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啰诉小靓出行不正当竞争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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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哈啰”单车商标侵权及商品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一案,由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被告“小靓出行”的运营方杭州骐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据滨江区人民法院公开信息显示,原告为“哈啰出行”平台经营者,旗下囊括哈啰单车、哈啰助力车、哈啰电动车、哈啰换电和哈啰顺风车等综合业务。被告杭州骐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是“小靓出行”共享车辆的运营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为“哈啰出行”平台经营者,合法享有商标专用权,被告“小靓出行”不仅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其行为还构成不正当竞争。
滨江区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小靓出行”去除共享电单车上的侵权图形标识以及改变车身颜色,且酌情判定“小靓出行”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并在官网首页显著位置及微信公众号“小靓出行”内刊登不少于7天的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至此,“哈啰”单车商标侵权及商品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一案一审判决生效。
哈啰法务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骐麟公司(小靓出行)未经许可擅自在同类商品服务的小靓出行共享电单车上使用与原告方(哈啰)注册商标相似及近似的商标标识、包装装潢,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为哈啰造成一定量的客诉与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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