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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平行进口商标侵权纠纷案

日期:2023-01-28 来源:知识产权家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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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2019)粤0104民初11378号


二审案号:(2020)粤73民终1944号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平行进口案件,应当围绕平行进口中的被诉侵权商品是否属于正品、被诉侵权标识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以及被诉侵权标识是否属于正当使用等问题进行审理。人民法院认定商标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以《商标法》为依据,回归商标权的保护本质。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东方科苑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东方科苑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简称百威公司)


弗兰齐丝卡纳公司(SPATEN-FRANZISKANER-BRAU GMBH)是G807592号和G1241072号商标的商标权人,其将上述商标许可百威公司使用。百威英博集团是在全球设有多家关联企业的跨国公司集合体,弗兰齐丝卡纳公司、百威公司均为该集团的关联公司。2019年1月,东方科苑公司从新加坡出口商处平行进口的一批啤酒商品因涉嫌侵犯弗兰齐丝卡纳公司商标权被海珠海关扣留,被诉侵权商品生产商显示为弗兰齐丝卡纳公司。经将百威公司在淘宝和京东电商平台销售的授权商品与被诉侵权商品进行比对,两者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百威公司遂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东方科苑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东方科苑公司辩称,该被诉侵权啤酒商品是弗兰齐丝卡纳公司生产的正品,其购买的标的物是啤酒而非商标权的买卖或许可,其行为是正常的国际贸易行为,并未侵犯百威公司的商标权利。

越秀区法院一审认为,东方科苑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百威公司的涉案商标权,故判决东方科苑公司停止进口并销毁被诉侵权商品,赔偿百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5180元。


东方科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本案证据可相互印证被诉侵权商品属于平行进口的正品。由于被诉侵权商品上所贴附的标志与本案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对于在中国市场的相关公众来说,被诉侵权商标不会割裂商标权人与贴附相同商标标志的平行进口商品之间的唯一指向关系,不存在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被诉侵权行为难以认定为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综上,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百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的审理涉及对商标平行进口这一商标法领域的难点问题的阐释与分析。商标平行进口,是指进口商未经商标权人或其被许可人的同意,通过海关将商标权人在境外生产或销售的合法贴附商标的商品进口到本国境内以及进行销售的跨境贸易方式。平行进口中的商标侵权的主要争议点,在于未经商标权人同意的正品进口输入是否侵犯商标权。


人民法院通过对本案案情的梳理,认为本案证据可相互印证被诉侵权商品属于平行进口的正品,且由于被诉侵权商品上所贴附的标志与本案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对于在中国市场的相关公众来说,被诉侵权商标不会割裂商标权人与贴附相同商标标志的平行进口商品之间的唯一指向关系,不存在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故被诉侵权行为难以认定为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人民法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商标平行进口案件的司法审理标准进行了阐释与分析,并总结指出,应当围绕平行进口中的被诉侵权商品是否属于正品、被诉侵权标识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以及被诉侵权标识是否属于正当使用等问题进行审理。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案例总结裁判规则的司法智慧,确保了司法裁判公正高效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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