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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疆诉影石专利权属纠纷

发布时间:2026-03-3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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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大疆”)与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影石”)的商业竞争从市场博弈延伸至知识产权法律战场。大疆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6项涉及无人机飞控、结构设计、影像处理等核心技术的专利权归属大疆,目前该案已由法院立案受理。

大疆成立于2006年,是全球消费级无人机市场龙头,长期占据超70%市场份额。2025年大疆营收达912亿元,净利率稳定在38%-40%。影石成立于2015年,以全景相机起家,曾占据全球消费级全景相机80%-90%市场份额;2025年6月登陆科创板,全年营收98.58亿元,同比增76.85%。两家公司总部均位于深圳,在硬件、影像技术领域相通,且均聚焦运动、户外、拍摄等消费级赛道。

2025年是双方竞争公开化的转折点。7月,大疆发布首款全景相机Osmo360,定价较影石旗舰产品低800元,正式进军影石核心赛道;8月影石发布全球首款全景无人机,12月消费级无人机“影翎A1”发售,反向切入大疆主导的无人机市场。

大疆在诉状中称,涉案6项专利聚焦无人机飞控、结构设计、影像处理等其核心技术领域,系多名前大疆核心研发人员离职后1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与他们在职期间承担的工作任务密切相关,依《专利法》规定应属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大疆。

知情人士透露,其中两项关乎无人机飞控与结构设计的专利尤为关键。影石在中国专利申请中,部分发明人标注“请求不公布姓名”;但在对应PCT国际申请中,因强制披露规定需列明真实姓名,比对发现这些隐去姓名的发明人,均为大疆前核心研发人员。

这些前员工在大疆任职时,曾深度参与无人机重点项目研发,直接接触并掌握飞控、结构设计、影像处理等核心技术体系。

影石回应称,经内部排查,相关专利均为其自主研发成果,大部分无人机专利于四五年前申请,后因产品定义调整,多数未实际应用。

针对“隐藏发明人”指控,影石解释称,国内专利申请中对部分发明人不公开姓名,是为延缓技术人员信息暴露、避免被猎头关注,此做法对非大疆背景员工同样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原单位。这意味着,即便员工离职后在新单位独立研发且未使用原单位资料,只要其发明创造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相关,且在离职后1年内完成,专利权仍应归属原单位。本案直击科技行业核心人才流动与知识产权归属的敏感议题,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修订)】

第十三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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