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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马甲店”蹭名牌?超市老板耍小聪明反赔钱!

发布时间:2025-12-23 来源:上海虹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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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店授权,隔壁开“李鬼”?为在平台多开一家店,超市老板用亲戚名字挂新执照,一家实体店线上冒出两个超市!真假美猴王的超市戏码让生意经变成陷阱。加盟店另起灶炉,是否构成侵权?

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H公司经营一个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连锁超市品牌,其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在消费者中形成了良好的声誉和市场辨识度。

该公司在某线上平台发现,B公司经营的线上店铺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使用H公司商标而经营一家名为“H超市”的线上店铺。经查询,B公司经营店铺的注册地为某路某号甲室。

H公司认为,B公司店铺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是诉至虹口区人民法院,主张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侵害H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H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3万元。

审理中,由于涉案超市的线上店铺已经关闭,H公司撤回了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

 
图片由AI生成

审理中,B公司辩称,其线上店铺与A公司开设的线上店铺在线下对应同一家线下超市,线下实际在相邻且打通的某路某号甲、乙两家门面经营。而B公司注册在某路某号甲室注册,A公司则注册在某路某号乙室,相应的线上店铺也分别与上述地址相对应。B公司店铺的店长亦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店长与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亲戚关系。该店长在A公司线上店铺有授权的情况下,又以其亲戚的名义注册成立B公司,并由该亲戚担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后,B公司又在线上平台开设另一家新店,原因是“多一张营业执照,可以多开一家店,多赚一些钱。”H公司认可其曾向A公司授权使用商标,授权的网点地址明确为某路某号乙室。

审理中,法院依职权调取了B公司线上店铺的销售情况,显示该店铺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期间产生的交易结算总额为1.6万元。

经虹口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认可其行为构成侵权并向原告赔偿,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商标是市场主体重要的无形资产,依法获得授权使用他人商标是常见的商业合作形式。商标授权使用具有明确的边界,任何采取“打擦边球”的方式,通过开设“马甲店”或“傍名牌”等手段来扩大市场份额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

▶ 一、授权使用为何不能共享?

法律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权人通过合同将特定范围内的使用权授予被许可方的法律行为,商标权利人授予的权利范围通常包括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使用地域及使用期限等。被授权人必须在这些明确的范围内、严格按照许可合同的约定使用商标。

本案中,虽然A公司获得了H公司的商标授权,但是授权许可仍有时间、地域限制,授权范围应限于A公司及其自身经营的店铺,不是“买断”。在一墙之隔外注册B公司并于线上平台同样以“H超市”名义开设新店铺,这种行为超出了授权范围,即便两公司存在人员关联、物理空间打通,仍属于未经许可的越权使用。以“多一个营业执照,多开一家店”的形式变相扩大商标适用范围,实则是规避许可合同约束的侵权行为。

▶ 二、如何认定侵权?

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侵权行为是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除了需满足未经他人许可且构成商标性使用的要求,还应符合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要件。

本案中,B公司未经授权在线上开设店铺并使用H公司的商标,该店铺线上线下均为超市零售业务,与H公司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完全相同,具有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高度可能性。且涉案人员在明知其中一个公司依法获得授权的开设线上、线下店铺的情况下,再成立一家公司开设网店,显然具有更高的主观恶性。

因此,涉案超市在线上平台上以“H超市”名义开设店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H公司的商标权,还扰乱了市场秩序。商标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

▶ 三、赔偿责任是否要承担?

法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可商超企业的零售业务对应分类表第35类中的“为他人推销”服务,而目前服务商标侵权案件中是否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存在一定争议,即使能够适用该抗辩,其抗辩内容也应包括“不知道或不应知道其提供的服务构成侵权”,而不是“不知道或不应知道其销售的商品构成侵权”。因此,即使B公司系与A公司一并从H公司进货,出于B公司明知其未被授权许可使用服务商标的考虑,其也无法成功主张合法来源抗辩。

法官提醒

获得商标授权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主体和范围,切莫以为关联公司或“一家人”就能共享授权。线上冒用商标、线下打通经营,看似聪明实则侵权,“多开店”的自由不能以侵犯他人商标权为代价。尊重知识产权,合法诚信经营,才是长久发展的正道。任何试图在商标授权上钻空子的行为,都可能面临诉讼与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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