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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号商标争议再发:“莲香楼”字号与商标权冲突引热议

发布时间:2025-09-03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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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其将两家运营莲香楼酒家的企业诉至法庭,一审判决胜诉,两家被告企业因宣称“中华老字号”“百年经典”等构成虚假宣传,被罚200万元。该案因老字号商标争议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一、前世今生:字号权益与商标专用权分离

在原告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下称莲香楼公司)、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下称西关世家公司)与被告广州莲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莲楼公司)、广州百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百莲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快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因企业改制等原因,中华老字号“莲香楼”字号权益与商标专用权分属于莲香楼公司与广州老字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老字号公司)。“莲香楼”字号与商标权冲突案,是典型的老字号与商标权争议案例。

莲香楼于1909年2月创业,1956年2月开业,当时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经营方式为零售,主营中西饼食、速冻食品等。2006年9月14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广州市莲香楼体制改革,更名为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显示,其名称为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20日成立,股东是第三人荔湾国资局和西关世家公司。

据商务部官方网站“公众留言”专栏显示答复内容:“广州市莲香楼是我部2006年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经询广东省商务厅,该企业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企业后,经市场监督部门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莲香楼公司对“莲香楼”字号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案外人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饮食服务集团)曾是第1163850号 “莲香”及图(申请日期为1997年5月23日)、第3094502号 “莲香楼”及图(申请日期为2002年2月9日)、第11297559号“莲香楼”及图(申请日期为2012年8月2日)商标注册人(以上三件商标统称为“莲香楼三商标”)。其中第1163850号“莲香”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服务餐馆、自助餐馆等服务上,第3094502号“莲香楼”及图、第11297559号“莲香楼”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自助餐厅、饭店等服务上。三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此外,第54053239号“莲香楼 LIANXIANGL0U”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服务上。

原告莲香楼公司获得饮食服务集团关于莲香楼老字号及商标的许可要追溯至2006年8月1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就第三人荔湾国资局报来的《关于泮溪酒家和莲香楼老字号品牌使用费问题的请示》作出穗国资批(2006)16 号《关于泮溪酒家和莲香楼老字号品牌使用费的批复》。该文件明确:“三、关于‘老字号’和商标等无形资产使用及收益的问题。(一)根据会议纪要的规定,下放企业改制后原国有企业性质发生了变化。必须按协议有偿使用泮溪酒家和莲香楼老字号及商标。(二)泮溪酒家和莲香楼老字号及商标的有偿使用范围包括经国家有关部门注册、登记的老字号、商标及其派生的所有与其相关的商标,未经权属持有人的同意,不得私自注册与泮溪酒家和莲香楼商标有关系的其他商标,不得转租、分租。(三)泮溪酒家和莲香楼老字号、商标的有偿使用费收取初定为以每年55万元和137万元为基数,每年递增3%,并作为招标条件之一,与股权转让标的一同在广州产权交易所挂牌招租。租赁期签约时另行商议。”

2006年9月1日,西关世家公司(原名称广州市荔湾区西关世家园林酒家)作为受让方与作为出让方的荔湾国资局(原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签订《股权交易合同》,明确要求受让标的企业股权后,必须使用标的企业(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老字号商标,并向商标所有权人缴纳商标使用费。

后续饮食服务集团与莲香楼公司就莲香楼老字号及商标的许可产生纠纷。2020年6月23日,双方就签订《莲香楼商标和老字号品牌有偿使用许可合同》进行磋商,合同草稿文本显示“莲香楼”品牌使用许可形式为普通使用许可,但西关世家公司在批注栏中注明为:要求排他。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2021)粤73民终6087号案中,认定西关世家公司、莲香楼公司对“莲香楼”商标及老字号品牌的使用许可为普通使用许可。

2021 年11月3日,饮食服务集团将包含莲香楼三商标在内的莲香楼商标转让给案外人老字号公司,并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合法的商标转让证明。2020年9月14日,枫盛公司与饮食服务集团签订《莲香楼商标有偿使用许可合同》,明确约定:饮食服务集团将第42类(注册号为:1163850)、第43类(注册号为:3094502、11297559)“莲香楼”商标许可给枫盛公司在餐饮茶楼项目内使用;2022年12月29日,饮食服务集团、枫盛公司、老字号公司签订《莲香楼商标有偿使用许可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许可使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老字号公司。

2024年12月6日,老字号公司出具商标使用授权书,将莲香楼三商标及第54053239号“莲香楼 LIANXIANGL0U”(核定使用日为2021年6月20日)商标普通授权给枫盛公司、莲楼公司在莲香楼东风店使用,期限自2020年9月14日至2030年9月13日。同日,老字号公司还将前述商标普通授权给枫盛公司、百莲公司在莲香楼至泰店使用。

二、法院判决:宣称老字号构成虚假宣传

法院本案一审裁判文书显示,一般而言,中华老字号企业依法拥有中华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和注册商标。但本案中,因企业改制等原因,中华老字号“莲香楼”字号权益与商标专用权分属于莲香楼公司与老字号公司,“莲香楼”字号承载了中华老字号“莲香楼”的历史传承。故,百莲公司、莲楼公司虽获得老字号公司授予“莲香楼”商标的普通许可,有权在餐饮茶楼服务上使用“莲香楼”商标,但在未获得莲香楼公司字号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表明其主体具有百年历史的宣传语。具体而言,百莲公司、莲楼公司不能在商业宣传过程中,宣称其为“中华老字号”“始创于 SINCE 一八八九 1889”“百年莲香”等与主体具有百年历史相关的宣传语,会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具有百年历史的莲香楼公司,该行为已经构成虚假的商业宣传,损害莲香楼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此外,鉴于百莲公司、莲楼公司认可被诉行为系其共同实施,故两公司应对虚假宣传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停止侵权,百莲公司、莲楼公司、三快公司应停止被诉虚假宣传行为。

法院判决被告广州莲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广州百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三、风波未平:老字号与商标之争路漫漫

近年来,涉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频发,老字号的保护问题也备受关注。中华老字号是具有历史底蕴的市场主体,商标是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当我们将目光从莲香楼这一单一案例扩展到整个行业便会发现,类似因商标授权争议陷入经营困局的老字号不在少数。这一普遍现象背后,折射出的是老字号与商标权争议现象。

实践中,由于公私合营等历史原因、商业利益驱使下的抢注模仿行为、字号或商标流转的不规范、老字号企业经营不力及法律意识不够等因素,老字号与商标之间经常产生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平教授表示,中华老字号经营纠纷普遍源于历史政策变迁:公私合营与改革开放的制度转型,导致原传承人与国有主体产生权益冲突;部分老字号回归传承人后,又因商标管理缺位、品质把控松弛,逐步丧失品牌独特性。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目标,应立足百年品牌长远发展,将其作为培育品牌持续生命力的战略支撑,而非追求短期授权收益的功利性工具。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陶鑫良教授表示,本案引发的这类问题,既是法律问题,也是历史问题。法律问题需依据法律规范进行权衡解决,历史问题则应尊重历史事实以求得平衡解决。期望在相关法律规范的框架下、基于相关历史事实,权衡法律因素、平衡历史状况,尽快解开并解决这一历史性难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具有多样性,机会也具有随机性。尽管要致力于解决该问题,但能否尽快实现完善解决,仍亟待各方理性与努力,且拭目以待。

据悉,目前,本案双方均已上诉。本刊将持续关注该案的后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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