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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标识类侵权案件行政查处的经验和探索

发布时间:2026-03-16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作者:马斯耀、张依雯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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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非典型标识类侵权行为是近些年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新现象和新情况。与之相应,行政执法部门对于此类案件的查处也处于一个探索的过程。如何认定该类侵权行为,如何对之准确定性以及如何查办此类案件,都是行政机关目前正面临的难题。本文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些年查办的一批侵权案件为切入点,探讨行政执法部门对非典型标识类侵权案件的处理路径,总结案件的类型特点以及行政查处经验。

关键词:非典型标识类侵权行为 行政部门 定性查处

一、非典型标识类侵权案件的表现形式和行政执法现状

(一)非典型标识类侵权案件特点

1. 非典型标识类侵权行为陡然增多

随着商业竞争广度的不断拓展和激烈程度的日益加剧,竞争者之间相互模仿、恶意贬损的现象频发,一些非典型标识类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尤其是奥林匹克标志、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标志以及地理标志等标志的侵权行为,往往伴随着重大赛事、重大活动或者地理标志商品上市季一同发生。在这些特殊时间点,相关违法行为数量往往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

2. 非典型标识类侵权行为不断演进

现代商业交易模式和场景愈发丰富,潮玩、潮牌、短租、共享等新兴经济逐渐产生,而侵权行为形态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近期发生的假冒劳斯莱斯汽车案件,经营者将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伪豪车谎称为“劳斯莱斯”汽车出租给举行婚礼的新人。这种情况恰恰说明侵权行为本身也在不断更新和变化。

3. 非典型标识类侵权行为具有多种违法样态

多数新类型的侵权行为常常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定,发生法律适用的竞合。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普陀局”)近期查办的假冒某地理标志大米案件,当事人擅自在地理标志产地之外的大米上使用了权利人的商标,并在外包装上注明大米产地为该地理标志地区。该行为既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真实性的规定。

(二)非典型标识类侵权案件频现的原因分析

1.“内卷式”竞争促使“傍名牌”的形式翻新

这些游离在法律模糊地带的不当行为已经和传统“傍名牌”标识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在平台经济的环境下,平台之间、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甚至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和博弈更加激烈。面对企业竞争成本的激增,有的经营者不断“推陈出新”,试图通过各种方式“傍名牌”,赢得竞争优势。

2. 侵权行为人“反调查”和“规避”意识正在增强

近些年,侵权行为人的法律意识、专业性和警惕性有所提高。某些网络平台内经营者直播售假时,口播词汇刻意避开权利人的品牌及商标词汇;有的销售主播全程戴头套,直播间商品链接仅为付款链接,全无对所售商品的内容介绍,以此增加执法部门调查取证的难度。更有甚者,侵权行为还演变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行为”的新模式。2023年末,某法律咨询公司就擅自将某知名律所的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以该字号注册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若干篇极富争议的微信推文,引起广大群众对该知名律所的质疑。案件中,法律咨询公司利用市场主体登记部门的企业名称登记系统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事务所字号登记系统互不相通的“漏洞”,通过变更登记字号的方式达到“搭便车”的目的。

3. 权利人倾向于司法救济,行政查处的举报案源少

《商标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了行政执法部门对于侵权行为的执法权。但权利人更加倾向于寻求司法救济,尤其是商标权人,大多采取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其权益。实际上,知识产权案件的发现和查办与权利人密切相关,须得到权利人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缺少权利人举报线索则难以发现侵权行为,这也造成一些非典型标识类侵权行为逃脱行政处罚。

(三)非典型标识类侵权案件行政执法困境

1. 非典型标识类侵权案件发生场景较为隐蔽,行政查处时限短

普陀局查办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系列案件中,当事人在冬奥会期间制售含有“冰墩墩”拉花图案的咖啡等。这些案件中侵权标识的保存时间短、侵权行为取证难、涉及侵权场景小众。囿于此类违法行为爆发期集中且存续时间短等原因,行政机关须及时制止并处理案涉侵权行为,以期减小对权利人的不利影响。

2. 非典型标识类侵权行为的执法依据不明确,行政查处定性难

在行政执法实务中,因现有法律缺乏明确实施细则和定性条款,对一些“擦边”的违法行为存在精准定性和量罚的障碍。比如商标法中没有直接规定侵权商品的出租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就会对出租侵权商品的定性产生不同意见。此类案件查处的难度和定性的判断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职责广,执法资源分配难

目前,市场监管部门是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的重要力量。除此之外,市场监管部门还承担食品药品、产品质量、价格、特种设备、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的执法工作。随着教培行业、商务领域的部分执法事项相对集中到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正面临“事多人少”的难题;而且,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装备、取证设备、执法经费等行政执法资源难以全面兼顾各条线的执法事项,因此加剧了一些隐蔽性较强、领域较新、权利人行政救济意愿低的非典型标识类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非典型标识类侵权案件的查办实践

案例一:近期,普陀局查处了一批将侵权商品转租牟利的案件。涉案车主在购买的某品牌汽车的车头、A柱、C柱等多个显著位置擅自使用权利人宝马汽车公司、劳斯莱斯汽车公司的多个注册商标。改标后的涉案车辆和劳斯莱斯银云汽车的外观高度相似。前述侵权汽车又被出租给婚车租赁公司。婚车租赁公司则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上架所谓的“劳斯莱斯银云”汽车租赁服务套餐,并在套餐网页中放置多张带有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侵权车辆照片。婚车租赁公司虽非侵权车辆租赁服务的最终接受者,却在明知涉案车辆侵权事实的情况下,仍将其谎称为劳斯莱斯汽车转租给婚礼新人。新人及宾客在租用和观礼过程中可以明确感知涉案车辆上完整保留和展示了权利人商标。

实际上,出租侵权商品和销售侵权商品具有同质性。两种行为均是将商品的使用价值转化为交换价值的方式 [1],在侵害权利人注册商标层面具有同质性。但经营者毕竟未转移案涉商品的所有权,故经营者的行为不宜认定为销售侵权商品。

当事人行为的不当性还表现为以广告、推销、宣传、展示等方式宣称其侵权商品来源于被侵权人,将侵权商品的使用行为外化,使侵权商品的使用与被侵权人的商标和商誉结合,进而混淆相关公众,提升侵权商品或者服务的竞争力。实际上,汽车品牌才是消费者选择该服务的决定因素。因此,出租侵权商品等商业性使用侵权商品的行为已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妨害商标功能的实现。

普陀局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涉案婚车租赁公司作出法律定性。该系列案为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国际注册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第一案,表明我国严格履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义务。

案例二:2022 年北京冬奥会期间,部分商家蹭起了奥林匹克标志的热点。普陀局集中查处多起擅自使用冬奥会“冰墩墩”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案件,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经业务科室、知识产权所、属地所联动,各办案部门对辖区内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统一开展执法行动。经查,部分餐饮企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同意擅自制作含有“冰墩墩”图案的蛋糕、糕点以及带有“冰墩墩”拉花图案的咖啡等食品,并对外销售。此外,还有部分汽车维修服务企业擅自提供含“冰墩墩”图案的车膜粘贴,又或者将“冰墩墩”图案用于店内装饰装潢,用以招揽顾客。

本系列案件中,当事人为了“蹭热点”“傍名牌”,擅自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普陀局依法对涉案当事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普陀局通过专项执法行动制止了侵害北京冬奥组委权利的违法行为,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在司法实务中已经把擅自将权利人商品分装之后再行销售的行为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将散装商品重新包装制成礼盒销售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呢?

普陀局接到举报,称上海某公司销售侵犯“五芳斋”商标的商品,请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后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五芳斋端午礼盒中的粽子、大米、绿豆糕、酱鸭等商品确系权利人浙江五芳斋公司生产,但权利人并无该型号的端午礼盒。该礼盒系当事人的上游经销商将采购的散装正品重新包装制成,并在礼盒外标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之后,上游经销商将案涉礼盒销售给本案当事人,本案当事人又对外销售该类型礼盒。

虽案涉礼盒中的商品确来源于权利人,但经第三人组合包装之后,该礼盒已不同于原商品,不再来源于权利人,实为“新商品”。如果“新商品”之上仍保留或使用原商标,则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礼盒直接来源于原商标权人。这必将影响权利人对其商品质量的控制,损害商标的质量保证和信誉承载功能,进而影响消费者和相关公众对商标权人及其商誉的消费选择和正确认识。

普陀局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行政查处。该案既保护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采纳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新类型案件查办的要点

执法部门在前述案件查办中应当查明当事人是否有以下情节。

(一)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

当事人须明知案涉商品的真实属性,即明知案涉商品为侵权商品或者属于不当改动情况。如果当事人对系争行为或权利人标识的侵权情况确不知情,且能如实说明来源,则执法部门应参照适用《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执法部门还应查明当事人实施不当行为的意图,即当事人在主观上对其行为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是否具有攀附他人商标或者商誉的意图等情节。

(二)当事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妨害标识的来源识别功能

1. 当事人实施的不当行为必须可被他人所感知

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必须外化,相关公众可因该行为明确感知到不当行为所指向的被侵权标识和权利人。这区别于仅仅将侵权商品用于再加工,且相关公众无法通过不当行为感知到原权利人的情况。试想,如果当事人将侵犯他人商标的油漆用于经营场所的装饰装潢,相关公众难以感知被侵权商标和被侵权人,自然也没有构成非典型标识类侵权行为的可能。

2. 被侵权标识及权利人商誉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具有重要性

当事人不当行为所攀附的商标等标识和商誉是促成消费者选择该当事人进行交易或者确定当事人商品、服务价格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对知名度较高的商标,还应注意被侵权人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与当事人不当行为之间的类似性,即不当行为是否指向被侵权商标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针对驰名商标以及特殊标志,还须考察当事人不当行为是否落入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或者特殊标志的保护范围。

3. 相关公众因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发生混淆和误认的结果

如前述的仿冒劳斯莱斯案件,结合婚车租赁公司在案涉车辆租赁服务的待售页面用文字注明待售车辆为“劳斯莱斯”,并多次使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且消费者和相关公众可直接观察到案涉车辆的多个显著位置处使用权利人注册商标;再结合销售人员在推销中也往往将案涉车辆谎称为“劳斯莱斯”;又加之,消费者和网页浏览者在案涉车辆租赁服务的售后反馈和售前评论中将之误以为劳斯莱斯汽车等情节,综合认定,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案涉车辆为劳斯莱斯品牌车辆。

四、非典型标识类侵权案件的查办方法和成效

普陀局将继续按照区委和区政府的工作部署,主动对照“沿沪宁产业创新带”的科创布局,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力度,将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运用和区域高质量发展相结合,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和以市场主体感受为标准的知识产权营商环境。

(一)完善机构设置,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2019年,普陀局在上海首设知识产权所,打造“科、所、队”三方联动的知识产权保护新模式。2024年,普陀区还成功挂牌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普陀分中心和上海市普陀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形成了“科所统筹、中心协同”的工作机制。此外,普陀局注重人才培养,通过授课培训和执法办案等相结合的一专多能培养方法,构建了一支专业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

(二)平等保护权利人,形成“同保护”格局

普陀局依法平等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查办的多起案件得到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认可,提升了外商投资企业对上海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的认可度,提振了外资企业对中国的投资信心。上海普陀拥有一批老字号品牌和驰名商标,普陀局将持续发力,依法保护出海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本土企业、老字号企业走出国门保驾护航。

(三)地域联动查办,行业综合治理

普陀局依靠长三角三省一市的市场监管部门,建立长效执法协作机制,及时将长三角地区违法行为线索移送给有关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和饿了么、美团、抖音等平台企业的合作,系统治理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督促平台企业积极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从而达到查办一案、治理一类、影响一域的治理成效。

参考文献

[1] 闫永廉. 侵权商品商业租赁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司法认定[J].中华商标,2023(4):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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