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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摘 要:光绪三十一年(1905),湖北燮昌火柴公司与湖南和丰火柴公司因商标侵权引发纠纷。该案成为晚清首例依据《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处理的商标案件,反映了近代中国商标法制化的开端。此案揭示了中国早期商标保护的艰难探索,亦为当今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历史镜鉴。
关键词:晚清 商标法 火柴公司 商标纠纷
晚清是中国近代工业化和商标法初创期。光绪三十年(1904),商部制定《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作为中国第一部商标法,规范商标侵权处理。随着经济开放加速商业化,商标纠纷增多。湖北燮昌与湖南和丰火柴公司商标之争是早期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既体现了晚清民族企业品牌价值认识的觉醒,也展现了晚清法律体系的探索过程,同时暴露了其存在的不足。
一 、清末商标法律体系的艰难构建
字号即店名、牌号,靠店家信誉和商品质量打造,是店家的声誉象征和无形资产。商标是工商企业为区分商品品质而设的标志,常以文字等形式注册于商品之上。以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各国商标立法的核心目标。在我国,商标需向国家商标管理机关申请注册获专用权。17、18世纪后,西方国家形成保障作者与发明者权益、使作品思想自由传播的共识,专利、商标等私权获公认。世界最早的全国性商标法源于法国,1857年相关法律确立全面注册商标保护制度。此后,商标法规在多国确立完善,在西方企业,尤其是知名大企业中被广泛应用,重要性凸显,成为企业经营的关键。
传统中国商业中,“字号”基于文字符号积累商誉和担保品质,与西方国家图形化商标体系形成对比。1884年,英领事报告称,中国商人难懂商标法。通商口岸是冲突集中地。1895年汉口报告显示,70%仿冒案为中国商人模仿洋商标。时任江汉税务司慕和德感慨:中国商贾不顾商标产权属性。
“商标”一词在中国首次出现与西方国家入侵相关。鸦片战争后,清政府授予西方国家贸易与外交特权,引入商标与知识产权制度。光绪二十四年(1898)“百日维新”时,清政府保护中国商人知名商标,外国商人求助本国政府在驻华大使馆注册商标后转至中国海关登记,未奏效。西方国家与清政府谈判,敦促制定相关法律,成立专门机构保护其在华知识产权。
当时,西方列强军事侵略中国,出现大量倾销商品,中国市场几乎被外国商品和品牌垄断。鸦片战争后,清朝政府于道光二十四年(1844)设五口通商大臣,管理通商口岸外交与通商事务,兼保护外商商标。咸丰十一年(1861)设南、北洋通商大臣,兼管沿海通商事务与商标审批。这是中国最早管理商标的机构。光绪十六年(1890),上海燮昌火柴公司“渭水”牌商标经南洋大臣批准使用。这是最早中央政府批准的商标记录。
光绪二十八年(1902),《续议通商条约》要求保护英商商标,促成光绪二十九年(1903)商部商标登录局成立。光绪三十年(1904),清政府商部反对总税务司赫德拟定的商标章程,主张中外商人平等。[1] 商部拟定《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于光绪三十年九月十五日 (1904年10月23日)起施行。这是中国近代首部商标法规,规定在商部设注册局,上海、天津海关为分局。
清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对总税务司袒护外商处略作调整,在商标权获取及领事裁判权问题上对西方列强仍显著让步,却被时人赞“采择各国通例,参协中外之宜,毫无偏袒”[2]。光绪三十年(1904),该章程正式颁行,意义深远,标志新的商标保护时代开启,终结中国开埠通商数十年来“商人牌号向无保护”的历史,不少商人已认识到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关键作用。
在商标保护制度设计上,该章程具有开创性特点:一是确权机制明确采用“使用优先”原则,保障商标权人利益;二是管辖模式创新设置,设上海、天津等商标挂号分局,构建中央与口岸二级管理体系,奠定组织基础;三是程序规范明确细化,构建初步争议解决机制,规范纠纷处理流程,确保商标权益公平稳定。
不过,该章程存在局限性,突出表现是保留大量领事裁判权条款,被日本《朝日新闻》评论形同虚设、缺乏执行力,难以威慑仿冒者。值得注意的是,清政府颁布该章程后不久,湖北燮昌火柴公司与湖南和丰火柴公司就爆发了商标归属纠纷。
二、湖北燮昌火柴公司与湖南和丰火柴公司应运而生
我国近代火柴工业始于19世纪中叶西洋火柴传入。1867年左右,火柴作为贡品经宫廷渠道传入,成为中西文化交流的桥梁。至19世纪末,火柴贸易成为列强经济侵略的手段,英国垄断在华市场。甲午战争前后,日本凭技术优势大规模对华输出,占据主导。数据显示:1867年进口7.92万罗,1898年增至800万罗, 增长近100倍;其间欧洲份额急缩,日本主导;直至抵制日货运动兴起,日本火柴渐成在华市场主导。
(一)湖北燮昌火柴公司
在洋货冲击下,中国本土涌现30余家火柴企业,但存活周期短。光绪十六年(1890),上海火柴同业中,燮昌、荣昌、燧昌三大公司并存,后荣昌与燧昌破产,唯燮昌独存。
晚清时,燮昌火柴公司创立。作为我国首家自主研制生产现代火柴的民族资本企业,它的成立,打破了英、瑞、日等国火柴厂商在华垄断,实现了火柴生产自主化。宁波实业家叶澄衷早年创办“顺昌号”五金铺,构建五金分销网络。他基于对民生必需品价值的认知,斥资五万两白银在上海虹口塘山路创设燮昌火柴公司,采用“官督商办”模式,聘请同乡宋炜臣为首任总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宋炜臣研习日本火柴工艺,设计的“燮昌”牌火柴融入传统元素,改进配方,使燃烧时间延长30%,产品获市场认可,销售量占上海市场60%以上。燮昌公司成为国内最大民族火柴企业。
叶澄衷、宋炜臣等致力于发展民族火柴工业,上海燮昌公司建立全面产业体系,产品替代进口,成“官督商办”典范。之后,宋炜臣将视野投向华中,光绪十九年(1893),开埠的汉口有商业潜质,他决定在此布局。
光绪二十二年(1896),在叶澄衷资金支持下,宋炜臣建设汉口燮昌火柴厂分厂,获张之洞政策支持。厂区选址汉口日租界上火路,占地74.8亩,投资42万元。该厂引入现代管理制度,工人超1000名。
宋炜臣引进西方技术,完成工艺升级,研发安全火柴。在张之洞的支持下,企业获得15年专属经营权。公司注册“双狮”等系列商标,构建鄂湘销售网络,配合厘金优惠政策,市场占有率攀升。燮昌公司开业初年,净利润24.4万元,日产火柴约43万盒 [3],稳固龙头地位。

燮昌火柴公司生产的“双狮”牌火柴商标
汉口燮昌的成功示范意义重大:实现技术引进与自主创新结合,构建官督商办现代治理模式,通过知识产权维护民族产业利益;反映晚清“实业救国”理念深化,其运营模式为民族工业转型提供范本,品牌战略与技术升级路径有启示价值。
(二)湖南善记和丰火柴公司
晚清维新变法时,湖南以“开风气之先”姿态成为我国近代工业文明萌发地之一。在巡抚陈宝箴“兴工振商”政策推动下,湖南依托资源构建近代工业体系。善记和丰火柴公司的创立,标志着湖南近代工业化的突破,是“实业救国”理念的实践。
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长沙旱魃成灾,士绅刘国泰等提出“以工代赈”方案,倡议用官银设洋火局,既“挽回利权”又助灾民,获陈宝箴认同,清廷拨赈济银一万两。开创“官督商办”与“赈工结合”模式,办厂议案实施。
光绪二十二年(1896),陈宝箴授权张祖同任公司总办,刘国泰、杨巩协同。招股时民间资本参与少,发起人的垫资与官银形成三万两初始资本。同年,公司在长沙投产,所在街道称“洋火局街”。
公司初创时,用蒸汽动力基础设备和人力操作机组,有锅炉房等辅助设施;生产体系本土化,梗材本地松柏,盒片传统工艺,化学品国外引进,是机器生产与手工加工混合模式,体现早期民族工业特征与湖南“土洋结合”工业化探索。
和丰火柴公司作为中国近代民族工业的典型样本,其生产体系与运营模式具有显著的研究价值。在工艺流程上,建立全面木质火柴生产流程,含18道质量控制节点,形成日产3.5万盒的规模化生产体系;在产业生态上,外包制盒工序,形成特色产业集群,市场覆盖华中、华南12省区;在制度创新上,构建了“官督商办”股份制,虽有治理挑战,但激励机制为后世企业提供借鉴。
从历史看,该公司是“实业救国”实践的平台。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发表的《论湖南实业发展纲要》中,谭氏特别指出:火柴虽微,实为文明普及之先导,其制造工艺之精进,恰是工业革命之缩影。作为早期标志性企业,公司初创成功,后期因政治经济动荡、技术等问题陷入困境。光绪三十一年(1905),“双 (yí)”商标纠纷案是转折点,产品侵权致市场占有率降低、商誉受损,此后一蹶不振。其兴衰映射时代突破的勇气与局限。
和丰火柴公司生产的“双
”牌火柴
三、燮昌与和丰火柴公司商标归属之争
湖北汉口镇燮昌火柴公司与湖南长沙和丰火柴公司原本相安无事。光绪三十年(1904)七月,和丰火柴公司在湖南本省销售假冒“双狮”商标火柴;十月,大量运送假冒狮牌火柴至汉口乡镇销售,还找汉口永泰昌商号假冒燮昌火柴公司产品,到汉口税局完纳统捐后在汉口销售。和丰公司觊觎燮昌公司双狮捧球商标影响力,仿造以降低成本、抢占市场。消息传至燮昌公司,其向地方商会申诉,指出和丰公司构成商标侵权。此次争议主要聚焦两方面:
其一,商标相似性认定:和丰“双狮”图案是否实质性模仿燮昌“双狮”商标;其二,法律适用问题:《商标注册试办章程》未全面推行时,如何依传统商事习惯与新兴法律裁断纠纷。
汉口地方商会受理燮昌公司控诉和丰公司涉嫌商标侵权后,援引《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相关条款,经缜密审理,认定和丰公司商标设计虽细节有异,但整体构图与燮昌公司的商标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混淆。基于此认定结果,商会立即禀请夏口厅抚民同知冯篔查封追究这批假冒火柴。同时,将假冒狮牌火柴与燮昌火柴公司生产的狮牌火柴的商标进行详细对比,发现假冒火柴商标与真品“纤微毕肖”,存在很多雷同之处。和丰火柴公司辩解道,其所用系“双 ”,形状与狮全然不同,且盒面上注明和丰公司汉文,尤易辨识。[4]
光绪三十一年(1905)二月初,夏口厅冯篔将真假“狮牌”火柴商标粘连禀呈商部、张之洞及湖北商务局,表明和丰公司冒牌证据确凿,恳请严惩。汉口燮昌火柴公司也上呈商部控告。和丰公司获悉后,通过湖南农工商务局向湖北商务局发咨文,指责湖北燮昌公司拦截货物、妄行控告,要求发还封存货物,建议双方对话解决。商部接到燮昌公司指控后,要求两家公司上报开办年月、股本等情况,按章程注册,再核实处理。
纷争未解决,双方各执一词,争论焦点不仅在商标,还涉及市场划分、销售区域等利益。和丰公司提出划定销售区域,燮昌公司并未接受。其间,湖南巡抚端方的重要幕僚赵凤昌在给端方的禀函中认为,华洋贸易商标应独特,不容假冒盗用,各商业主体应创新打造品牌,这是振兴实业关键,当前要整顿商标秩序。
赵凤昌在致端方的禀函中进一步指出:和丰果悉匠心独运,不冒双狮捧球,即使武汉全销其货,燮昌又何能阻其流通,计不出此,乃欲区分界线,是故步自封也。剿袭不悛是甘犯不韪也。况和丰为官绅合办之厂,不思发奋自立,转窃商办厂牌可耻,孰甚焉? [5]
赵凤昌在禀函中期望和丰公司悔悟,转变经营策略,致力于品牌改良提升,恳请端方主持,勿让该公司借士绅势力破坏商业规则。其法律见解及纠纷解决方案获端方认同。端方当即致电商部尚书载振,指示依《商标注册试办章程》核查燮昌与和丰火柴公司商标权属争议。此次行政干预体现了赵凤昌的建言对端方施政思路的实质性影响。其提出的“商标权法定主义”原则指导了该案处理,也为近代中国工商业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重要借鉴。
光绪三十一年(1905)二月初六,商部尚书载振收到端方电报,旋即做出如下回复:查燮昌公司在部遵章注册有案,既据禀称,和丰“双 ”显有侵碍双狮牌实据,未便含容断结,致失本部保护商牌之宗旨。执事明镜高悬,新政萌芽于此案大有消长之机。务祈查明案情,迅饬和丰立即注销“双 ”牌记,另徙他牌,勿再希图含混至湘汉分销,未免启商人垄断之阶,应准燮昌在湘汉统销,以维商政,而昭公道。[6]
端方为湘省和丰火柴公司冒用燮昌公司“双狮”牌号事致商部尚书载振等信函稿 光绪三十一年三月
端方在收到商部的电报后,旋即致函商部尚书载振,函中言道:查中国商智未开,狃于小利,见他人货物畅销,辄思冒牌影射,此种风气最背公德,现当整饬。商政之秋,自宜遵守规章,蠲除故习,且和丰果制造精良,诚如尊论,何妨别树一帜。其已遵抄来函,行商务局饬知遵照,至商标注册久颁定章,该公司必当遵办也。[7]
不久,经夏口厅裁准,认定湖南和丰火柴公司擅自冒用湖北燮昌火柴公司“双狮”牌商标,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自行改良,另择商标运营,此次从轻处理,不予深究。同时,要求公示,警示不得再混冒,严禁将冒牌火柴分销至湖北等地;嗣后若再侵权,一经查实,必将严惩。
燮昌公司控告和丰公司侵权案使和丰公司信誉遭受重创,生产经营每况愈下。该商标诉讼产生显著市场效应,和丰公司市场信用评级由上等降至次等。[8] 据 1906-1907 年汉口商业统计,其在汉口市场占有率从 17.3% 锐减至 4.1%。从湖南和丰火柴公司侵冒湖北燮昌火柴公司“双狮”牌商标事件可见,湖北燮昌火柴公司与官方紧密协作。面对假冒伪劣产品冲击,该公司没有独自应对,而是主动与官方合作,采取有力举措严惩假冒伪劣行为,阻断冒牌产品流入市场,净化市场经营环境。
总之,晚清时期,中国的商标立法和商标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当时已经出现了商标保护意识,但在制度层面仍然缺失。商标注册和保护主要依赖于地方政府和行业商会组织的自律,因此往往难以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纠纷处理结果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晚清湖北燮昌与湖南和丰火柴公司的商标纠纷,揭示了中国早期商标保护的艰难探索,是近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史的重要缩影。它既展现了民族工商业者在维权中的智慧与韧性,也暴露了晚清法律体系的脆弱性。对于今天的中国来说,该历史经验仍具有借鉴意义。它警示我们须强化商标保护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唯此方能为中国工商业的发展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
参考文献
[1]总税务司署统计科印行,《Document illustrative of the Origin,Development,and Activities of the Chinese Customs service》(《中国海关的起源、发展和活动文件汇编》)第2卷,第402页.
[2]《论商标注册不应展限》,《东方杂志》第1卷,第12号,商务,第143—144页.
[3]杨阳.汉口燮昌火柴厂的兴衰.学习月刊,2011年第2期·总第476期.
[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端方档案,赵凤昌为汉口燮昌火柴厂与湘省和丰公司商标纠纷事致端方信函,光绪三十一年三月,档号:27-02-000-000026-0094.
[5] 同[4].
[6]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端方档案,商部为汉口燮昌火柴公司控究和丰冒牌一案事自北京致端方电报,光绪三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档号:27-01-002-000123-0103.
[7]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端方档案,端方为湘省和丰火柴公司冒用燮昌双狮牌号事致商部尚书载振等信函,光绪朝,档号:27-02-000-000149-0013.
[8] 《汉口中西报》,190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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