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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CATIA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判赔2000万元

日期:2023-04-25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杨海鸥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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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涉及CATIA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达索公司)称其是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的合法的著作权人,该系列软件可以通过建模帮助制造厂商设计未来的产品,并支持从项目前阶段、具体的设计、分析、模拟、组装到维护在内的全部工业流程,用户涵盖广,在CAD/CAM/CAE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被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阿尔特公司)为一家汽车设计公司。


达索公司主张阿尔特公司未经其授权,擅自使用达索公司的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侵害了达索公司对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要求阿尔特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2000万元及支付合理费用80500元。


经达索公司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阿尔特公司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和服务器内使用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经双方同意,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对阿尔特公司办公场所内的343台办公电脑中的54台进行证据保全操作。达索公司主张阿尔特公司在法院证据保全过程中利用虚拟桌面软件实施了证据妨碍行为。


阿尔特公司辩称,其未实施侵权行为,亦未实施证据妨碍行为,达索公司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到该案,基于以下因素,法院认为阿尔特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上述规定的情形:


一、阿尔特公司未经授权复制安装使用了涉案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


 本案立案受理后,达索公司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查后依法作出(2021)京73民初34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达索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并认定证据保全裁定执行过程中所取得的证据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保全事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阿尔特公司未经授权复制安装使用了涉案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


二、阿尔特公司实施了妨碍证据保全行为


本案证据保全过程,发现保全检查的54台电脑中有42台显示启用锐起虚拟桌面软件,其余12台电脑未启用锐起软件,法院认为可以推定阿尔特公司在保全现场启用了锐起软件,42台启用锐起软件的电脑处于非正常办公状态,12台未启用锐起的电脑处于正常办公状态下。在案证据显示,阿尔特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汽车产品策划、造型设计、整车/发动机/变速器/零部件工程设计、CAE分析、NVH优化、新能源汽车开发、电控技术开发、同步工程分析、模/夹具设计制造、展车制造、整车及部件试验评价与咨询等,覆盖汽车设计的整个过程。通常情况下其与研发设计相关的部门需使用相关专业设计软件,以完成设计、分析、仿真等汽车产品开发流程。但在法院保全的其与研发设计相关的部门中,启用锐起软件的42台电脑中未见任何与汽车研发设计相关的专业软件,明显不符合阿尔特公司汽车研发设计的业务需求,而阿尔特公司并未作出合理解释。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阿尔特公司并未如实披露涉案软件复制安装事实,构成证据妨碍。


三、阿尔特公司未经授权复制涉案软件103套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3套涉案软件在处于正常办公环境状态的7台电脑中的比例,计算338台电脑中复制使用的涉案软件,再加上计算机室检查到的1套涉案软件,即计算出阿尔特公司复制安装涉案软件总数量为(3/7)×338+1=146套。另,在案证据可以证明阿尔特公司已采购正版CATIA V5软件48套,其中有5套明确布置在长春,阿尔特公司位于北京的办公地址存在安装该43套正版软件的可能性,故应在计算侵权软件总数量时扣减43套,即侵权软件总数量为146-43=103套。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阿尔特公司未经授权复制使用的侵权软件数量为103套。


四、阿尔特公司复制涉案软件的行为属于商业使用


首先,从阿尔特公司经营范围、企业介绍、招聘信息等内容来看,其是一家专业从事汽车设计的商业公司,属于CATIA系列软件的商业用户。其次,涉案CATIA软件是一款工业设计软件,其用途与阿尔特公司的经营业务密切相关。再次,证据保全资料显示,安装有涉案软件的电脑处于阿尔特公司产品设计部门,且上述涉案软件处于可使用状态。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阿尔特公司未经达索公司许可商业使用涉案CATIA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侵害了达索公司对该软件享有的复制权,构成侵权,判决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其办公电脑中的未经授权复制安装使用的CATIA V5R18、CATIA V5R19、CATIA V5-6、CATIA V5-6R2016软件及销毁含有前述软件复制件的载体,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EMES)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80500元。


现本案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