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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涉案专利发现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容易发现的技术问题,并提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即便该技术方案采用了常规技术手段,但该技术问题的发现足以使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故判决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本案涉及专利权人为天津大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公司)、名称为“基于导电回路机理的管路断开检测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天津奥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某公司)对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奥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后,一审法院认为,被诉决定有关“本专利对现有技术的贡献恰恰在于发现了曲轴箱通风管路的断开检测线路发生短路时会导致检测结果不准确这一技术问题”的认定不能成立,前述技术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掌握的技术知识即可发现的,故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大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即证据1的整体技术构思相同,均通过在曲轴箱通风管路中设置“断开检测电路”的方式,使得在管路断开的情况下,电路亦断开进而发出警报信号,并据此识别管路断开的情形。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增加了对该检测电路本身的短路情况进行检测。各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本案的分歧主要在于如何确定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其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其次,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认识到该检测线路的断开并不必然意味着该曲轴箱通风管路系统的断开。而本专利通过前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在识别该断开检测线路的断开后,进一步判断是由于对地短路导致该检测线路的断开,还是由于该曲轴箱通风管路系统断开导致该检测线路的断开,并由此判断车辆维修的紧急程度。可见,本专利发现该检测线路断开并不意味着曲轴箱通风管路系统必然断开,如有可能是该检测线路对地短路导致该检测线路断开的技术问题,并由此提出了“在断开检测线路上设有与ECU单元的电源端相连的电阻单元,用于断开检测线路发生对电源短路和对地短路的情况实现诊断”的技术方案。
最后,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本专利申请日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意识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提出或能够提出与本专利技术方案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技术方案,故该技术问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显而易见。尽管本专利解决该技术问题所使用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但本专利发现该技术问题并提出了如权利要求1所示的技术方案,且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相应的技术问题,足以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本案明确,若发明创造的主要技术贡献在于发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发现的技术问题,并在找出原因后提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不宜仅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来否定其创造性。本案聚焦现有技术改进的痛点难点,丰富了创造性判断的裁判规则,引导创新主体关注“真问题”、实现“真创新”,传递了尊重研发规律、激励科技创新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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