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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海淀法院受理一起由西城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海淀法院的原告戴先生诉当代世界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诉称,其精选数十案例荟萃集成《法庭辩护词》于2005年11月20日邮寄给被告,经查被告于2005年12月2日签收。后原告又将文稿《玉佛恨》以印刷品挂号的形式再次邮寄给被告,并且经查被告已经签收,此后,两部作品石沉大海。原告根据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行政法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16条规定:“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满6个月,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出版社应按第六条规定的同类作品报酬标准平均值30%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将书稿退还作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文稿,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6240元,赔偿原告的车旅开支2500元并承担诉讼费。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通讯员 白芳)
            
            
            原告诉称,其精选数十案例荟萃集成《法庭辩护词》于2005年11月20日邮寄给被告,经查被告于2005年12月2日签收。后原告又将文稿《玉佛恨》以印刷品挂号的形式再次邮寄给被告,并且经查被告已经签收,此后,两部作品石沉大海。原告根据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行政法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16条规定:“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满6个月,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出版社应按第六条规定的同类作品报酬标准平均值30%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将书稿退还作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文稿,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6240元,赔偿原告的车旅开支2500元并承担诉讼费。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通讯员 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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