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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我乐网在线播放电视剧《鹰与枭》,近日,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名将北京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七十五万元。
            
            
            原告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在起诉书中称,2007年该公司与昆明电视台联合制作并发行25集电视剧《鹰与枭》,该公司拥有该剧完成品及衍生产品的所有版权及其他一切相关权利。然而,被告公司却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域名为www.56.com的“我乐网”上,通过互联网在线播放的方式使用该剧。被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光线传媒对该剧的网络传播权。为维护合法权益,光线传媒特在北京市东方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已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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