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Base on one field Cast our eyes on the whole world

立足一域 放眼全球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二手车检测机构冒用“法检”字号被判停用 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5-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字号: +-
563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京73民终165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
上诉人(一审原告):某网络公司。
一审被告:H公司。

上诉人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因与上诉人某网络公司、一审被告H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5民初54160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某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被告H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网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某网络公司非不正当竞争之诉的适格主体,无权提起本案不正当竞争之诉。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与某网络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竞争关系。本案起诉之时,某网络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含二手车鉴定评估项目,也未通过备案,与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并非同业关系。2.被诉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商业诋毁的要件是诋毁对象特定,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发布的内容均未明确指出某网络公司的“某博士”品牌,评论区的用户评论属于言论自由,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没有权利和义务加以限制。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没有实施商业诋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其他经营者未因此受到任何损害。3.企业名称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法律、法规并未赋予司法机关核准企业名称的权力,一审法院违反职能管辖的规定,判令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法检”二字,属于自我扩权,且适用法律错误。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的企业名称依法由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且没有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简称《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的规定。首先,《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请求登记机关予以纠正。”根据上述规定,如某网络公司认为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应向有权机关即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纠正请求,而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某网络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法检”二字的诉讼请求根本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再次,一审法院判令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法检”二字缺乏法律依据。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或者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但是该条规定的适用前提是经营者实施了混淆行为。本案中,一审法院没有认定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实施了与其他经营者的混淆行为,只是主观上推定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的企业名称与法院、检察院之间有关联,故一审法院不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对上述行为行使管辖权,也不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以及其它条款对上述行为行使管辖权。

某网络公司答辩并上诉称:1.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第五项;2.改判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赔偿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71.0415万元。事实和理由:1.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是被诉行为的指代对象。2.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与某网络公司经营范围重合,均包括二手车鉴定评估服务,属于二手车行业,具有竞争关系。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经注册过某博士用户,明确知晓某网络公司的营业范围。3.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的行政执法已经与司法实现衔接,《规定》第二十三条赋予了法院判令企业停止企业名称的权力。4.被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属于不当获取竞争机会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行为规制法,并非一定要考虑主体的权益,而是应当从行为出发认定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本案属于一种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将法院、检察院的简称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与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存在特定联系,直接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同时也损害了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竞争利益。

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的辩称意见与其上诉意见一致。

H公司述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认可一审判决。

某网络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H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现有企业名称,并在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法检”或“省法检”字样;3.判令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在《中国汽车报》和《黑龙江日报》非中缝显著位置连续十日发布澄清声明,公开消除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造成的不良影响;4.判令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赔偿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350万元及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210415元(含律师费180000元、公证费30415元),共计371.041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

一、与各方主体情况及经营业务相关事实

某网络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5日,其经营范围于2018年4月11日增加销售汽车配件、汽车装饰等,2019年11月22日增加质检技术服务、机动车维修等,2022年6月9日后经营范围包括二手车鉴定评估、资产评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价格鉴证评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等,2023年2月20日将经营范围中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变更为“机动车鉴定评估”,2023年11月15日增加二手车经纪等业务。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企业信息查询结果显示,某网络公司的企业类型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某网络公司运营有二手车交易服务品牌“某博士”。“某博士”官方网站(www.chaboshi.cn)简介中称“某博士系专业二手车交易服务互联网平台,拥有历史车况、车辆检测、汽车保修、二手车估价、金融风控五大业务。某博士全力支持行业认证,致力于为二手车行业营造诚信、透明的市场环境;为广大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时规避风险;为二手车平台、市场、车商、金融和从事二手车相关业务的各类机构提供车辆服务”。“某博士二手车服务”APP界面显示其为“二手车维保查询估价延保专家”,含有“保修下单”“车辆检测”“历史车况”“车辆估值”等应用。某网络公司还曾分别于2018年5月28日、2021年5月28日在第42类车辆性能检测等服务上获准注册第24589421号“某博士”、第48224870号“CHABOSHI”注册商标。

某网络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某博士”系阿里资产平台指定合作机构、抖音电商平台认可的二手车检测机构。某网络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C公司受法院、公安机关委托对车辆进行检测、鉴定,地域涉及杭州市、大连市、德惠市、鸡西市、通化市、长春市、长沙市等。某网络公司所获荣誉包括2018年中国汽车金融发展共同体成员单位、2019年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分会理事单位、2019年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二手车行业发展委员会副会长单位、2019年中国二手车市场诚信发展联盟会员单位、2020年《二手乘用车出口检验规范》及2021年《乘用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起草单位、2021-2022年中国汽车流通行业优秀会员、2022年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金桥奖、2022年度阿里资产汽车检测联盟金牌服务商、2023年全国二手车行业质量领先品牌[车辆鉴定评估(司法鉴定)、保修]等。某网络公司曾以栏目嘉宾形式参与北京交通广播《1039交通服务热线》2023年全年直/录播,以大赛冠名形式与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合作开展2023年“全国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技能大赛”以及媒体报道《战略合作|“行”认证与某博士、淘车签约,携手打造行业新生态》,包括某网络公司曾授权其全资子公司C公司使用第24589421号“某博士”商标,C公司二手车鉴定评估服务认证证书覆盖哈尔滨服务中心等多个场所。2021年8月30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经销商商会出具的《推荐函》称,某网络公司旗下“某博士”品牌自2016年至今服务二手车经销商及从业人员10万余家,累计保障车辆超过1000万台次,甄别事故车百万余台次,对二手车行业规范作出突出贡献,于二手车行业内取得很好成绩和极高声誉。

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日,曾用名黑龙江省龙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2022年2月14日经核准变更为现名称,经营范围包括二手车鉴定评估、汽车性能检测服务、汽车安全检测服务等。2023年11月21日,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市场主体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由崔某(2020年9月23日担任)变更为刘某。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企业信息查询结果显示,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的企业类型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曾先后获得“行”认证授权书、哈尔滨市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登记证书、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机动车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二手车鉴定评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二手机动车司法鉴定评估服务企业能力甲级等级证书、黑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企业信用评价AAA级信用企业证书、诚信经营示范企业证书、售后服务认证证书等。

2023年3月15日,哈尔滨市汽车流通协会出具《情况说明》称“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为我协会副会长单位,2021年3月5日通过哈尔滨市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登记,该机构获得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行’认证授权、独立第三方鉴定机构(专家级),同时在国务院商务部备案……”。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有“法检机动车鉴定”等标志,其机动车鉴定委托书含“法检专用”字样。

H公司系BOSS直聘网站运营方,成立于2013年12月25日,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以及企业策划、会议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等。

二、与被诉商业诋毁行为相关的事实

某网络公司主张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长期、大量通过其抖音账号、快手账号以及原法定代表人崔某的微信朋友圈等平台对某网络公司“某博士”品牌二手车检测与鉴定评估服务实施商业诋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行为如下: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的(2022)京精诚内经证字第1829号公证书显示,某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22年4月1日到该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取证内容发布自名称为“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的抖音账号,该账号认证主体系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被诉商业诋毁内容主要包括:1.2021年12月18日发布短视频称“为了检测我们的这个鉴定结果,把这台车消费了299元,送到了某博士进行二次检测。先不谈检测结果啊……看到这是不是感觉299元打水漂了,说白了就是我可以收你的钱,但我不对检测结果负责任……但是为什么该公司的人员如此说,因为不用负责任,所以可以随便说。大多数车商现在卖车的时候就带着三方检测报告在卖……所以说检测鉴定机构的专业与否,绝对能因为一份报告既能让你上天堂,也能让你下地狱。”2.2021年12月21日在抖音评论区“某博士被曝光啦”的评论内容下方回复“是的号称是博士其实没资质”。3.2022年3月24日发布短视频称“买二手车要想不被坑,不用下载这个宝那个博士的”。4.2022年3月24日在抖音粉丝群中回复网友称“我们没有办法和X博士或其他机构无资质机构一个价格,我们机构检测项目和价格是在国家行业认证内许可和备案的。”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的(2022)京精诚内经证字第3705号公证书显示,某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22年6月19日到该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取证内容发布自名称为“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的抖音账号,该账号认证主体系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被诉商业诋毁内容主要包括:1.2022年4月19日在抖音评论区回复网友时称“X博士基本就是免费检测你去吧。买完肠子碧清。”2.2022年6月1日在抖音评论区“最近不骂同行了?”的评论内容下方回复“骂马上联合官方媒体一起来。”3.2022年6月5日在抖音评论区回复网友评论时称“赚钱是有很多办法,但是我们不能和某博士和268一样,避重就轻、轻描淡写和车商合谋”。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的(2023)京精诚内经证字第1220号公证书显示,某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23年3月9日到该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取证内容发布自名称为“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的抖音账号,该账号认证主体系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被诉商业诋毁内容主要包括:1.2022年8月15日在抖音评论区“求你下次让你家别人来拍视频,太讨厌看到你了”内容下方回复“那你就取关吧,你是X博士你牛逼”。2.2022年8月31日发布短视频引用录音称“还有个什么某博士、268什么玩意的……你推荐过来的人儿我敢用么……拿谁秀谁智商呢……”。3.2022年10月31日发布短视频引用录音内容“消费者:我下的某博士的单子,下的599的,我说我就验水淹,他跟我说这个报告出不了……”“崔某:我认为这个车商说的有一点是没有问题的,就是他那个报告,我不说哪家的,是不具备效力的,这个我敢负责任的讲……”。4.2022年12月11日发布短视频引用录音内容“崔某:你给我们留言说,你之前买车有个被骗经历,想跟那个广大网友分享一下是吧?”“消费者:对,我三月份就是那时候买车的经验也是少,头两天卖的时候发现调表车。”“崔某:那个时候,就是你也没做过第三方检测是吧?”“消费者:他随身带那个什么某博士了,就是带那个(字幕显示检测报告),然后就听信了,就买回来了。”5.2023年2月25日发布短视频引用录音内容“消费者:我就感觉哈尔滨这些车贩子,哎呀妈呀,真是无可理喻了都,这些人可真是啊,太深了。因为啥呢?我非常认可这个法检,公平公正你知道吗?就认准你们了,完他现在就说呢,说咱检测这个表啊,他不认可,然后他这3500块钱就不给我。”“你们之前约没约定这个检测费。”“消费者:约定了,当时走的时候,他还没跟我说,他这个有调表,我问他三次。因为啥,我这有录音,我说大哥,你是不是保证说,保证这个车没问题,当时他不同意我去法检,他说让我上一个什么博士啊,上什么小博士还是什么博士啊,上他那去检去,或者说的找人,他给找人上他店里来检测。”同日在该视频评论区内回复网友留言“那不是小博士,是某博士。哈哈哈哈”时称“可不是我们说的,你说的那家全国第一嘎嘎权威因为学历高都是博士,我们这都是专科和本科学历比人家低”。

此外,某网络公司向本院提交抖音账号“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所发布短视频《刚刚临界事故车,发动机拉缸你关注吗》截图显示,该账号针对网友留言“你能把某博士压倒,我就相信你的标准,这一套下来车主的车卖不了,车商的车也卖不了,买车的也不敢买了”回复称“某博士是行业老大嘎嘎权威”。同时,可信时间戳取证内容显示,2023年7月17日,抖音账号“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快手账号“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快手号LONGXIR666)发布短视频《来吧让狂风暴雨更猛烈一些吧#二手车#二手车检测》等,其中称“还有一些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想尽一切办法让我去闭嘴,我跟大家说这是不可能的……告诉你们任何办法都打不垮我,只会激发我更加斗志昂扬的跟你们不法车商去战斗。暴风雨不怕,各种投诉我不怕,不服咱们就较量着试试。对于你们那些小儿科的伎俩,对于你们想坑人害人之心,我都不会认。其中啊,大家看我这么长时间没发视频,告诉你们主要原因,全国检测行业,自称为老大的机构,来起诉我,我用了几个月的时间,把证据都固定足了,我跟你一定斗争到底。你想说把黑的洗成白的,你想帮着黑心车商去维护权益……你想靠一些见不得光的官司把我打败……你违法经营不说,我守法经营受害……”。该短视频在抖音平台的点赞量3.6万,评论数5370条;快手平台点赞量为1.2万,评论数3152条。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的(2022)京精诚内经证字第4759号公证书显示,某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22年7月11日到该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取证内容发布自名称为“省法检机动车鉴定中心”的微信账号(微信号f15******666,电话号码151*****666)。该账号于2022年3月16日转载“新闻夜航的视频”并称“号称是博士其实没资质”。

某网络公司据此主张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被诉商业诋毁的特定对象即为“某博士”品牌,主要理由如下:1.“某博士”品牌在二手车行业的知名度;2.发布诋毁言论时所使用的特定读音“chábóshì”与“某博士”相同,所使用的短视频字幕与“某博士”高度近似;3.在评论区回复网友针对“某博士”提问时作出不置可否、引人误解的评论内容;4.录制短视频时所使用的评价性语气以及在多条视频中以不同方式提及“某博士”但在字幕中使用“某博士”字样;5.通过崔某的微信朋友圈转发《新闻夜航》涉及“某博士”的相关负面新闻时直接提及“某博士”并对其作出负面评价。

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认可前述抖音账号、快手账号系其持有,但认为前述微信账号系其原法定代表人崔某个人所有,与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无关。同时,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不认可“某博士”品牌系被诉商业诋毁行为的特定对象,并进一步辩称其所述内容真实客观,不构成商业诋毁。对此,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相关系统查询截图,显示《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从事各种二手车鉴定评估及相关附属的不涉及许可审批的活动,均使用二手车鉴定评估的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经查询,某网络公司并非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二手车鉴定评估类认证合作机构、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亦无“某博士”查询结果。2.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车辆技术状况鉴定评估报告》与《某博士车辆检测评估报告》对比材料、某网络公司关联公司、检测服务中心情况统计及涉及《某博士车辆检测评估报告》是否具有证明效力的在先判决等,其中显示某网络公司部分关联公司已备案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部分无备案信息。3.哈尔滨地区汽车行业含“博士”字样的企业信息,用以证明前述被诉商业诋毁内容中所称“某博士”并非指代“某博士”。4.“某博士”宣传材料,宣传用语包括“某博士独立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某博士二手车司法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某博士目前具备汽车流通行业‘行’认证资质、CAQC认证、CATARC中汽研认证等二手车鉴定的相关资质”“某博士在2018年通过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华诚认证中心(CAQC)颁发的二手车评估鉴定服务认证,还以优异成绩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二手车鉴定评估服务‘国’认证证书”“获得全国司法鉴定业务资格”“认证机构:某网络公司”等内容,结合前述证据用以证明某网络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其并未获得相应资质、亦非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5.消费者对“某博士”的评价材料,投诉内容包括“某博士乱出报告,查不出来的东西还收费”“某博士一直不给退款、提现”“检测报告不相符”等,负面评价包括“某博士已经要凉了”“某博士都涉嫌无照经营了”“某博士被查了没有资质”等。此外,在案证据显示,“行”认证是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基于国家标准《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以及团体标准《乘用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而面向于全国二手车流通领域各经营主体推出的二手车质量信息溯源监督体系。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行”认证办公室监督状态信息公示显示,二手车鉴定评估类项下含C公司、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吉林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查询“长春市车易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显示,该公司委托状态为“暂停”。2022年7月19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查询“长春市车易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显示,其专业类别为机动车技术鉴定、机动车评估等,执业范围为全国;2023年9月14日查询结果显示暂无数据。

三、与被诉虚假宣传行为相关事实

某网络公司主张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长期通过其抖音账号、快手账号以及原法定代表人崔某的微信朋友圈等平台大量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人民法院入围鉴定机构的相关事实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的(2022)京精诚内经证字第3705号公证书显示,某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22年6月19日到该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取证内容发布自名称为“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的抖音账号,该账号认证主体系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被诉虚假宣传内容主要包括:该抖音账号头像为“”,其简介中称“提供汽车司法鉴定业务,是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的(2022)京精诚内经证字第4759号公证书显示,某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22年7月11日到该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取证内容发布自名称为“省法检机动车鉴定中心”的微信账号(微信号f15******666,电话号码151*****666)。该账号在微信朋友圈中长期大量发布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宣传信息,被诉虚假宣传内容主要包括:1.2021年4月13日发布内容“黑龙江省龙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系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司法鉴定专业机构”。2.2021年8月30日发布内容“黑龙江省龙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系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司法鉴定专业机构”。3.2021年12月9日发布内容“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让权威背书诚信让交易后顾无忧》”。4.2022年1月12日发布内容“入围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

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7月10日出具的电子数据取证证书显示:黑龙江法律服务网(12348黑龙江法网)载有崔某作为人民调解人员的相关信息,显示其所属机构为哈尔滨市汽车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个人介绍中载明“黑龙江省龙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司法鉴定专业机构)总经理”等内容。

为证明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所称其为人民法院入围鉴定机构系虚假宣传,某网络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查询结果,未显示有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信息。2.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查询结果,未显示有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信息。3.2022年7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黑龙江省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的公告,载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完成本次“四类外”《黑龙江省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编制工作,其中机动车评估类未有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信息。4.2023年2月3日哈尔滨市道里区司法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哈里司发〔2023〕22号),载明“经查,黑龙江省龙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更名为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经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系,该院明确答复该公司未入围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录,不是省高院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经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该院称社会公众对该公司的咨询情况较多,称该公司曾提交了入围资料,但终审不通过,该公司不是法院对外委托机构。综上,崔某在12348法律服务网上登载的信息虚假,要求调查及书面答复”“经调查核实,反映事项属实,反映问题有理,支持。具体处理情况如下:在2023年2月3日接件后,马上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于当日已将失效信息全部修改完成。我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警示教育,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对前述内容构成虚假宣传不予认可,称其系法院系统认定的司法鉴定和评估机构,黑龙江省未有机动车鉴定机构名录。对此,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2021年3月3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出具的《证明》,载明“黑龙江省龙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车辆检测流程规范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满足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需求与条件。我协会推荐其可作为黑龙江省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在当地开展机动车相关司法技术鉴定工作。”2.2023年2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签订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委托书》,显示双方因公车处置达成委托关系。3.多份鉴定委托书,涉及主体包括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黑龙江龙域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4.2023年7月26日、8月14日哈尔滨市道里区司法局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2份,载明“在信访投诉件中阐述的部分内容引述自投诉内容,并未阐述系道里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与省高院、市中院进行联系后核实的内容。”

(二)关于自称系司法鉴定机构的相关事实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的(2022)京精诚内经证字第1828号公证书显示,某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22年4月1日到该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取证内容发布自名称为“龙协二手车鉴定”的快手账号(快手号LONGXIR666)。被诉虚假宣传内容主要包括:1.简介中称“提供汽车司法鉴定业务,是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2.2021年1月28日发布短视频称“我们做法鉴的其中一个案例啊,受到了一些质疑,其中最重要的两点就是,我们不能叫做法鉴,我们应该叫做第三方鉴定……我给出一下回应啊,法鉴是执法机关认证的鉴定,就可以叫做法鉴,因为执法机关多数不具备专业的鉴定能力……”。3.2021年12月22日、12月24日发布短视频分享“司法鉴定案例”。4.2021年12月26日发布视频称“当即客户就向我公司申请了司法鉴定,并且要起诉长春的这家车行……最终保险公司经过核实采纳了我公司提供的司法鉴定报告,为客户修改了保险理赔记录……”。5.2022年1月26日发布短视频称“讨要说法的话那必须是要有法鉴的”。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的(2022)京精诚内经证字第3705号公证书显示,某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22年6月19日到该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取证内容发布自名称为“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的抖音账号,该账号认证主体系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被诉虚假宣传内容主要包括:2022年5月26日发布短视频称“作为黑龙江省有资质有能力有水平的机动车司法鉴定机构……”。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的(2022)京精诚内经证字第4759号公证书显示,某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22年7月11日到该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取证内容发布自名称为“省法检机动车鉴定中心”的微信账号(微信号f15******666,电话号码151*****666)。该账号在微信朋友圈中长期大量发布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宣传信息,被诉虚假宣传内容主要包括:1.微信朋友圈个性签名处载明“黑龙江省二手车法鉴资质”。2.2021年12月9日发布内容“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让权威背书诚信让交易后顾无忧》”。3.2022年2月8日发布内容“入围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4.2022年2月14日发布内容“全面向司法鉴定领域发展”,所附标志显示“省法检司法鉴定”。5.2022年3月5日发布内容“省法检机动车司法鉴定中心”。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的(2022)京精诚内经证字第6284号公证书显示,某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22年10月10日到该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取证内容发布自名称为“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的抖音账号,该账号认证主体系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被诉虚假宣传内容主要包括:多个短视频可见经营场所、工作服装、车身外观等上使用“司法鉴定”“法检”等字样。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的(2023)京精诚内经证字第1220号公证书显示,某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23年3月9日到该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取证内容发布自名称为“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的抖音账号,该账号认证主体系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被诉虚假宣传内容主要包括:1.2022年6月21日发布短视频称“那些被二手车商忽悠的,我告诉你们,来我这里做司法鉴定,如果司法鉴定给不出你解决方案,一分钱不收”。2.2022年7月30日发布短视频称“你们看看我们做的司法鉴定报告啊,这里就是几十份,我们已经装满两柜子了,快达到1000份了……”。3.2022年12月6日发布的短视频中显示收费明细上使用有“司法鉴定”“法检”等字样。

某网络公司认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仅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四类鉴定类别实施登记管理制度,由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为司法鉴定机构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其他类别(即“四大类”外鉴定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据此,“四大类”外鉴定机构可以依法开展鉴定活动,但不能登记为司法鉴定机构。为证明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所称其为司法鉴定机构系虚假宣传,某网络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摘录),载明“鉴定意见特指由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人通过科学的鉴定手段就案件事实所涉专门性问题出具的相关意见……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司法局答复意见,称“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四类外’鉴定机构已经不在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范围之内,故哈尔滨市的‘四大类’外鉴定机构不能自称‘司法鉴定机构’,不能签发司法鉴定意见书,也不能以‘司法鉴定’为名开展执业活动”。
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对前述内容构成虚假宣传不予认可,对此,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哈尔滨市汽车流通协会提出的建议及黑龙江省司法厅的回复意见,前者称“21年1月《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实施后,部分行业鉴定的执业分类解读和宣传不到位,导致省高院对新车、二手车质量鉴定机构没有收录,全国31各省市唯有黑龙江0收录……”;后者对此回复“《条例》修订后,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四大类’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管并由省司法厅编制名册公告,‘四类外’鉴定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并由省高院编制名册……‘新车、二手车质量鉴定’不属于‘四大类’鉴定机构执业范围,相关机构的查询可以登录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司法局答复意见,称“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由司法行政部门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统一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进行管理。对于从事上述四类鉴定以外的其他机构,其执业活动按照其所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关于与国家机关存在关联关系的事实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的(2022)京精诚内经证字第4759号公证书显示,某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22年7月11日到该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取证内容发布自名称为“省法检机动车鉴定中心”的微信账号(微信号f15******666,电话号码151*****666)。该账号在微信朋友圈中长期大量发布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宣传信息,被诉虚假宣传内容主要包括:1.2021年8月30日宣传“车事通法律服务公司”时使用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高度近似的标志。2.2022年1月12日宣传“车事通法律服务黑龙江有限公司”时使用“类法徽”标志。3.2022年2月14日宣传“黑龙江省龙协二手车司法鉴定”时使用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高度近似的标志。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的(2023)京精诚内经证字第1220号公证书显示,某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23年3月9日到该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取证内容发布自名称为“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的抖音账号,该账号认证主体系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被诉虚假宣传内容主要包括:1.2022年6月26日发布短视频背景可见“法检机动车司法鉴定”上方悬挂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高度近似的标志。2.2022年7月22日发布短视频背景可见“车事通法律服务黑龙江有限公司”场所内使用“类法徽”标志。

为证明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前述行为涉及虚假宣传,某网络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中国政府网国徽简介页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第(一)(二)项条文内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局徽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国办函〔2003〕42号)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徽及标志制作、使用管理规定》(国质检办〔2004〕545号)等证据材料,用以说明相应图案禁止用于商业广告及经营性活动。

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对前述内容构成虚假宣传不予认可,并进一步称其从未将法徽、局徽图案用于商业宣传或对外业务,悬挂相应标志意在表达公平和担当。

(四)关于CMA资质认定标志的相关事实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的(2022)京精诚内经证字第1828号公证书显示,某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22年4月1日到该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取证内容发布自名称为“龙协二手车鉴定”的快手账号(快手号LONGXIR666)。被诉虚假宣传内容主要包括:2021年3月21日发布短视频称“既然是评估鉴定,那么就需要很多资质,给大家讲讲都需要啥资质啊,也是顺便秀一下我自己的肌肉……还有性能方面啊,这个东西就要有一个叫做MA的认证,回头我会把文件放到最后……”,该短视频后附五份文件,其中第一份文件显示有“许可使用标志CMA”字样。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的(2022)京精诚内经证字第4759号公证书显示,某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22年7月11日到该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取证内容发布自名称为“省法检机动车鉴定中心”的微信账号(微信号f15******666,电话号码151*****666)。该账号在微信朋友圈中长期大量发布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宣传信息,被诉虚假宣传内容主要包括:2021年12月21日发布朋友圈称“二手车交易前后车况全面检测……CMA安全性检测1项”。

为证明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未获准使用CMA资质认定标志,某网络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查询截图,未显示有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信息。

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对前述内容构成虚假宣传不予认可,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哈尔滨兴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用以证明系其合作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五)关于刻意夸大或宣传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所不具备的服务能力的相关事实

某网络公司主张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在抖音账号等主页宣传其获得“二手机动车司法鉴定评估服务企业能力甲级等级证书”构成虚假宣传。对此,某网络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的(2022)京精诚内经证字第3705号公证书,显示抖音账号“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主页宣传图为“二手机动车司法鉴定评估服务企业能力甲级等级证书”,该证书颁发单位为“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中心”及“中管院企业创新管理资质评审委员会”,发证日期为2022年4月28日。2.中央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下属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平台查询截图,显示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登记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11月24日,宗旨和业务范围包括“开展管理科学研究,促进管理科学发展。管理科学研究与实践相关交叉学科研究相关专业培训与咨询服务”;未有“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中心”相关信息。3.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非遗保护研究中心”等组织有关情况的通告》,载明“经查,以事业单位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非遗保护研究中心’等组织,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和登记。我局郑重提醒,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信息可通过‘事业单位在线网站’(www.gjsy.gov.cn)查询,或核实其在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4.调查取证授权委托书、律师取证工作记录、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的(2022)京精诚内经证字第7054号公证书及相应证书、发票,显示“二手机动车司法鉴定评估服务企业能力甲级等级证书”仅需提交营业执照并缴纳3500元便可获取。某网络公司结合前述证据主张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使用该证书进行宣传的行为易使普通消费者误以为其具备完善的经营资质、其提供的二手车检测鉴定服务经过行业官方机构认可、其具有超过行业一般水平的检测鉴定水平等。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对前述内容构成虚假宣传不予认可,称该证书真实客观,其有能力且有实力接受司法鉴定的委托以及承办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

某网络公司还主张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声称其二手车鉴定评估设备价值达200万元远超相关设备正常市场价格,构成虚假宣传。对此,某网络公司提交的(2022)京精诚内经证字第3705号公证书显示,某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22年6月19日到该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取证内容发布自名称为“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的抖音账号,该账号认证主体系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被诉虚假宣传内容主要包括:2022年5月26日在抖音评论区回复“你鉴定比车商赚的多,不管鉴定结果如何都有人付钱”时称“车商有买200多万检测设备的吗……我们设备定期更新,我们不投入吗……人员进修你知道多少钱吗……办理资质多少钱知道吗?”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对前述内容构成虚假宣传不予认可,称其从未自述已经购买200万元设备,且后续维护及人员培训等费用远超200万元。

(六)关于人员情况、学历及资质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的(2022)京精诚内经证字第1828号公证书显示,某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22年4月1日到该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取证内容发布自名称为“龙协二手车鉴定”的快手账号(快手号LONGXIR666)。被诉虚假宣传内容主要包括:2021年1月28日发布短视频称“我们在册的人员啊,高级职称26人,博士7人,硕士16人……”。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的(2022)京精诚内经证字第4759号公证书显示,某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22年7月11日到该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取证内容发布自名称为“省法检机动车鉴定中心”的微信账号(微信号f15******666,电话号码151*****666)。该账号在微信朋友圈中长期大量发布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宣传信息,被诉虚假宣传内容主要包括:1.2021年1月6日发布宣传图称“黑龙江省龙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其中注册二手车鉴定评估师157人(高级职称26人,博士7人,硕士16人,汽车行业专家31人)”。2.2021年1月13日发布朋友圈内容显示“黑龙江省龙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二手车鉴定评估师157人(高级二手车鉴定评估师26人,博士7人,硕士16人、汽车行业专家31人)”。

为证明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自称拥有大量高职称、高学历在册人员系虚假宣传,某网络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2016-2022年度报告,显示社保缴纳人数均为0人。2.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截图,显示未有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崔某相关信息。

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对前述内容构成虚假宣传不予认可,其提交了于2020年10月8日与哈尔滨福星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签订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校企合作协议》,用以证明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拥有强大的师资力量及人员。

(七)关于使用绝对化用语的相关事实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的(2022)京精诚内经证字第3705号公证书显示,某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22年6月19日到该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取证内容发布自名称为“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的抖音账号,该账号认证主体系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被诉虚假宣传内容主要包括:2022年5月25日在抖音视频评论区称“省内我们资质最全,有疑问随时欢迎到我们机构查看”,同时发布视频称“这项汽车鉴定,我们在黑龙江绝对是No.1!”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的(2022)京精诚内经证字第4759号公证书显示,某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22年7月11日到该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取证内容发布自名称为“省法检机动车鉴定中心”的微信账号(微信号f15******666,电话号码151*****666)。该账号在微信朋友圈中长期大量发布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宣传信息,被诉虚假宣传内容主要包括:2022年1月16日宣称“龙协二手车检测黑龙江省内最权威、最负责……”。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的(2023)京精诚内经证字第1220号公证书显示,某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23年3月9日到该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取证内容发布自名称为“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的抖音账号,该账号认证主体系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被诉虚假宣传内容主要包括:2022年10月27日发布短视频称“这项鉴定啊,我们在黑龙江省内,真的可以说是numberone!”。

某网络公司结合前述证据主张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在对外宣传过程中使用大量绝对化用语,足以使消费者对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的资质、能力产生误解,也会降低其他竞争者的竞争优势,构成虚假宣传。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对前述内容构成虚假宣传不予认可,称其资质具有行业国际认可性,已具备专家级别鉴定能力。

(八)关于二手车鉴定评估9001质量体系认证的相关事实

2023年4月13日,抖音账号“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快手账号“省法检机动车鉴定中心”发布短视频《途乐调表后续揭露车商所有谎言》,其中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崔某在展示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时称“中国目前只有5家通过了二手车鉴定评估9001质量体系认证,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上可以查到的啊,不是我要卖弄资质……”。

为证明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前述内容系虚假宣传,某网络公司提交了获得覆盖范围包括“二手车鉴定评估”服务的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查询结果说明,显示在2023年4月13日之前不止5家企业获得认证且均在有效期内。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对前述内容构成虚假宣传不予认可,称其已获相应认证,且处于有效状态。

(九)关于将“法检”作为服务名称进行宣传推广

某网络公司主张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将“法检”作为服务名称进行宣传推广构成虚假宣传。对此,某网络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2023年4月13日抖音账号“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快手账号“省法检机动车鉴定中心”发布的短视频《途乐调表后续揭露车商所有谎言》,其中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崔某所展示的《鉴定评估报告》上使用有“”“法检机动车鉴定中心”等标志。2.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车辆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鉴定委托书(法检专用)》《法检机动车鉴定中心收费明细》等材料,其上显示有“法检机动车全面检测”“法检机动车鉴定(维权司法鉴定)”“法检机动车价格评估”等字样。3.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的(2022)京精诚内经证字第6284号公证书、(2023)京精诚内经证字第1220号公证书,显示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经营场所、工作服装、车身外观等上使用有“法检”字样。

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对前述内容构成虚假宣传不予认可,称“法检”系其公司名称中的一部分,相关使用行为符合行业规范。

四、与其他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事实

某网络公司主张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还实施了其他非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将“法检”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的(2022)京精诚内经证字第6282号公证书显示,某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22年10月10日到该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取证内容涉及通过百度、必应搜索“法检”“法检鉴定”“黑龙江省法检”“省法检”等关键词的相关结果,后附情况说明称百度搜索“法检”出现的100条网页链接中,96条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直接相关;百度搜索“法检鉴定”出现的35条网页链接中,21条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直接相关;百度搜索“黑龙江省法检”出现的28条网页链接中,全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直接相关;百度搜索“省法检”出现的68条网页链接中,66条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直接相关。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的(2022)京精诚内经证字第6283号公证书显示,某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22年10月10日到该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取证内容涉及通过微信、抖音、快手平台搜索“法检”“法检鉴定”“黑龙江省法检”“省法检”等关键词的相关结果,后附情况说明显示众多链接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息相关。通过微信公众号、天眼查、360地图等平台搜索“法检”的部分结果显示,相关招聘信息载明“有法检工作经历者优先……”“法检选调生”;相关地址显示有“法检大楼”“法检大厦”等。某网络公司据此主张“法检”一词已通过司法机关长期广泛的主动使用以及社会公众的被动宣传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形成稳定对应关系。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的(2022)京精诚内经证字第6284号公证书显示,某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22年10月10日到该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取证内容发布自名称为“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的抖音账号,该账号认证主体系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评论区内容显示:有网友留言“是司法检测还是名字就叫法检”“这个名字很有迷惑性啊”“法检,听着好像司法机构一样”“听着好像官方的感觉了,法检”等。某网络公司结合前述证据主张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将“法检”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的行为易使社会公众误以为该公司提供的服务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保证或认可,不仅直接侵害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选择自由与信赖利益,损害其他市场经营者竞争性利益,同时易使相关负面评价归属于司法机关,损害司法公信力。

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对前述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予认可,称“法检”一词不具有唯一释义,将其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符合规定。对此,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含“法检”字样的企业信用信息,显示诸多公司名称含“法检”字样。2.作品登记证书,显示“图标(FJ法检)”已被登记为美术作品。3.同意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加入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街道西雅图社区工会联合会组织的批复。4.百度、抖音、快手、微信公众号搜索“法检”一词的相关结果,显示“法检”的含义包括法定检验检疫等。

(二)关于将二手车行业明确区分为自身和其他经营者的相关事实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的(2022)京精诚内经证字第1828号公证书显示,某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22年4月1日到该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取证内容发布自名称为“龙协二手车鉴定”的快手账号(快手号LONGXIR666)。被诉不正当竞争内容主要包括:2021年12月30日发布视频称“如果你带着其他检测机构的报告或者4s店或者修理厂的报告来我这检测,如果检测结果一致的情况下,我不光免你本次的检测费用,我还报销你上一次的检测费用……”。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的(2022)京精诚内经证字第1829号公证书显示,某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22年4月1日到该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取证内容发布自名称为“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的抖音账号,该账号认证主体系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被诉不正当竞争内容主要包括:1.2021年12月21日发布短视频称“因为车商需要把风险转移出去,而市场上有两种检测鉴定机构,一种就是这种服务于车商的,另一种就是像龙协这样的检测鉴定机构,专注服务于客户,就想改变这个行业,让老百姓买到放心车。”2.2022年1月12日发布短视频称“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全称叫做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那么它的独立性体现在哪呢?它体现在于有且只有一项经营活动,那就是检测二手车。”

某网络公司据此主张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通过集中贬低其他同业经营者,歪曲、误导公众,自行将检测机构分为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及其他与车商相关联的检测机构并以此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具有不正当性,破坏整体市场竞争秩序。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对前述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予认可,称其仅是阐述客观事实。

五、与H公司被诉帮助虚假宣传行为相关事实

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电子数据取证证书显示:2022年4月12日在BOSS直聘(www.zhipin.com)平台可查找到标题为“龙协司法鉴定”的相关信息,公司地址显示“哈尔滨道里区黑龙江省龙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209号”,招聘职位显示为0。

某网络公司据此主张H公司作为专业招聘平台经营者,未对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的经营资质等进行充分核实便将其发布的虚假信息置于互联网当中,属于帮助虚假宣传行为。H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其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主要证据用以证明其已尽到审核注意义务,且前述内容已经下架:

1.BOSS直聘(www.zhipin.com)平台搜索“龙协司法鉴定”“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相关结果,显示未有前述内容。2.《BOSS直聘用户协议》《BOSS直聘职位信息发布规则》《BOSS直聘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相关条款内容,显示该平台禁止用户发布虚假内容,且对投诉与申诉流程作出指引。

庭审中,某网络公司确认诉讼前未向H公司发函,同时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H公司均否认前述“龙协司法鉴定”相关信息系其发布。经当庭勘验,该信息确已不存在。

六、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相关事实

某网络公司主张,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在本案中实施了体系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通过恶意贬低竞争对手、发布虚假信息夸大自身服务能力以及借用国家机关信誉为自身背书等形式获取不正当利益并通过互联网传播,影响恶劣。对此,某网络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的(2022)京精诚内经证字第2017号公证书、(2023)京精诚内经证字第1220号公证书,显示抖音账号“真话厂厂长”通过视频推荐等方式为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二手车检测与鉴定评估服务进行宣传推广;抖音账号“大博帮忙”发布有采访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的相关短视频。2.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视频,显示抖音评论区多个网友留言用“法检”指代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并对其发表负面评论。3.黑龙江省名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显示法定代表人为崔某,用以证明其曾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4.某博士ERP系统后台查询记录,显示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崔某(手机号151*****666)于2016年11月5日注册成为某博士用户,且存在多笔消费订单。5.崔某担任“某博士”杯2023全国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技能大赛【复赛】裁判委员会委员相关材料。

七、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其他抗辩意见

(一)关于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辩称某网络公司不具有二手车鉴定评估相关资质,其在起诉之时并未将“二手车鉴定评估”登记在经营范围之内,亦未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故其与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之间并非同业竞争者。
对此某网络公司主张,《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规定,取消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据此,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经营活动已不再需要行政许可,市场主体凭营业执照可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同时,某网络公司此前已在经营范围中登记了“质检技术服务”,该范围涵盖二手车鉴定评估活动。对此,某网络公司提交了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的答复意见,显示其对“某网络公司此前没有二手车鉴定评估的营业范围却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活动,属于超范围经营”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具体不立案原因载明“经调查,依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49号)第三条第(十一)项,我市市场主体可依法自主选择一般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应对遵守法律法规、不开展未经许可事项的经营活动,且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等内容作出承诺。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范围除记载主营项目、前置审批项目、‘先照后证’项目外,可以不登记其他具体经营项目。需要登记具体经营项目的,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登记经营范围,也可以在经营范围库选择具体经营项目。登记机关对于大类项目和经营范围库选择的具体经营项目不再审查,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项下统一标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如有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具体表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此外,在案证据显示,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企业信息查询结果显示,某网络公司的企业类型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即其已完成相应备案。

(二)关于某网络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主张某网络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和不规范经营行为,并就此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相应证据。某网络公司对此认为,本案系某网络公司起诉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H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审理范围应围绕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H公司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展开,故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该项抗辩意见与本案无关。

八、与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相关事实

关于经济损失,某网络公司主张因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被诉商业诋毁、虚假宣传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间长、侵权情节严重、主观恶意明显,故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应向其赔偿经济损失350万元。对此,某网络公司提交了《法检机动车鉴定中心收费明细》作为其侵权获利参考:1.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二手车交易检测收费按新车指导价确定,具体价格在1500-5000元之间。如将2000元作为收入单价,每天检测数量以6台车次计,得出日均获利约为1.2万元,年均获利以工作日计算约为300万元;自2021年12月至2023年6月计算侵权持续时间,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因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得的利益约为450万元。2.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的(2023)京精诚内经证字第1220号公证书显示,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发布短视频称其司法鉴定报告快达到1000份,而维权司法鉴定单价为1万元(不含拆解费),据此计算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获利金额接近1000万元。3.某网络公司提交的业内二手车检测报价显示,268V在299-999元之间;验车帮在299-1399元之间;维真验车在499-1799元之间,UC检测在399-1099元之间,某网络公司据此主张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二手车检测报价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获利巨大。

关于合理开支,某网络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律师费18万元、公证费30415元,两项共计210415元。某网络公司就此提交了其与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及相应发票、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及相应发票等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某网络公司与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均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二者在二手车鉴定评估市场处于高度直接的竞争关系。某网络公司系以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实施商业诋毁、虚假宣传及其他非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本案之诉,其与本案诉讼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本案不正当竞争之诉。

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系名称为“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的抖音账号,名称相继为“龙协二手车鉴定”“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省法检机动车鉴定中心”的快手账号的持有人。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系名称为“省法检机动车鉴定中心”的微信账号的持有人,相应被诉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相应法律责任由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承担。

某网络公司及其关联主体在全国范围内广泛使用“某博士”进行二手车检测及鉴定评估服务,“某博士”品牌二手车检测与鉴定评估服务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某网络公司对其享有合法权益及相应竞争利益。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在抖音、快手及微信朋友圈通过发布短视频、模拟对话场景或者在评论区、粉丝群内回应留言的方式,多次以“某博士”“那个博士”“X博士”等与某网络公司“某博士”品牌读音相同或文字近似的隐晦方式发表言论,相关公众可以通过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所发布内容的一贯逻辑、称谓谐音、行业情况等综合判断出其信息所指对象系某网络公司旗下“某博士”品牌,“某博士”品牌系被诉商业诋毁行为的特定损害对象。上述平台内部分言论指称“某博士”没资质、违法经营,部分言论意在表述“某博士”坑害消费者,上述言论在未有确切、有效的指向性证据情形下,显属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足以引导不特定社会公众对某网络公司及旗下“某博士”品牌产生负面认知和不当评价,阻碍其获取真实客观信息的权益,并进一步影响其自主选择权,对“某博士品牌”商业信誉、服务声誉造成了损害,构成商业诋毁。

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宣称其系“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司法鉴定专业机构”“入围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等,但经查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黑龙江省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等,均未有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相关信息,上述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构成虚假宣传。

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多次以“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中心”“全面向司法鉴定领域发展”“司法鉴定报告快达到1000份了”等内容宣传自身,以“司法鉴定”为名提供常规二手车检测与鉴定评估服务,与现有规范不符,且易使消费者对其经营性质产生误解,误以为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系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当提升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自身的市场竞争优势,从而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构成虚假宣传。

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法徽”“局徽”高度近似的标志,结合“省法检司法鉴定”“入围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等文字内容及其他被诉虚假宣传事项,易引导消费者看到该类宣传时将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与相关机关所关联,认为其提供的二手车检测与鉴定评估服务较其他经营者更为专业、更有保障,进而损害消费者的选择自由与信赖利益,且有损于同业经营者的竞争性利益,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对外宣称其享有“CMA”资质,且可进行“CMA安全性检测”,而“CMA”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在宣传其资质时并未明确系合作单位所有,与之相反,其将该标志作为自身资质之一予以展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该资质系其自身所有,构成虚假宣传。

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通过在抖音账号等主页宣传有效期已过的机构出具的“二手机动车司法鉴定评估服务企业能力甲级等级证书”,考虑到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以该证书作主要宣传时相应平台同步有“省内我们资质最全”“200多万检测设备”等陈述,易使相关消费者基于该证书相信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的二手机动车司法鉴定评估服务能力高于其他同业经营者,或误以为行业内经营者因其服务能力或水平的不同区分不同等级,构成虚假宣传。

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在多个平台宣传其有高级职称26人,博士7人,硕士16人,汽车行业专家31人,但其未就该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充分举证。结合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2016-2022年度报告显示社保缴纳人数均为0人,其上述宣传内容真实性存疑,易引起消费者对其实际服务水平、服务能力产生误解,构成虚假宣传。

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在多个平台宣称其资质最全,汽车车鉴定在黑龙江是No.1,黑龙江省内最权威、最负责等,但并未就此事实进行充分举证。考虑到该项宣传内容多与其他被诉虚假宣传事项同时出现,明显具有误导故意,构成虚假宣传。

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崔某在展示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时称“中国目前只有5家通过了二手车鉴定评估9001质量体系认证”,但在案证据显示,全国获得该证书的企业不止5家,该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其服务能力、服务水平产生误解,构成虚假宣传。

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在其《鉴定评估报告》《车辆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鉴定委托书(法检专用)》《法检机动车鉴定中心收费明细》等材料上分别标注了“”“法检机动车鉴定中心”“法检机动车全面检测”“法检机动车鉴定(维权司法鉴定)”“法检机动车价格评估”等字样,其经营场所、工作服装、车身外观等上亦使用有“法检”等字样。鉴于该项内容与被诉非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相互交织,一审法院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一并作出评判。

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BOSS直聘(www.zhipin.com)中使用“司法鉴定”字样的行为系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所为,某网络公司关于该内容的相关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基于二手车鉴定评估的行业性质和特点,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将“法检”一词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缺乏正当基础。在案证据显示,经过长期、稳定、广泛化的使用,“法检”一词已经与国家司法的特定语境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形成约定俗成的对应关系,成为指代二者的简称。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将其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亦缺乏正当基础,可能会产生不应由其享有的、来自社会公众及普通消费者的司法信赖效果。

考量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法检”一词作为其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具有可责性。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不仅将“法检”一词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同时还将其作为服务名称进行宣传推广,无论是对外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车辆鉴定意见书》等材料,抑或是其经营场所、工作服装、车身外观等,均标注有“法检”字样。结合其宣称“人民法院入围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使用“类法徽”标志等虚假宣传行为,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将“法检”一词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具有引导普通消费者误以为其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具有关联关系的主观意图,客观上亦会对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均衡产生影响,故其行为具有可责性。针对“将‘法检’作为服务名称进行宣传推广”行为,考虑到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深度绑定“法检”一词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其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提供的二手车检测与鉴定评估服务与司法机关相关或受到司法机关认可,已构成虚假宣传。

衡量消费者权益、其他经营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将“法检”一词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会产生负面影响。从消费者权益损害角度,将“法检”一词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易使消费者将其提供的二手车检测与鉴定评估服务与司法机关相关联,使其产生不应由其享有的司法信赖效果,直接妨碍、侵害消费者的市场选择自由,最终导致消费者福利减损。从其他经营者利益损害角度,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为获取竞争优势,并非通过诚信经营,努力提升自身服务质量或口碑,而是采取将“法检”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的方式来推广自身服务,这种参与竞争的方式和手段如果不加以规制,将在不当提高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市场竞争优势的同时,挫伤其他同业经营者诚信经营的积极性,抑制市场活力。从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角度,在“法检”一词清晰指代司法机关、特定语境的情形下,该标志的不当使用势必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与市场竞争秩序,且从长远来看,有损于二手车的自由流通,阻碍二手车行业发展,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利用企业名称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并未扰乱权力边界。根据《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有权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利用企业名称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通过全方位、系统性绑定“法检”一词开展商业经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正当的商业道德。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认定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将“法检”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关于“市场上有两种检测鉴定机构,一种就是这种服务于车商的,另一种就是像龙协这样的检测鉴定机构,专注服务于客户”“如果你带着其他检测机构的报告或者4s店或者修理厂的报告来我这检测,如果检测结果一致的情况下,我不光免你本次的检测费用,我还报销你上一次的检测费用”等内容,尚不足以将其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某网络公司关于BOSS直聘(www.zhipin.com)的相关主张依据不足,且相关内容现已不存在,故对其要求H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因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停止,故一审法院认为判令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停止侵权显有必要,并对某网络公司要求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法检”字样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通过抖音、快手以及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长期、大量发布商业诋毁与虚假宣传内容,不仅对某网络公司商誉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亦导致不特定公众产生误解,故关于某网络公司要求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发布澄清声明公开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刊登消除影响声明的位置及期间,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方式、影响范围以及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某网络公司要求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某网络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一审法院依法在法定赔偿范围内酌情确定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向某网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0万元,合理开支20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法检”字样;三、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汽车报》非中缝显著位置连续三日发布澄清声明,公开消除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某网络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依据某网络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负担);四、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9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五、驳回某网络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且有工商登记资料、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视频、商标注册证及授权书、作品登记证书、所获荣誉及资质证明、宣传推广材料、合同、发票、网页打印件等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二审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某网络公司提起本案不正当竞争之诉主体是否适格;二、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三、被诉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四、某网络公司有关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使用“法检”字号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以及该主张是否成立;五、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的责任承担方式及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

一、关于某网络公司提起本案不正当竞争之诉主体是否适格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经营者”。根据上述规定,一方经营者的行为导致其他经营者交易机会丧失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竞争优势的,则二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
本案中,某网络公司与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均从事二手车行业,二者之间具有直接竞争关系。某网络公司针对被诉行为显然具有提起本案不正当竞争之诉的主体资格。某网络公司登记的营业范围并不影响其事实上与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认定。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予以确认。

二、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经营者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的,应当举证证明其为该商业诋毁行为的特定损害对象。

在案证据显示,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在抖音、快手及微信账号宣传自身服务的同时,多次以“某博士”“那个博士”“X博士”等与某网络公司“某博士”品牌读音相同或文字近似的方式发表言论,且有网友明确识别上述言论所指为“某博士”,结合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与某网络公司系同行业直接竞争对手以及“某博士”品牌的知名度,可以认定上述言论指向某网络公司的“某博士”,某网络公司系被诉行为的特定损害对象。
经营者传播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构成虚假信息。经营者传播的信息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负面评价,构成误导性信息。本案中,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的部分言论指称“某博士”没资质、违法经营,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系真实情况,故上述信息构成虚假信息。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另有部分言论意指“某博士”坑害消费者,容易导致消费者对“某博士”产生负面评价,构成误导性信息。上述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损害了某网络公司的商业信誉和“某博士”品牌的商品声誉,削弱了某网络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容易导致本应属于某网络公司的潜在交易机会丧失,损害了某网络公司的竞争优势,故被诉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行为。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予以确认。

三、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商业宣传。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三)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本案中,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宣称其系“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司法鉴定专业机构”“入围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等,而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持有《司法鉴定许可证》,但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并未提供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属于上述规定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曾经接受部分法院委托从事鉴定事项与其系司法鉴定机构并非同一概念,不能据此认定其系司法鉴定机构。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对外宣称其享有“CMA”资质,且可进行“CMA安全性检测”,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具有上述资质,相反,在案证据显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未显示有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信息。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对外宣传注册二手车鉴定评估师157人,其中高级职称26人,博士7人,硕士16人,汽车行业专家31人,但其2016-2022年度报告显示社保缴纳人数均为0人,且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多次使用绝对化用语,如资质最全、最权威、最负责、NO1等,但其并未就此进行举证。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在展示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时称目前中国只有5家通过了二手车鉴定评估9001质量认真体系,但在案证据显示不止5家,与事实不符。由此可见,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对外宣传的上述信息并非真实信息,上述信息欺骗、误导了相关公众,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资质、能力及水平产生误解,构成虚假宣传。

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另在对外宣传过程中使用“类法徽”“类局徽”标志,上述标志与国家机关相关标志近似,结合其同时实施了前述虚假宣传行为,该行为容易使相关公共误认为其与司法机关、质检机关存在一定关联,误导相关公众。法检机动车对外宣传持有“二手机动车司法鉴定评估服务企业能力甲级等级证书”,但该证书发证日期为2022年4月28日,而颁发单位中“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登记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11月24日,且取得该证书无需专业能力审查,结合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前述其他虚假宣传行为,该行为夸大了自身服务能力,易使相关公众基于误认为其服务能力明显高于其他同行业竞争者。由此可见,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对外宣传的上述信息误导了相关公众,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资质、能力及水平产生误解,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在经营及宣传过程中单独突出使用“法检”二字,而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社会公众在呼叫法院和检察院时,通常会将二者的首字合并,共同称呼为“法检”,这已是当前社会公众对法院和检察院约定俗称的称谓,“法检”二字已经与法院、检察院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与法院、检察院并无任何隶属关系,亦并非《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法检”二字,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与法院、检察院存在某种特定关系,或者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所提供的服务得到法院、检察院认可,或者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资质更优、服务更有保障等误导性信息,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四、关于某网络公司有关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使用“法检”字号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以及该主张是否成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或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请求登记机关予以纠正。”第二十二条规定,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经营者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且使用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以依照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规制,该条款涵盖了所有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既包括混淆行为,也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虽然仅就混淆行为规定了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的民事救济方式,但据此不能反推除混淆行为之外的其他因使用企业名称行为所引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则,也并不表示其他经营者不能依据除混淆条款之外的其他条款就不当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但针对违规企业名称提起民事诉讼应当严格限定条件,否则将导致司法和行政程序界限不清,衔接不畅,或者使司法程序成为经营者打击同行业竞争者的手段,从而对既有的公平竞争秩序造成不当干扰或冲击。其他经营者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取决于被诉利用企业名称行为是否对该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而且这种损害应当是一种直接、具体的竞争性利益损害,此时,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即具有诉的利益,可以提起反不正当竞争之诉。此类不正当竞争之诉与行政机关纠正违规企业名称程序并不冲突,行政机关既可以自行纠正或者依他人请求纠正违规企业名称,也可以在法院认定企业名称违规的情况下予以纠正。赋予请求人在特定条件下请求民事救济的权利,是对行政机关纠正违规企业名称行政程序的有益补充,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企业名称行为,避免对公平竞争秩序以及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及时为受害人提供有效救济。

本案中,某网络公司是否具备诉的利益,取决于其是否因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将“法检”作为字号使用的行为受到了竞争损害。某网络公司主张上述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前提条件是,被诉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具体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系原则性条款,与其他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同,该条并未就行为的具体样态进行规定,而是仅仅规定了原则性的要件,包括经营者之间应当具有竞争关系、原告应当具有竞争法上可保护的合法权益、被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一方面,原则性条款具有极大弹性和开放性,能够适应时代变化和技术更迭,将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另一方面,也应当对原则性条款保持审慎、谦抑的态度,在具体条款能够规制的情况下,不宜使用原则性条款予以保护。只有在具体条款不能覆盖被诉行为,而被诉行为又有规制的必要性的情况下,才应适用原则性条款,否则将导致原则性条款的不当泛化,对自由竞争造成不当干预。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其中,字号是经营者区别于其它市场经营主体的主要文字标识。经营者的字号除不得包含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之外,还不得传递与其企业资质不相符的信息,否则将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或者误解。本案中,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的企业字号中,除了“法检”二字之外,并无其他文字,“法检”是识别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的主要文字标识。如前所述,相关公众已经将“法检”与法院、检察院形成了稳定对应关系,结合前述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自称系“司法鉴定机构”等虚假宣传行为,其将“法检”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法院、检察院存在特定关系,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某网络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显然受到了竞争性损害,故其具备诉的利益,具有提起本案反不正当竞争之诉的主体资格。

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虚假宣传的条款能够规制上述行为,某网络公司不宜直接寻求原则性条款的保护,对其有关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予以纠正。

市场竞争的本质即交易机会的争夺,竞争者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这属于市场竞争的正常现象,只要经营者诚信经营,即便其他经营者的市场利益因此受到损害,亦不应予以干预。本案中,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将从事二手车行业的公司明确区分为自身和其他同行业,并在经营中突出宣传自身资质和能力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不具有可责性,尚不足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予以确认。

五、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的责任承担方式及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八)赔偿损失;(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因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未举证证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停止,故一审法院判令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停止实施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事实依据,予以确认。就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方式而言,由于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实施的被诉多项虚假宣传行为均与其“法检”字号有关,如不判令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停止使用“法检”字号,被诉其他虚假宣传行为无法在真正意义上得以制止,故本院综合考虑被诉其他虚假宣传行为与企业字号的紧密关联程度,认定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停止虚假宣传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法检”字样,一审法院对责任承担方式的认定正确,予以确认。

因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通过各大网络平台长期、大量发布商业诋毁与虚假宣传内容,既对某网络公司商誉造成不良影响,亦导致不特定公众产生误解,故一审法院判令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发布澄清声明公开消除影响正确,予以确认。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某网络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被诉行为的影响范围、某网络公司“某博士”品牌知名度等因素,依法在法定赔偿范围内酌情确定的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向某网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数额并无不当,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某网络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36483.32元,由某网络公司负担16483.32元(已交纳),由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负担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2383.32元,由某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负担14700元(已交纳),由某网络公司负担27683.32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谢甄珂
审 判 员 兰国红
审 判 员 赵 楠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叶 瑞
书 记 员 张 希

没有了 下一篇下一篇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