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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03 来源:江苏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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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及省政府《关于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要求,落实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等决策部署,推动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高标准建设、高质量运行,促进其精准服务备案主体名单和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精准匹配,加强专利预审资源省内跨区域统筹协调,实现全省专利预审服务管理业务数据联通、准入条件统一、提交材料统一、审查标准统一、处置规则统一,省知识产权局研究起草了《江苏省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邮件标题请注明“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修改意见”字样。电子邮件:hongyh_zscq@js.gov.cn;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邮政编码:210032。信封上请注明“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修改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将意见反馈至:(025)83279984,文头请注明“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修改意见”字样。

四、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1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1.《江苏省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江苏省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2025年9月2日

附件1:

江苏省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支撑产业创新、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预审行为,促进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精准服务备案主体名单和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精准匹配,加强专利预审资源跨区域统筹协调,根据《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国家知识产权局77号令)和《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内各保护中心开展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申请预审(以下简称预审),是指保护中心对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实施预审,符合条件的高质量专利申请可以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通道。

第四条 预审服务遵循“公平公益、主体自愿、优质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预审服务,不影响其申请专利的相关权益,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请备案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申请预审服务,应当遵循属地原则,向江苏省保护中心或者登记注册地所在设区市保护中心申请备案。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江苏省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研发、生产或经营范围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江苏省保护中心或者登记注册地所在设区市保护中心的预审服务产业领域一致;

(三)创新实力强、专利质量好、专利工作诚信度高;

(四)近三年内没有专利不诚信行为。

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院士团队等国家重大科技战略力量,省级科技领军企业、头部高等院校、省级科研平台等省级战略科技力量(以下简称“精准服务重点备案主体”)不受前款第二项规定的限制。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申请备案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一)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制件;

(三)申请预审服务承诺书(见附件);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保护中心对企事业单位递交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核准通过后完成备案(经过备案的主体以下简称为“备案主体”)。

第三章  预审登记

第十条 备案主体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预审相关业务。接受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属地原则,向江苏省保护中心或者备案主体所在设区市保护中心登记,且被列入全国中华专利代理师协会公布的“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登记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以下注册申请材料:

(一)代理机构预审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或者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复制件;

(三)申请预审服务承诺书(见附件);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以及江苏省内各保护中心,应当积极引导推动代理机构申请纳入“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无特殊情由,保护中心不再接受“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之外的代理机构提交的预审案件。

第四章  跨区域预审服务

第十三条 全省各保护中心受理的精准服务重点备案主体提交的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本中心产业领域的预审案件,可以交由江苏省保护中心进行调度。

第十四条 江苏省保护中心设立江苏省预审案件调度中心,负责全省跨区域预审案件的调度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江苏省预审案件调度中心根据预审案件的IPC主分类号、全省各保护中心在审案件数等提出分配建议,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将预审案件推送至预审地保护中心。

第十六条 预审地保护中心负责跨区域预审案件的审查、信息采集和一致性审核,对预审合格的案件标注加快标记,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预审服务,不得无正当理由驳回预审申请。

第十七条 全省年度受理跨区域预审案件数量不超过上年度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案件总量的5%。

第五章  预审规范化管理

第十八条 江苏省内各保护中心应当严格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对预审案件进行形式缺陷和明显实质性缺陷预审,对预审文本中意识形态敏感信息进行排查。

第十九条 江苏省内各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预审服务相关规范事项和承诺的,根据情形采取提醒、暂停预审服务、取消资格等方式维护预审工作秩序。

第二十条 保护中心建立备案主体预审成效跟踪评价机制,对通过预审获得授权专利的审查周期、维持年限、实施转化情况,以及备案主体对地方经济贡献等进行数据统计和成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 备案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护中心予以提醒:

(一)预审案件形式问题过多;

(二)违背申请预审服务承诺书中承诺;

(三)预审合格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不满一年转让的专利超过3件或授权后维持时间低于2年,未报备或报备理由不充分;

(四)与未备案主体共同提交预审申请案件超过3件,未报备或报备理由不充分;

(五)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认定或者通报为非正常专利申请,既不申诉也不主动撤回;

(六)其他不规范情形。

第二十二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全省各保护中心暂停预审服务六个月:

(一)一年内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

(二)提交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的预审请求;

(三)一年内有1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

(四)提醒后拒不改正等干扰或者不配合预审相关工作;

(五)以隐瞒、欺骗的手段应对预审;

(六)其他不良情形。

第二十三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在全省各保护中心备案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一)一年内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

(二)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

(三)恢复预审服务后,再次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四)严重干扰或者不配合预审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全省各保护中心暂停预审服务,并及时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反馈情况:

(一)严重违背申请预审服务承诺书中承诺;

(二)代理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认定或者通报为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较多,或者既不申诉也不主动撤回;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代理机构名义提交预审案件;

(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其他不良情形。

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保护中心负责汇总省内各保护中心关于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提醒情况、违规情形等信息,及时作出处理建议,报省知识产权局核准后,及时通知相关备案主体。

第二十六条 备案主体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结果五个工作日内,向江苏省保护中心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暂停服务、取消备案资格的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可在消除相关异常因素、满足相关时限要求及备案注册条件的前提下,向江苏省保护中心提交书面恢复预审服务申请。江苏省保护中心根据备案主体整改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备案主体自备案注册通过之日起,两年内在省内各保护中心均未提交任何预审案件的,视为放弃备案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省内各保护中心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申请预审服务承诺书

附件

申请预审服务承诺书

我单位(机构)自愿申请获得江苏省内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知悉并愿意承担专利申请预审涉及的有关法律风险,承诺不提交虚假材料,自愿遵守如下事项,对于在专利申请时和审查过程中放弃的权益和机会,不在后续法律程序中主张享有。

一、专利申请预审阶段

(一)提交符合要求的XML格式申请文件。

(二)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不涉及以下情形: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 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三)提交专利申请不涉及《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国家知识产权局77号令)所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四)不对同一专利申请重复多次提交预审。

(五)在预审过程中仅针对预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需作出其他修改的,提前与保护中心沟通。

(六)积极配合保护中心提出的电话讨论或者当面讨论的约请,并及时提交相关材料。

二、在专利申请预审通过后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阶段

(一)在尚未收到保护中心的预审结论前,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二)经预审通过的专利申请,在收到预审通过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将预审通过的文件以XML格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电子申请。

(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本与经保护中心预审通过的专利申请文本一致。

(四)对同一专利申请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重复提交。

(五)经预审通过的专利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费用的网上足额缴费:申请费(含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并向保护中心反馈申请号及缴费凭证。

三、在专利申请预审通过后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程序阶段

(一)专利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初步审查要求。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明人姓名、发明人身份证号、专利代理总委托书编号、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号等信息均填写准确。

(二)对于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需要提交证明文件的情形,将相关证明文件将在申请日一并提交。

(三)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第一、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分别在10个、5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要求的XML格式答复意见。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要求的XML 格式答复意见。

(四)在审查过程中,自愿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对专利申请进行主动修改的权利。

(五)在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自愿放弃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的权利。

(六)主动撤回专利申请前,及时向保护中心报备。

(七)积极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讨论约请。

若违背上述承诺,我单位(机构)知悉相关专利预审案件会被终止预审服务,或者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或者转为普通申请程序,并愿意承担暂停预审服务、取消预审资格等相应当责任。

承诺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江苏省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6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召开6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会议指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今年确定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制度建设年”,将“加强专利预审资源配置、提高预审质量、更好更高效服务创新”作为重点工作,并提出将建立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精准服务备案主体名单,对列入名单的创新主体,保护中心将提供有针对性的专利预审、维权援助、纠纷调解、专利导航等服务;匹配优质专利代理机构提供高水平服务;对重点主体加强主动对接,提供精准服务,加强专利预审资源跨区域统筹协调等系列工作安排。

截止目前,江苏省拥有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9个,涉及产业技术领域17个,是全国保护中心拥有数量较多、产业技术领域覆盖较广的省份之一。为了加快打造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阵地,更好发挥经济大省的辐射带动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迫切需要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制度建设,推动加快形成全省统一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格局,引导高质量专利代理精准服务保障高水平创新,着力支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二、起草过程

在前期深入开展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围绕“备案主体申请、代理机构登记、跨区域专利预审、专利预审规范化”等四个方面,反复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多次征求相关处室、部门意见,8月22日,召开全省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座谈会,专题征求意见建议,累计收到修改意见14条,对反馈的修改建议予以采纳。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围绕全省专利预审服务管理“一联通、四统一”即:业务数据联通、准入条件统一、提交材料统一、审查标准统一、处置规则统一的目标,共计二十六条。第一部分为总则,主要涉及制定目的和概念介绍,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的具体内涵,强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遵循公平公益、主体自愿原则。第二部分为申请备案,主要涉及创新主体备案,明确了备案主体申请条件,以及备案所需材料和审核流程。第三部分为预审登记,主要涉及代理机构预审登记。明确了专利代理机构登记所需材料,并明确无特殊情由,保护中心不再接收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之外的代理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同时,省知识产权局和各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应积极引导推动代理机构申请纳入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第四部分为跨区域预审服务,主要涉及跨区域专利预审,办法提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精准服务备案主体名单第一、二类企事业单位,提供保护中心省内跨区域专利预审服务,明确实施跨区域专利预审服务的流程。第五部分为预审规范化管理,主要涉及专利预审规范化,提出加强专利预审质量管理的工作要求,明确对违反服务规范事项和承诺事项的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给予提醒、暂停预审服务、取消备案资格、移出名单等处置方式。第六部分为附则,提出办法拟于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并明确办法实施前,省内各保护中心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四、需要特别说明事项

(一)关于不再接受“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之外代理机构提交的预审案件。当前,全国85%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由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浪费国家专利审查资源,挤占正常专利的申请审查机会和效率,严重影响我国高水平创新获得知识产权保护。为了助力高水平创新成果转化为优质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遴选一批社会信用好、业务水平高、履行行业自律责任到位的专利代理机构,形成了“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从已经提交申请的代理机构中,剔除了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多、专利代理质量低、知识产权信用不好的代理机构。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匹配优质专利代理机构提供高水平服务”的要求,办法明确保护中心不再接收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之外的代理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省知识产权局和全省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也将积极引导推动优质代理机构申请纳入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进一步扩大名单覆盖范围。

(二)关于探索实施跨区域专利预审。近年来,江苏积极打造“1+13+N”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截至目前,全省拥有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9家,涉及产业技术领域17个,基本覆盖“1650”产业体系,为江苏打造产业科技创新策源地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预审资源配置、提高预审质量、更好更高效服务创新”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支撑产业创新、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加强专利预审资源跨区域统筹协调,办法提出省内保护中心,对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重大战略科技力量、省级战略科技力量等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精准服务备案主体,提交的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本中心预审服务产业领域的预审案件,可交由江苏省保护中心进行调度,由江苏省保护中心提出分配建议,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由省内其他保护中心提供跨区域专利预审服务,其以更好满足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产业自主可控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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