证据为由不予采信。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视频数量、影响范围(账号粉丝人数、获赞情况等)及主观过错,同时鉴于被告在原告起诉前已下架视频,法院酌定被告兰州某装饰公司赔偿原告七里河区某经营部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1,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城关法院审理的首例因短视频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这一裁判明确了擅自拍摄他人店铺场景用于自身宣传行为的违法侵权界限,以司法实践为优化营商环境注入法治力量。通过依法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搭便车”“蹭流量”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彰显了保护诚信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鲜明态度。在本案中,法院结合侵权情节和止损时效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既避免了中小企业因维权成本过高而选择“沉默”,也警示市场主体要秉持诚信原则,依靠自身实力发展,杜绝投机取巧的营销手段。此类案件的公正审理,有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坚实基础。

法官寄语

虚假宣传不仅违反商业诚信原则,更会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机制。本案被告通过“搭便车”方式虚构自身实力,虽短期内可能获取流量,但终将损害自身品牌信誉,得不偿失。经营者应严守法律底线,以真实案例和优质服务树立口碑,方能在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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