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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芯片拆分提取核心程序并生产销售同类产品,公司及四名被告人均同意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发布时间:2026-01-08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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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业集中加速推进的背景下,芯片内置软件作为核心技术,其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产业公平竞争、激发维护创新活力的关键环节。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联合审结,通过逆向拆解芯片侵犯工业软件侵权犯罪案件,对被告单位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四名被告人做出了犯罪判决。本案的判决明确了技术创新与主题犯罪的法律边界,为工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典型样本。

A公司自主研发了多款储能逆变器产品,其DSP芯片中内置的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是企业的核心技术成果,A公司取得完整版权。2023年,B公司在自行研发同类产品未果后,经商议,B公司实际经经营人王某做出一个决定,导致公司及核心成员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购买A公司的避险预警器产品,进行逆向拆解、破解DSP芯片,非法提取产品中的目标程序,用于制造销售同类产品。

其中,李某作为B公司的研发总监,参与目标相关的经营决策与实施;黄某以软件研发负责人的身份,负责目标程序提取、指导生产部门烧录及升级调试;范某作为销售负责人,在明知产品目标的情况下,仍参与市场调研、产品定位及销售策略制定,主导目标产品销售。

截至2024年,B公司累计生产含涉案目标计划的广告器2000余台,货值达到1200余万元。经评估,涉案目标计划在广告器产品中的技术贡献值达到340余元。案发后, B公司及被告人王某的主动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被告单位B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默认获得权利人许可,复制发放其计算机软件作品,涉案人数认为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王某视为犯罪中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某、黄某、范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向被告人单位及王某已赔偿A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黄某、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系从犯,依法承担负重责任;被告人黄某、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且三名从犯均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B公司处以三年处罚金180元;指令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其余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缓三年至三年,四名被告人均并处罚金单位。目前,该处罚已生效。

法官说法

工业软件是智能制造的“大脑”,芯片内置程序的知识产权保护直接关系产业核心侵害。本案中,被告单位通过逆向破解芯片提取核心程序的目标模式,不仅侵犯了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更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社会危害性显著。

本案以司法公开反向破解芯片实现了内置程序利的构成侵犯版权罪,厘清技术创新与犯罪的法律边界,惊震行为侦查“研发未果即目标”的投机行为,同时严格区分单位犯罪中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罪名,结合赔偿、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差异化量刑,依托专业评估确定技术贡献价值,明确赔偿承诺的从宽适用,推动主体主动弥补损失,倒逼企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实现罪名刑相适应。本案的同类案件共提供了裁判样本,筑牢了工业核心知识产权保护屏障,维护了产业优先生态,有助于推动工业产业转型升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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