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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珠宝品牌“GARRARD”维权胜诉 仿冒混淆与虚假宣传被判赔120万元

发布时间:2026-03-18 来源: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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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品牌以信任背书让消费者安心,通过品牌故事赋予珠宝灵魂,再以良好服务提升消费体验。而部分经营者为获取利益,实施使用知名品牌企业字号、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市场上出现“品牌一样,质量却不一样”的珠宝产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关于珠宝品牌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该案入选首批海南法院2025年服务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下面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部分侵权行为列举对比图

 

基本案情

某特公司于1898年5月27在英国注册,1953年6月6日更名为GARRARD & CO.LIMITED并沿用至今。某特控股公司于2001年1月18日在英国注册,2001年8月10日更名为GARRARD HOLDINGS LIMITED并沿用至今。某特控股公司为某特公司的关联公司,“GARRARD”为某特公司旗下品牌。某特公司、某特控股公司及“GARRARD”品牌具有很高知名度,在珠宝行业享有盛名。某特公司、某特控股公司发现某珠宝海南公司、某商业河南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字号“GARRARD”“某特”和某特控股公司的企业名称“GARRARD HOLDINGS LIMITED”,还在宣传推广中抄袭“GARRARD”品牌发展历程和所获荣誉的信息,遂向其发送警告函并进行了沟通,但某珠宝海南公司、某商业河南公司未停止实施侵权行为。某特公司、某特控股公司将某珠宝海南公司、某商业河南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某珠宝海南公司、某商业河南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并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等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

自贸港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特公司1898年在英国成立,1999年在我国已有其品牌报道,2001年某特控股公司在华注册“GARRARD” 商标并长期宣传,两原告的“GARRARD”“某特”字号与“GARRARD HOLDINGS LIMITED”企业名称属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两被告2024年成立后,在多个社交平台使用“GARRARD”“GARRARD HOLDINGS LIMITED”及“某特”字号开展珠宝业务,其主张的授权无合法基础且存在恶意,该行为属于仿冒混淆行为;同时,两被告抄袭“GARRARD”品牌历史、荣誉等,构成虚假宣传。因某珠宝海南公司是某商业河南公司股东且二者深度关联,公司管理人员混同,属共同侵权。

法院判决某珠宝海南公司、某商业河南公司立即停止实施在商业活动中使用“GARRARD”“GARRARD HOLDINGS LIMITED”企业名称以及虚假宣传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某特”字样的企业名称,刊登声明以消除因实施侵权行为给某特公司、某特控股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20万元。一审判决后,某商业河南公司上诉但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某商业河南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兼具境外知名度与境内合法使用基础的境外品牌商业标识的跨地域保护。既认可境外品牌长期积累的商誉价值,也尊重其境内合法注册、持续使用形成的权益,为境外品牌在华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保障;同时,精准打击虚假授权、关联串通等恶意侵权行为,彰显司法对恶意侵权的零容忍。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混淆、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须遵守法律法规,杜绝实施混淆、虚假宣传等行为,应以诚信经营赢得市场和消费者的信任,靠产品质量和创新参与市场竞争。莫让仿品毁了匠心,莫让不正当竞争毁了经营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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