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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荣耀公司”)诉深圳市多家科技公司及个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该案一审曾判令侵权方赔偿1200万元,二审法院大幅上调赔偿金额,改判全额支持荣耀公司3000万元赔偿诉求。
荣耀公司系第10638363号“荣耀”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于手机、计算机、平板电脑等产品,经过长期运营已具备极高市场知名度,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多次被司法裁判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2-2023年间,荣耀公司发现,七名被诉侵权主体未经荣耀公司许可,擅自在京东、抖音、快手等主流电商平台开设多家店铺,大规模销售标注“荣耀剑舞”标识的笔记本电脑产品,通过店铺名称、商品标题、产品实物、宣传页面等全方位突出使用含“荣耀”核心字样的标识,刻意攀附荣耀品牌商誉,误导消费者。
经统计,涉案侵权产品整体销售额超1.8亿元,大量消费者因标识混淆误购产品进而产生大量消费投诉,严重损害荣耀品牌声誉及市场权益。荣耀公司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诉侵权标识核心部分为“荣耀”字样,与荣耀公司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极易造成公众混淆,侵权方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然而,一审并未适用惩罚性赔偿,因侵权方曾持有第30502169号“荣耀剑舞”注册商标,一审法院考量该商标案件审理期间处于有效状态,无法直接认定侵权方存在绝对恶意,且认为侵权损失、获利难以精准核算,故仅酌情确定赔偿金额,未采纳荣耀公司惩罚性赔偿的诉求。荣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后,明确本案完全符合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指出,侵权关联主体2023年已因同类商标侵权与荣耀公司达成和解、承诺停止侵权,但未恪守约定,持续生产、销售侵权笔记本电脑产品;且于2023年11月9日,侵权方已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荣耀剑舞”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明确知晓涉案标识权利基础灭失、侵权行为违法,却仍继续大规模销售侵权产品,主观侵权恶意显著。
此外,本案侵权情节极其严重、获利巨大。侵权方依托多家电商店铺持续铺货,整体侵权销售额超1.8亿元,仅2023年11月商标无效裁定送达后,后续新增侵权销售额仍近2900万元。同时侵权方存在转移保全资金、隐匿侵权收益、通过变更店铺主体规避追责等行为,侵权情节恶劣。二审法院最终改判全额支持荣耀公司3000万元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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