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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未经许可擅自播放热播电影《南京!南京!》,北京一网络技术公司被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2009年5月27日,原告斥巨资购得该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原告的搜狐网络平台上播出。被告为获取经济利益,在其主办的网站上提供该剧的在线播放服务、网络电视播放,使得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该网站任意观看该剧,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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