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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指引(试行)》全文

发布时间:2025-06-05 来源: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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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指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机制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的通知》《河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数据知识产权试点登记服务工作,制定本登记服务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为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非完全采用AI技术)、具有应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提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活动。


二、登记原则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遵循依法合规、公平有序、诚实信用、自愿登记的原则,不收取费用。涉及重要数据、核心数据的,按照省数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管理及服务机构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登记管理和保护运用等工作。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具体承担登记服务工作。


四、登记系统

河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网址:https://dataip.hebamr.cn。

申请人通过登记系统提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信息或文件,查看公示公告内容和其他后续流程的办理。


五、登记主体及对象

(一)登记服务对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部署,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试点期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行为。

(二)登记服务主体。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服务主体是对数据集合进行处理的单位(不含行政单位)和个人。申请人可自行申请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六、登记申请

(三)登记方式。包括自主登记和代理登记两种登记方式,代理登记时应当提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代理授权书。

(四)登记主体类型。包含公民(自然人)、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

(五)登记主体。登记主体是企业或机构的,应填写单位全称,登记主体是个人的,应填写真实姓名。登记主体为两个及以上单位或个人的,应填写全部单位全称或真实姓名。

(六)数据知识产权名称。一般格式为“应用场景+数据”,用于明确登记数据的特定称谓。名称应当简洁、准确地反映数据的核心内容和特点。例如,“智慧城市管理数据集”。

(七)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说明登记数据的所属行业。

(八)应用场景。说明登记数据适用的条件、范围、对象,清楚反映数据应用所能解决的主要问题。比如,“用于智慧城市管理的数据集,通过分析雨水箅子、污水井盖、雨水井盖等部件状态和使用情况,预测它们的维护周期,提前安排维修工作,避免设施损坏对市民生活造成不便”。

(九)应用效果。反映此登记数据的应用成果。例如:“此数据集包括了相关历史购买记录、浏览偏好、搜索关键词等数据信息,可以为用户精准推荐符合其兴趣和需求的商品,提高用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还可以提升商品的销售转化率”。

(十)数据预估价值。登记数据的预估价值。单位为万元,如“800万元”。

(十一)数据简介。对申请登记数据的简要描述,包括其主要特点、用途等。例如:“2023年全国各地商旅酒店数字化运营数据集,包含酒店名称、酒店所在省份标引、所在城市标引、入住时间、入住客房数量、客房单价等信息”。

(十二)数据来源。申请登记的数据集合的直接来源,在自行产生、协议获得、公开收集、公共数据授权、多来源、其他来源六种情况中进行选择。

(十三)数据来源情况。对申请登记数据的来源进行解释说明,说明数据来源属于个人数据、企业数据或公共数据涉及个人数据的,应当提交依法依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的证明;涉及企业数据的,应当说明数据来源的渠道或者方式;涉及公共数据的,应当提供依法依规获取的证明,包括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或授权运营协议等。

(十四)数据格式。申请登记数据集合的格式,可以是excel、xml、json等。

(十五)数据存证公证。申请登记的数据集合应提前进行存证或公证。存证是指通过登记系统中存证平台选择第三方机构进行区块链存证,公证是指通过任何经合法注册的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目的是提升数据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十六)存证证书编号。数据集合进行存证后获得的存证证书编号。该编号可在存证平台进行证书查询。

(十七)存证平台及存证哈希值。申请登记的数据集合在申请前进行存证的平台地址或名称,以及存证后得到的字符串。该字符串可在存证平台的区块链上进行核验。

(十八)公证书编号及公证机构。申请登记的数据集合在申请前进行公证的公证书编号及公证机构名称。

(十九)处理规则。简要说明申请登记的数据在加工、处理过程中算法及模型构建等情况。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信息的还应说明必要的匿名化、去标识化等脱敏规则。

(二十)样例数据。从已存证公证的数据中选取,是数据结构的具体示例,通过样例,可以更直观地理解数据的表现方式。

(二十一)数据结构。说明计算机存储、组织数据的方式。提供字段名称、字段属性、主关键字段等信息。

(二十二)数据更新频率。说明数据或部分数据、部分数据单元的更新频率、更新期限;如“每日一次”“每月一次”“实时更新”等。

(二十三)数据规模和单位。申请登记的数据集合数量规模和单位。可能是GB、TB这类存储单位,也可能是条、个等。数值和单位名称为两个字段。如规模“10000”,单位“条”。

(二十四)数据集合形成时间。指数据采集后使用规则或算法处理形成的数据集合的时间。

(二十五)技术关键词。关键词用于概括和标识数据的关键特征或核心要素,通过关键词,可以更快速地检索和理解数据的重点。例如,“**环保在线监测数据分析数据集”,关键词可能包括“废物处理”“环保服务”“废物加工”等。

(二十六)存储载体。登记数据存储的载体,例如“硬盘”“云服务器”。

(二十七)共同申请人。填写共同申请人,如果没有共同申请人,不要填“无”。

(二十八)第三方抽样报告。申请人应当提交第三方抽样报告,可以由存证平台生成或通过下载MD5生成器离线生成。

(二十九)其他附件。包括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相关的补充材料,如相关的研究报告、数据分析说明等。

(三十)其他。是否同意本次登记的数据与其他交易平台进行共享,共享内容仅为可公开公示的相关信息。

(三十一)承诺声明。申请人承诺内容体现在登记申请表中,申请人承诺了解登记管理办法,使用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对数据的合规性及申请信息的真实性作出的承诺。

(三十二)撤回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进入审核流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


七、审核和批准

(三十三)形式审查。登记机构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登记申请书和必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十四)审查补正。经形式审核认为不符合登记办法要求的,登记机构尽可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信息,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十五)不予登记。形式审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不符合本指引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的;

2.不符合本指引登记主体规定的;

3.登记前未进行数据存证或者公证的;

4.无正当理由再次提出登记申请的;

5.申请人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三十六)审查公示。经形式审查认为符合本服务指引规定的,登记机构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数据名称、应用场景、数据来源、处理规则简要说明等信息。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三十七)异议处理。对于处于公示期的数据知识产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就公示内容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并提交异议申请书、真实身份证明和确有证据的证明材料。

登记机构收到异议后,中止登记程序,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书、证明材料转送申请人。

申请人与异议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司法等途径解决争议。待申请人或异议人提交解决争议的有效证明后,登记机构根据有效证明材料作出核准登记或驳回登记决定。

(三十八)核准登记。发放证书。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由登记机构核准登记,发放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格式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电子证书,并予以公告。

数据知识产权证书显示证书编号、登记号、数据名称、登记主体、证件号码、申请日期、登记日期及登记信息二维码。

扫描证书登记信息二维码,会显示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信息,包括数据名称、登记主体、证件号码、证书编号、登记号、申请日期、登记日期、有效期至、数据来源、数据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数据规模、数据格式、数据更新周期、规则或算法说明、数据应用场景、公证存证信息、事务信息等内容。

公告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公示编号、公示时间以及数据名称、应用场景、登记编号、登记日期等数据登记情况信息。

 

八、放弃和撤销

(三十九)放弃登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告后,登记主体可以主动放弃登记,并提交放弃申请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登记机构对放弃申请书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通过并公告。

(四十)撤销登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告后,任何单位或个人确有证据证明其登记后对数据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及安全管理等造成不利影响的、违反本服务指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撤销登记,并提交撤销申请书和证据材料。

登记机构对撤销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九、变更、备案和续展

(四十一)变更登记。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后,权益主体、数据来源、更新频次、存证公证情况等申请信息发现变化的,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涉及数据知识产权转移的变更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1.继承、接受遗赠取得权益的;

2.因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权益的;

3.权益主体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机构对变更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变更登记并公告。

(四十二)备案登记。申请人通过许可使用、投资入股、质押融资、保险、信托、证券化等方式运用数据知识产权的,应当自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事项备案。

登记机构对备案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四十三)续展登记。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自登记公告之日起计算。涉及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及依协议获取的企业、个人数据,协议期限不超过三年的,以相关协议截止日期为有效期。

登记主体可以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在登记系统办理续展登记,每次续展登记的有效期为三年,自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登记机构撤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十、监督管理

(四十四)规范登记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方式骗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不得非法复制、涂改、倒卖、出借、伪造登记证书,如涉嫌违法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十五)规制第三人异议及撤销。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本服务指引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或撤销申请,但恶意影响登记、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承担责任。

(四十六)档案及系统管理。审核人员按程序审核,不得泄露申请人或登记主体未公开的数据集合信息。登记机构对登记平台的系统安全、运行环境安全、存储安全、通信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系统软件安全等进行定期检查。

(四十七)检索查询服务。登记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在本平台登记的公告数据知识产权的检索查询服务。


十一、附则

本服务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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