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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一扫”发明人徐蔚的专利困局

发布时间:2025-06-3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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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过往的专利诉讼以及专利检索中可以发现,徐蔚的二维码专利池呈现显著价值分化。在有效性层面,部分核心专利(如ZL201210113851.8)经多轮无效挑战仍维持有效,而关联专利(如ZL201310284352.X)因创造性不足已被宣告无效。

在司法实践层面,其发起的系列侵权诉讼屡遭挫败。例如,法院在荣泰健康案中未支持其诉求,核心障碍在于,发码行需证明被诉技术完全覆盖专利全部特征,但公证书仅能展示操作结果,无法验证内部技术流程;另外,扫码跳转页面不必然推导出“执行编码规则解析”,因此提供的证据不足导致直接侵权证据难以固定;此外,其NPE模式也受到质疑,业务过度依赖专利授权与诉讼牟利,削弱了诉讼中的司法保护倾向。

二维码由日本Denso Wave公司的腾弘原于1994年发明。徐蔚并非二维码技术的原始发明人,但他在二维码应用技术领域布局了庞大的专利组合,尤其在移动支付、物联网和数字货币领域具有显著影响力,常被称作“扫一扫之父”。徐蔚的专利体系以“扫一扫”为基础,延伸至“统一发码”“数字货币离线钱包”等方向,形成“码链专利池”。

其专利核心“扫一扫”专利池,如ZL201210113851.8(采用条形码图像进行通信的方法、装置和移动终端,以下简称851号专利),可以实现移动终端通过扫描条形码(含一维码、二维码、多维码)与后台服务器通信,完成支付、开锁等闭环操作;实现对所有码制的条形码图像都能进行正确解码,并可保证用户信息的安全性,也可以实现在没有后台服务器的情况下,在移动终端一侧即可完成服务的提供。该系列专利首次将扫码逻辑置于手机端处理,实现“终端解码-服务器响应”的即时交互模式,突破传统二维码仅用于识别的局限。其授权范围覆盖中国、美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家。

2017年9月5日,徐蔚控制的发码行公司签署重大专利授权协议,向美国及中国台湾地区授权“扫一扫”专利技术,独家授权费约7亿元人民币,同时获得被授权方20%股权。此举奠定其全球专利运营基础。

此后,发码行陆续展开了维权诉讼。

2020年5月,发码行起诉荣泰健康公司(共享按摩椅品牌“摩摩哒”),主张其产品扫码功能侵犯851号专利,被诉侵权产品为“摩摩哒”共享按摩椅,索赔3000万元。南京中院一审驳回原告诉求,2022年8月最高法维持原判,认定摩摩哒按摩椅扫码服务未侵犯851专利。

2021年1月,发码行实业公司的另一家关联主体——江苏凌空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凌空网络公司)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被请求人即为杭州小电公司、支付宝网络公司,并连带控告了一家餐饮公司。

涉案专利为ZL201310284352.X号、“一种采用条形码图像进行通信的方法和装置和嵌入感芯引擎的可佩戴的部件”发明专利(下称352号专利)。针对352号专利,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2021年4月30日,国知局作出第49663号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以该专利权利要求1-4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0年8月,发码行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苹果公司,指控苹果手机预装“App Store”并提供扫码软件(如支付宝)侵犯851号专利,索赔1000万-1500万元。

2022年10月,发码行实业公司主动撤回了对苹果公司的起诉。

2020年11月,发码行起诉支付宝,称其扫码服务侵犯851号专利,索赔650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立案,该案件还涉及到哈啰单车。

次年9月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线上公开审理此案,并通过网络直播吸引超百万人次观看,当日直播播放量达60万次。原告发码行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宝APP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特别指出支付宝在“扫码调起哈罗单车小程序”过程中侵权,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50万元。

公开审理中,双方律师围绕专利技术特征、侵权比对展开辩论,庭审仅用3小时完成法庭调查与辩论环节。涉案专利覆盖手机扫描二维码→解码→向服务器发送请求→完成服务(如支付)的全流程,原告主张支付宝扫码支付流程(如扫描共享单车二维码开锁)完全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法院判决认为,被诉侵权方法中,“服务提供请求与响应”由哈啰单车服务器完成,其余步骤由被告服务器完成,不符合专利要求的同一后台服务器执行全部步骤的特征;缺少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关键技术特征(即单一后台服务器的技术构思),故不构成侵权。发码行提起上诉。

最终,发码行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二审案件受理费57300元,减半收取28650元,由上诉人发码行公司负担。支付宝与徐蔚的“扫一扫”专利侵权纠纷之争最终以撤回上诉结束。

2023年2月,支付宝与杭州小电公司共同针对关联专利 ZL201611154972.1(一种基于条形码图像的通信装置及通信方法,以下简称972号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由徐蔚控制的玛链公司持有。

3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第560790号决定书宣告专利全部无效,认为其区别特征一部分已经被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目前来看,尚未有消息报道发码行依靠其专利已经获得胜诉或是任何一家被告的和解与许可。

发码行在诉讼中主张其专利涵盖"动态码生成-终端解码-服务器响应"的完整技术闭环,强调其编码规则匹配、独立注册步骤等创新点;而被告方(如支付宝、荣泰健康等)则抗辩称扫码功能属于行业基础技术,其实现方式与专利所述流程存在本质差异。

此外,发码行的NPE(非专利实施主体)属性引发争议,被告方指责其"以诉讼替代产品落地",发码行则通过"码链"生态(如御空眼镜、物格数字地球项目)辩称具备技术转化能力,并发文进行澄清。

发码行的专利组合面临原创性质疑与合规风险的双重考验。尽管部分专利(如851号)经多轮无效挑战仍维持有效,但核心专利ZL201310284352.X,ZL201611154972.1已被宣告无效。业界专家指出,其专利多属应用层创新,相较于日本Denso Wave的基础专利缺乏突破性;且徐蔚参与的“物格门牌”项目涉嫌传销的争议,还有“超级主权货币Matrix”专利因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被驳回,进一步削弱其技术公信力。司法层面,最高法院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2255号判决中隐含对NPE模式的警惕,凸显此类商业模式的法律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徐蔚关联的"码链"商业体系曾因四川天首合生公司传销案(2018年涉案27.78亿元)受到牵连,但无直接证据表明其个人涉案。目前,徐蔚涉嫌非法集资已被警方带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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