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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案例一 黄某、王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0年至案发,黄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先后经营多家公司,雇佣王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多地开展带有国际知名注册商标的儿童时装表演活动,以此收取高昂报名费用、活动服务费用。其间,黄某、王某还从非正规渠道低价采购与国际知名品牌同款式的服装,并采购带有该品牌注册商标的领标、水洗标,通过更换、缝制领标、水洗标的方式假冒品牌服装,用于租赁及儿童走秀活动。
经查,2021年10月至2023年3月,黄某通过开展带有国际知名注册商标的时装表演活动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王某参与开展带有国际知名注册商标的时装表演活动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
经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7月,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同年9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及典型意义
(一)加强服务商标司法保护,护航服务产业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服务行业快速发展。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假冒服务注册商标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使注册商标刑事保护体系更加完整。本案是“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全国首例假冒服务商标刑事案件。权利人向检察机关寻求法律帮助,检察机关经研判,建议区知识产权局通过行刑衔接机制移送案件线索,后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
(二)准确把握商标使用标准,揭露服务商标侵权行为本质。检察机关严格把握商标性使用与合理使用的界限,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标准,判断是否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揭露行为人刻意误导公众认为所提供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关联以非法牟利的行为本质。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黄某等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时装表演活动中突出、显著使用国际知名品牌服务商标,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属于假冒服务注册商标行为,遂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案件依法办理筑起了对服务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的“防火墙”,维护了新兴业态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是检察机关加强高质效履职,持续提升服务商标刑事保护精准性与有效性的生动体现。
案例二 张某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H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汽车零部件及智能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张某某自2020年8月入职该公司,在职期间多次接受公司保密培训并参加相关考试、撰写保密学习心得、签署遵守保密义务承诺书。2023年10月,张某某离职并签署《离职员工承诺书》,承诺履行离职员工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2023年11月至2024年6月,张某某违反合同约定及H公司保密规定,向H公司员工刺探有关公司ZX车团队人员迁移安排等信息。2024年3月至2024年6月,张某某在明知接受咨询方系境外组织的情况下,违反合同约定及H公司保密规定,接受某信息科技公司安排,为注册地在境外的某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有偿咨询,将其本人在工作中掌握的H公司拟上市车型的内部代号、市场定位、配置、定价等信息及通过向他人刺探获得的H公司ZX车团队人员迁移安排等信息,非法提供给境外组织、人员,并以此非法获利人民币1746元。经鉴定,H公司主张的拟上市车型的内部代号、市场定位、拟上市价格、款型、配置及ZX车团队人员迁移安排等商业秘密,在2024年6月之前均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张某某为境外组织、人员刺探、非法提供的H公司相关信息与H公司主张的上述商业秘密具有同一性。
经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6年2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量刑建议与从业禁止建议,以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七百三十元,禁止张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职业。现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及典型意义
(一)立足总体国家安全观,筑牢先导产业国家科技安全屏障。当前全球汽车产业正向新能源转型,中国企业在关键技术、商业模式和供给能力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同时也面临核心商业信息被窃取的严峻挑战。检察机关立足总体国家安全观,审慎把握此类以商业咨询为名侵犯“出海”企业商业秘密犯罪的危害本质,邀请技术调查官详细论证,依法严惩危害国家经济科技安全的“商业间谍”行为,有力护航新能源汽车企业“出海”战略,维护新能源汽车研发领域等尖端产业安全,彰显检察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零容忍”的鲜明态度。
(二)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构建商业秘密长效防护机制。为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国家安全风险,检察机关依法提出从业禁止建议,预防行为人在同类企业从业过程中再次实施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行为,避免进一步阻碍产业健康发展。坚持“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理念,与国家安全部门会签类案办理机制、证据标准指引及类案犯罪预防机制,构筑商业秘密协同保护体系。以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企业加快优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夯实离职员工脱密监管,有效提升创新主体商业秘密保护水平。聚焦“出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指引指南等形式,协助企业快速识别全球化经营中的潜在法律风险,切实提高涉外知识产权刑事风险应对能力,护航“出海”企业行稳致远。
案例三 陈某某等三人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METEORITES流星系列”等500余款产品系权利人APM MONACO S.A.M公司(摩纳哥公国首饰品公司,以下简称APM公司)创作的美术作品,APM公司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了APM Monaco牌首饰品,并在市场上销售。陈某某未经APM公司许可,采用向档口同行调货、通过首饰品工厂生产等方式,进购或定制仿制APM Monaco款式的首饰品,并通过线上网店、线下档口大规模销售,组织赖某、马某某看管档口、担任网店客服。
2023年11月,公安机关抓获陈某某、马某某、赖某,并在线下档口查获仿制首饰品2.3万余件、涉及款式500余款。经审计,2020年10月至案发,涉案网店共计销售侵犯APM Monaco著作权首饰品400余款,销售金额人民币400余万元。2022年7月至案发,陈某某通过首饰品工厂生产侵犯APM Monaco著作权首饰品100余款,定制金额人民币20余万元。案发当日现场扣押的侵犯APM Monaco著作权首饰品以标价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经黄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11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九十五万元。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马某某、赖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及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首饰品独创性,明确“无标仿品”著作权规制路径。本案被告人曾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首饰品被权利人民事起诉,后转而销售不带商标的仿制品。为此,检察机关严格审查证据材料,深入核实涉案首饰品从创作灵感汲取、绘制手稿、实物打板、修改调整、制成首饰成品的全过程情况。最终明确首饰品经过创意设计、手绘修改、工艺研发、制作成品等多个环节,能够体现设计者独特的美感和巧思,具备美术作品的独创性的,可予以著作权保护。多款首饰品即使源于同一元素,但因设计者的创意及制作方式不同,会衍生出截然不同美感的款式,在共同元素的基础上创作产生了新的艺术价值,其个体差异性应当受到独立保护。
(二)全面认定犯罪事实,全链条打击制假售假犯罪。检察机关全面追查生产、销售环节的参与者和帮助者,挖掘出陈某某与他人共同开设工厂、生产仿制APM公司款式首饰品用于销售的事实,追加认定陈某某侵犯著作权罪。公安机关先后抓获涉案工厂厂长、仿制首饰品供应商、协助销售及生产的骨干人员等,予以全链条打击。同时,检察机关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各成员的参与程度、认罪认罚等因素分层分类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三)加大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平等维护合法权益。通过及时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充分听取权利人意见和诉求、开展落实追赃挽损等工作,平等保障外国权利人合法权益,增强权利人司法获得感。
案例四 钟某某侵犯著作权、非法经营案
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一)侵犯著作权罪
某财富公司负责承建并维护多家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对其研发的T金融分析终端软件享有著作权(以下简称T软件)。
2011年,钟某某等人注册成立X互联网科技公司,主要经营炒股软件的开发与销售。2019年7月至案发,钟某某从韩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trade.dll接口程序,该程序系通过破解、复制T软件中核心交易接口程序tc.dll制作而成。X互联网科技公司技术负责人孔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将该trade.dll程序编写至其公司trading-agent程序中,并在公司服务器上部署运行,使得X互联网科技公司账户能够突破T软件的相关技术保护措施,调用其交易通道,非法接入证券公司服务器,进行股票自动化交易,以此向客户收取接口使用服务费。经审计,2019年至案发,X互联网科技公司向客户收取接口服务费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
(二)非法经营罪
2017年7月至案发,X互联网科技公司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运营线上平台,向客户推销该公司“DIY炒股机器人”“区间套利”等股票交易产品,向客户非法提供个股买卖时机、推荐具体股票等证券咨询服务,并从中牟利。经审计,2017年8月至案发,X互联网科技公司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
经静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10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5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及典型意义
(一)在金融科技类案件中加强知识产权检察履职。本案系利用量化交易软件侵入证券交易系统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新型案件。检察机关发现钟某某等人在无资质的情况下,以机器自动选股为幌子、行非法荐股之实,涉嫌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在进一步审查中发现,X互联网科技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炒股机器人”能够非法侵入T软件服务器后台,进而链接证券交易中心,实现实时交易,且二者核心交易程序较为相似,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检察机关通过构建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犯罪线索筛查机制,实现从单一犯罪检察履职向复合型犯罪检察履职的转变,全面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完善技术支持办案机制推动检察办案专业化。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跨领域、新类型案件的技术事实复杂、专业难度大等问题,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技术辅助办案机制,通过综合运用申请技术调查官辅助审查电子证据、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展开技术剥离、模拟实验等工作,快速固定关键法律事实的证据链条,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三)通过检察建议加强社会治理。本案权利人系证券交易技术服务领域的高科技企业,承接建设并维护国内主流证券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具有庞大的金融消费群体。为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检察机关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从加强核心技术保护、进行安全风险排查、深化技术革新等方面向权利人制发并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助力企业堵漏建制。
案例五 曹某某等十六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起,曹某某雇佣曹某等人共同经营制假工厂,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并销售假冒品牌的电磁阀。杨某等人作为平台网店经营者,在明知所购商品为假冒品牌电磁阀,仍加价销售。经审计,该制假工厂的非法经营额总计人民币2180万余元。
经虹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7月至10月,法院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曹某某等12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至六万元不等,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判决已生效。部分被告人通过自行和解、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等方式,向权利人赔偿经济损失。此外,对本案中情节轻微的王某某等4人,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将行政处罚线索移送异地行政机关处理。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及典型意义
(一)聚焦关键领域产能,深层次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权利人自主研发电磁阀产品,在新能源车底盘一体化压铸、风电液压控制、大型水利枢纽启闭系统等重点领域和重要工程中起关键作用。检察机关对高集成度、高精度工业技术领域部件的假冒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惩治,保护企业创新积极性,加速推动创新成果转化,为新质生产力领域的创新研发筑牢法治根基。
(二)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全链条打击涉外知识产权犯罪。针对本案人员数量多、时间跨度长、主观辩解多等特点,检察机关依法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及时引导侦查机关排查犯罪上下游涉案人员,依法追诉追漏。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重根据不同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和作用分层处理。准确把握制假团伙员工辞职后独立从事销售假冒电磁阀的行为性质,区分阶段认定构成两罪。针对情节轻微的从犯,在充分听取权利人意见后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三)加大综合履职力度,全方位保护新质生产力发展。检察机关注重采用多种方式提升综合司法保护效果,依托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向异地行政机关移送线索,为异地行政机关查明“刷单”等违法事实持续提供协助。建立与高新技术企业的对接机制,畅通权利人参与诉讼渠道,引导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一站式”纠纷解决模式实现侵权损害精准赔付,增强创新主体司法保护体验感,形成“打击+保护+修复”全流程司法保障,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法治支撑。
案例六 常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起,常某某为非法牟利,注册成立某科技公司并运营网站,在未取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获取他人网盘资源链接后,将上述网盘资源链接存储于其公司运营的网站服务器内,为付费注册会员提供他人视听、音乐、文字作品的网盘链接搜索服务。至案发,涉及侵权作品3000余部、注册会员6.9万余个、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00余万元。
经嘉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12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常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及典型意义
(一)深化行刑衔接协作,筑牢知识产权保护防线。在办理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中,检察机关强化与版权管理、文旅执法等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证据共享、共同研商等常态化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顺利衔接。对于版权惩治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线索,检察机关依法主动介入核查,明确管辖认定标准,监督立案侦查,及时固定关键证据,快速破解网络侵权案件取证难、定性难等难题,形成有效打击合力。
(二)精准界定新型侵权行为性质,明确“网盘盗链”的刑事可罚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盘盗链”已成为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典型、新型表现形式。此类犯罪模式中,行为人虽未直接存储作品本体,但通过编写计算机程序主动抓取第三方网盘内的侵权作品链接,集中存储后搭建“一站式”搜索传播平台并且以有偿服务模式向公众提供访问服务,构建起“抓取—存储—搜索—收费”的完整侵权链条。其行为本质,系“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侵权作品,使公众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作品,符合侵犯著作权罪构成要件。
(三)严格把握“避风港规则”适用边界,依法排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抗辩。“避风港规则”旨在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其适用需同时满足“不明知或应知侵权”“收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两项核心要件。本案被告人多次收到权利人侵权告知、被文旅执法部门约谈、公司曾因违规传播被行政处罚等,仍未停止整体侵权运营,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应知”侵权,依法排除“避风港规则”适用。
(四)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权利人鉴别”的方式,准确判断实质性相似。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常存在涉案作品多、权利人分散、电子数据复杂等取证难点,逐一核实的取证方式难以适应司法实践需要。对此,检察机关按照作品类型、权属来源、网站板块分布等条件分层、随机抽样鉴定,同时,充分发挥权利人对自身作品的识别优势,组织权利人对样本作品进行鉴别,形成鉴定意见与权利人鉴别意见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
案例七 张某等五人侵犯著作权、开设赌场案
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起,张某等5人先后在H移动科技公司语音项目组任职,其中,张某担任A语音社交软件的产品运营及项目制作人(以下简称A软件),王某、赵某某分别担任应用前端开发工程师,张某某、张某分别担任应用服务器开发工程师。
2024年2月,张某成立某科技公司,并雇佣H公司软件开发项目组原成员李某某(另案处理)、王某、张某某、张某、赵某某等人在互联网运营B语音社交软件(以下简称B软件)。通过张某等人在任职期间掌握的H公司软件仓库备份,私自将A软件的源代码复制至B软件,并在修改后上传至移动端应用市场,供用户下载使用。后在B软件运营期间,通过在应用软件内设置“以小博大”的抽奖游戏非法牟利。
经司法审计,B软件实名且充值用户数共计1900余人,用户累计充值金额人民币1900余万元。经司法鉴定,B软件和A软件服务器端及移动客户端代码构成实质性相似。
经松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9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开设赌场罪对张某等5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部分人员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至六万元不等。现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及典型意义
(一)加强权利基础审查,准确认定著作权归属。针对H公司后续将A软件著作权转让至其他公司且在案发前该著作权登记已注销的情况,检察机关严格把握著作权自动取得的特征,明确著作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必要,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注销亦不影响著作权的归属。对于基于职务行为取得职务作品著作权的法人,则重点审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否属于单位工作人员、作品是否系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创作、是否因履行职务行为需要而创作等。在办理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中,注重审查因转让等行为而导致的权利流转情况,准确认定著作权归属。
(二)明确侵权行为鉴定标准,精准认定犯罪情节。在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时严格把握“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基本原则。涉案软件源代码体量较大,且被告人为规避风险,专门在代码编译时做了“去标识化”处理。对此,检察机关在进行同一性认定时,将经被告人和权利人共同确认的源代码核心部分作为比对基础,并结合鉴定技术人员的意见综合认定。此外,B软件系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用户会员是否充值及充值金额,并不取决于侵权软件本身的价值,而是取决于玩家对平台主播的个人喜好。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将注册会员数作为本案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标准,相比将充值金额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更能准确评价侵犯著作权罪的法益侵害程度、情节严重程度。
(三)准确把握罪数形态,全面打击犯罪行为。经审查发现,被告人除了利用侵权软件的语音交友功能引流、打赏功能抽成之外,还在侵权软件内嵌入“以小博大”式抽奖模块非法牟利。检察机关秉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围绕行为人主观故意、牟利模式、软件功能模块等核心事实全面审查后认定,两行为的主观故意相互独立、行为模式彼此分离、侵犯法益各不相同,分别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与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四)制发检察建议,切实保护涉案企业知识产权。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涉案企业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着重针对涉案企业在代码仓库的密钥管理、离职员工的权限收回、数字资产的交接管理等实践中较易被忽略的关键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通过堵漏建制督促涉案企业完善知识产权技术管理措施。
案例八 周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至10月,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自行购买无品牌的热水器、假冒知名品牌的标签、效能标识、纸箱等,拼装后通过其经营的网络店铺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
2025年7月,奉贤区检察院以周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依法支持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年9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周某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2025年11月,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及典型意义
(一)深化综合履职,推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维护企业权益。检察机关依法惩治自行购买无标识产品后采取线下贴标生产、线上销售牟利的链条化、网络化犯罪模式,明确该类犯罪的司法认定标准。深入贯彻“一案四查”理念,通过实地走访等方式充分了解权利人维权诉求,引导权利人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调解阶段,检察机关向权利人客观说明周某的经济状况,助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时督促周某按协议约定履行向权利人登报道歉及赔偿损失的义务,有效弥补权利人经济损失,及时修复受损的品牌商誉。
(二)贯彻宽严相济,保障多元权益,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检察机关坚持“民生为大”,对于生产、销售假冒商标的家用电器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依法严厉惩治、精准打击,守牢民生保障底线,切实维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周某在羁押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所在辖区看守所医疗条件不足以治疗。对于周某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检察机关充分查明变更事由的真实性、合理性,综合考量专家意见、周某认罪悔罪态度、情节严重性等因素,最终决定对周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时督促监管场所妥善落实交接工作,保障周某生命健康。
(三)延伸社会治理,加强以案释法,保护创新与消费权益。针对案件反映出的同类商标侵权行为多发、企业侵权防范意识能力不足等行业治理问题,积极开展行业普法宣讲,指导辖区企业通过完善防伪技术、强化溯源管理、做实侵权预警等举措提升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能力。加强以案释法,向消费者普及以“低价高端正品”名义销售的非官方渠道商品存在的商标侵权及产品质量隐患,提升公众辨识能力与维权意识,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营造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风尚。
案例九 上海L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刑事立案监督案
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上海L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拍摄某短剧并获得该剧著作权。2024年4月,J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及其合作方T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与L公司就该剧的播放权和发售权相关事宜进行洽谈,并共同组建沟通群组。其间,L公司员工将涉案短剧资源以网盘链接形式在该群组内分享,T公司员工误将该剧存入J公司云剧库中。2024年4月,L公司与T公司签订书面授权协议,授权方式为独家、付费模式,约定由T公司开发的平台播放该剧。同年5月,J公司将涉案短剧与其他短剧一并授权给Q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Q公司)进行付费推广,后Q公司将涉案短剧更名并授权某平台进行播放。
2024年9月,L公司发现该侵权行为后发函通知Q公司,后J公司在Q公司的告知下主动联系L公司,承认存在侵权情况,表示愿意退还收益并配合下架。L公司认为侵权实际收益高于该数额,并要求Q公司开放其在平台的结算权限进行确认,Q公司表示平台无法开放权限给非合作公司,且该权限涉及Q公司的商业秘密,故无法提供。
因协商未果,L公司报案。青浦区检察院经公安机关商请,派员参与线索研判,认为J公司、Q公司不具有犯罪故意,且在得知播放行为侵权后积极沟通赔偿,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2025年2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L公司不服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复核,并向青浦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青浦区检察院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认为J公司、Q公司不具有侵犯著作权的主观恶性,权利人L公司对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本案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在尊重各方调解意愿的前提下,经多轮协调后,青浦区检察院促成各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2025年4月,青浦区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并依托“青心枫桥”检察工作站入驻徐泾镇综治中心的优势,邀请两名人民调解员共同参与见证。青浦区检察院向听证员、当事人全面展示案件证据,阐述审查认定的事实、法律适用意见及促成调解的过程和依据,有力回应L公司关于本案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疑问。会上,听证员对案件处理结果及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综合履职、促成和解的做法表示肯定,三家公司签署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及典型意义
(一)准确区分刑民边界,确保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程序合法适当。检察机关坚持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对照民事法律规定与刑事立案标准,明确著作权侵权行为与刑事犯罪的实质性差异,全面核查侵权行为发生原因、事后协商经过、实际侵权获利数额等事实证据,围绕主观恶意、侵权获利数额等核心区分要素,精准认定行为性质属于民事侵权,避免刑事打击扩大化,确保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得到维护,实现对各方当事人权益的平等保护,彰显司法温度与力度。
(二)推动审查、调解、听证有机结合,提升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实效。检察机关畅通刑事审查与民事调解的衔接,促进刑事程序惩治预防功能与民事程序纠纷化解功能协调互补,在刑事立案阶段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与专业化办案优势,严把立案审查质量关,确保法律适用正确。在民事调解阶段,坚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各方当事人意愿等因素用好调解手段,以公开听证实现公正司法。通过刑事审查、检调对接、公开听证的有机结合,既体现了上海检察机关“五有工作法”中“矛盾化解桩桩有措施”的落地见效,也有效做优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为推进短剧等新兴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三)强化多部门协同联动,探索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化解新路径。对内形成知识产权检察部门专业定性研判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全面调查、灵活调解的协同机制,对外联合公安机关、调解中心共同构建多部门参与的纠纷化解体系,实现法律监督与矛盾化解的有序衔接,提升纠纷解决效率。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调解员见证等方式,强化释法说理效果,增进司法透明度与公信力,针对短剧行业在版权保护与侵权应对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促使当事人在充分了解事实与法律的基础上接受调解方案并现场履行,实现案结事了,有效修复企业合作关系,为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提供良好样本。
案例十 季某甲等六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4年,季某甲、吴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自行开设工厂及与叶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作,生产假冒国际知名品牌背包,并通过网络店铺等渠道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4000余万元。其中,程某某、蔡某某先后负责仓库管理、收发箱包等工作;刘某某负责采购皮料、五金配件等工作;吴某乙参与销售等工作;季某乙负责为季某甲等人制作假冒品牌箱包提供技术指导、提升制假工艺、参与销售等工作。
2024年5月,公安机关分别对涉案工厂、仓库、办公室等地搜查、扣押假冒上述品牌商标的背包700余个及相关配件若干,价值人民币100余万元。
经崇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9月,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主犯季某甲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余从犯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现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及典型意义
(一)强化提前介入,及时引导侦查,全面认定事实。利用网络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往往呈现出犯罪环节多、犯罪链条长、组织分工细的特点。针对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及时开展提前介入,第一时间引导侦查机关固定关键证据,厘清犯罪团伙组织架构及人员分工,全面查明犯罪数额,构建“由证到供”的完整证据链条。
(二)精准适用法律,界分合作类型,准确区分主从。检察机关在办理具有链条化、组织化特征的侵犯商标权类案件时,通过审查双方交易方式、结算依据、沟通内容、具体行为等,精确甄别“紧密合作型”与“相对独立型”犯罪模式。售假方直接向制假方提供版型、原料、五金配件等核心信息与部件,对生产行为有教唆与实质帮助行为,且双方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存在共谋,制假方生产的商品也主要供售假方进行销售的,属于“紧密合作型”犯罪模式,应当将售假方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据涉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主观恶性等因素,准确评价各行为人的罪责,分层分类予以处理。
(三)深化综合履职,全链条打击犯罪、全方位保障权利。检察机关关注制假原料、包材的上游来源和假冒产品的下游流向,依法追诉漏罪漏犯,从源头斩断犯罪链条,全面惩治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及时向商标权利人送达知识产权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保障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并积极支持帮助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充分开展释法说理,促使6名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并向权利人及时退赔,取得权利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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