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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盗版图书不仅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扰乱文化市场秩序,更触犯法律红线。近日,昌平法院审结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件,被告人刘某因非法印刷盗版图书,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明知王某等人委托印刷的英语教材类图书无版权许可等委托印刷手续,在接到委托人的印书需求后,负责打板、印刷等关键环节,印刷侵权作品复制品数量达三万余册,随后通过网络等渠道将大批量印刷成品交付委托人,从中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无犯罪前科、坦白,退赔部分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吕偲偲 刑庭(未审庭)副庭长
著作权受法律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任何未经授权擅自复制、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均属违法。
印刷、出版等行业的从业者切勿心存侥幸,明知他人无合法版权仍承接印刷等业务,即便仅参与加工或中转环节,同样构成共同侵权,甚至触犯刑法;销售商家应加强平台监管,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核验售书网店资质,健全侵权投诉处理机制和商家信用追溯机制。
在此呼吁社会公众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规范自身经营与日常行为,自觉远离并抵制盗版出版物,共同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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