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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律师徐新明解答:学术论文中引用图片的跨国版权风险与应对建议

发布时间:2025-12-3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徐新明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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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邮件

您好!打扰您是想就一项学术论文中的版权风险问题向您进行专业咨询。我于去年在国际会议上发表了一篇学术论文,目前论文已经出版。论文中为说明多模态系统中的视觉模态输入示例,使用了5张《游戏王》卡片图片,仅作为示意性样例,未用于任何商业宣传或盈利目的。

该论文为纯学术研究成果,未产生直接或间接商业收益,出版费由个人承担,论文为免费获取模式;图片仅用于展示“视觉模态输入”的概念,不涉及对卡片内容、IP形象或剧情的讨论;图片数量较少,且非论文核心贡献。但是在发表时未在图注或参考文献中明确注明图片版权来源(这是我目前较为担心的地方)。

希望咨询以下几个问题:

1. 卡片版权方在日本、出版机构在美国、本人在中国,适用主要版权法律体系是哪个?

2. 是否构成版权侵权或合理使用边界风险?

3. 是否会被权利方或出版社追责?

4. 风险控制上,您建议不做处理、提交勘误或补充说明,还是有其他可操作且成本低的措施?

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此邮件,期待您的专业建议。

北京版权律师回复

您好!

一、针对您在论文中使用图片的行为,美国法院拥有最强的管辖权依据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2019年发布的《当国际司法遇到知识产权法—法官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拥有管辖权。您的论文在美国的国际会议上发表、存档并通过其平台(如ACM、IEEEXplore)向全球,特别是美国学术社区传播。这构成了在美国领土内发生的、可感知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这是最强、最直接的连接点。美国版权法体系完善,权利人在本国起诉成本低、程序熟。因此,版权方若决定追责,在美国起诉的概率最高。

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侧重于财产保护,对“合理使用”的判断使用四要素分析,包括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所使用的部分占原作品的比例和实质性、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其结果具有高度灵活性。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我们认为您是基于非商业性的学术用途使用,该要素对您非常有利。

2.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您使用的5张《游戏王》卡片图片,图片版权方在日本、出版发行方在美国,因此,属于已发表受保护的作品,该要素对您较为不利。

3.所使用的部分占原作品的比例和实质。综合来看,论文中使用5张《游戏网》卡片图片,为说明多模态系统中的视觉模态输入示例,仅作为示意性样例,我们认为该使用并非文章的核心部分,且占比很小,对您较为有利。

4.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我们认为您的学术使用对原作品的市场或其衍生市场并未造成损害或取代,该要素判断对您较为有利。

且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第一要素(非商业、教育目的)和第四要素(无市场损害)的权重通常非常高。法官通常会进行整体权衡,而不是机械地计算,因此,在美国法律框架下,您的行为有很大机会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二、中国法院拥有明确的管辖权依据,是潜在的被诉地

依据《指南》,由于被告住所地您本人位于中国,这是确立管辖权最传统的基础。使用行为(论文传播)通过网络在中国境内亦可被获取,损害结果同样及于中国。该管辖权在法律上是成立的。但在实践中,外国权利方专程到中国起诉一个中国个人学者的案例较少,除非涉及重大商业利益。不过,这依然是您需要正视的法律风险。

在中国法律中,你的情况最可能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要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1.使用目的正当性。我们认为学术论文“说明多模态输入概念”,属于“说明某一问题”,目的正当。符合该要素。

2.“适当引用”。我们认为,卡片图片对论文并非其核心部分,且只在示意性样例中使用,占比很小,实践中很可能被认定为适当使用。

3.指明作者与作品名称。你在发表时未在图注或参考文献中注明来源,直接违反了该法条的明文要求。不符合该要素。

4.不影响正常使用、不损害合法权益。如上所述,您在论文中使用图片的行为属于非商业性的学术性使用,不影响权利人的正常使用,不会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你在最关键、最明确的“注明来源”义务上不符合规定,因此很难被认定为“合理使用”,从而存在较高的侵权风险。

三、日本法院理论上也有可能行使管辖权,但是管辖权依据相对较弱

依据《指南》,权利人住所地(日本)可以作为连接点,权利人可以主张其在本国受到了来自境外侵权行为的损害(《指南》第33页)。日本法院若要行使管辖权,通常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专门针对或显著影响日本市场。在您的案例中(国际英文会议论文),证明这一点比较困难。因此,日本版权方直接在日本起诉您的可能性相对较低。

在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指南》指出,权利方(原告)拥有选择在哪个国家起诉的主动权。他们会选择在法律上对自己更有利国家。综合判断,美国是最符合权利方“挑选法院”策略的地点。这意味着如果发生纠纷,您最可能需要面对的是美国版权法体系和美国法院的程序。

对您的使用行为,现实风险较低,但长期存在,我们建议您主动联系美国的会议出版社提交勘误,补充图片来源声明,弥补“未注明来源”的瑕疵,增强在美国法“合理使用”四要素下的抗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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