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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诉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二审裁定书

——未经同意创造自然人的AI形象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

发布时间:2025-09-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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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民终7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室。
法定代表人:韦**,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区。

上诉人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9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2年1月11日,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何*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658元,由上诉人某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勤缘
审 判 员 张 岩
审 判 员 胡怀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宗腾
书 记 员 秦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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