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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家解包爆料游戏情报,侵犯游戏商业秘密,被判赔10万

发布时间:2026-06-15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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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于2026年6月1日正式施行,该规定旨在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当前网络新兴产业兴盛,商业秘密作为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要素,对其保护重视度不断提升。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玩家对游戏软件包非法“解包”并对外披露保密内容的涉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案件,该案依法明确了游戏用户正常使用、信息交流与经营者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边界。

基 本 案 情 

原告甲公司是某游戏开发商、运营商。被告陈某通过解包手段获取游戏未公开的49个新车情报视频、21个新地图情报视频、132个活动情报视频、57个新车大招情报视频和32个其他情报视频。甲公司主张上述视频都属于其未公开的经营信息,陈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侵害其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争 议 焦 点 

陈某对公开发布的游戏软件包进行非法“解包”,并对外公开软件包中的信息,是否侵害甲公司商业秘密。

裁 判 结 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被告陈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甲公司10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 判 理 由 

本案中,案涉游戏新车、新地图、活动内容、新车技能等未公开资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判断甲公司主张的291个游戏视频情报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需审查是否属于经营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有无商业价值及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其一,案涉信息是否属于经营信息。本案游戏相关情报,是游戏企业研发运营中的核心创意与商业信息,与市场竞争紧密相关,符合经营信息属性。其二,案涉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本案中,甲公司官方发布信息时间晚于陈某“爆料”时间,侵权发生时信息未进入公众领域,相关人员无法从公开渠道轻易获取,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状态。其三,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游戏产业中部分未公开资讯是维系用户黏性等核心资源,案涉信息蕴含商业价值与市场机会,具有商业价值。其四,采取保密措施。甲公司通过用户协议约定保密义务,已经建立防泄露屏障;案涉信息以电子数据存于游戏包体,经加密打包,处于公司控制管理范围。可见,公司已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综上,案涉游戏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关于陈某是否侵害商业秘密的问题。首先,陈某既非甲公司员工又未与甲公司存在任何合作关系,没有正当渠道获得游戏未公开信息。甲公司主张其违反游戏用户协议,通过解包的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具有较大可能。其次,陈某的短视频账号名称为“X游戏.爆料”,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发布近300个视频均为届时游戏未公开情报,主观上存在披露保密信息的故意。综上认定,陈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以及披露甲公司未公开游戏信息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法 官 说 法 

法官 戴瑾茹

01 游戏公司“不能说的秘密”,法律怎么保护?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游戏公司的商业秘密主要分为两大类:技术信息,如引擎代码、核心算法等;经营信息,如未公开的角色皮肤、地图设计、营销排期等。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同时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个条件。

02 “我就是个玩家,也会侵权吗?”——有可能!

很多人误以为只有“内鬼”员工才会泄露商业秘密。其实,保密责任不仅可能来源于合同义务,也可能来源于法律规定。无论是员工还是普通用户,如明知或应知相关信息系未经许可获取、披露的商业秘密,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均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3 “解包”不等于“反向工程”

有玩家认为,玩家对正当获取的游戏软件包内容的处理具有一定自主空间,对游戏包中内容自行“解包”可以参照“反向工程”规定而免责。对此,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明确反向工程适用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不在此范围;另一方面,反向工程要求来源合法、过程正当,不得破坏权利人的合法保密措施。对公开客户端进行个人研究并不当然构成侵权,但若绕过加密、保密措施获取未公开经营信息并对外披露,则可能超出合法使用边界。如采取破解、绕过加密等方式获取未公开信息,通常难以符合反向工程免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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