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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槟(Champagne)”驰名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侵权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日期:2024-01-16 来源:知产宝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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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民终45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雪蕾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


原审被告:北京雅丽莎迪化妆品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雪蕾化妆品有限公司(简称广州雪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简称香槟酒委员会)、原审被告北京雅丽莎迪化妆品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雅丽莎迪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初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州雪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张**,被上诉人香槟酒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何*到庭参加诉讼。北京雅丽莎迪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广州雪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香槟酒委员会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香槟酒委员会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被诉侵权商品于2015年9月28日生产,此时香槟酒委员会的第11127266号“Champagne”商标(简称涉案“Champagne”商标)、第11127267号“香槟”商标(简称涉案“香槟”商标)并不驰名,广州雪蕾公司此后未再继续生产或销售,故无需就后续的销售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广州雪蕾公司构成侵权,存在错误。2.涉案“Champagne”“香槟”商标已成为起泡葡萄酒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具有任何知名度,一审法院认定上述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存在错误。3.“香槟(Champagne)”已经成为“欢乐、庆祝”等含义的代名词而被公众广泛知悉和使用,被诉侵权商品并非将“香槟(Champagne)”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进行使用,一审法院认定“香槟人生(Champagnlife)”构成商标性使用,存在错误。4.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商品使用被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香水和葡萄酒商品类别差异极大,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诉标识在香水上使用,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导致香槟酒委员会的标识利益受损。在先判决进一步证明香水和葡萄酒商品跨度极大,不会误导相关公众。5.一审法院判决广州雪蕾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1万元的法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诉侵权商品早在2015年已停止生产,京东店铺也已对被诉侵权商品进行下架,一审判决判令广州雪蕾公司停止相应行为已无必要。另,即便认定广州雪蕾公司构成侵权,广州雪蕾公司的获利极低,且涉案行为对涉案“Champagne”“香槟”商标的影响极为有限,不可能对香槟酒委员会造成任何损失,一审法院酌定的损害赔偿数额明显过高,全额支持香槟酒委员会的合理支出亦不具有合理性。


被上诉人辩称


香槟酒委员会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广州雪蕾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理由如下:1.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并非于2015年已经停止,结合广州雪蕾公司2018年的出货单、化妆品备案信息等证据,该侵权行为至少在2018年仍在持续。况且,销售行为是生产行为的延续,被诉标识的使用会导致香槟酒委员会在先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减弱,割裂驰名商标与香槟酒委员会的对应关系,广州雪蕾公司应对该商标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涉案“Champagne”“香槟”商标并非起泡葡萄酒商品的通用名称,相关行政批复、宣传、使用等证据均可证明产自于法国香槟地区的起泡葡萄酒才可被称为香槟酒。3.“Champagne”“香槟”并不具有“欢乐、庆祝”等含义,被诉标识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4.一审法院关于广州雪蕾公司应予赔偿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的数额确定合理。


北京雅丽莎迪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一审原告诉称


香槟酒委员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广州雪蕾公司、北京雅丽莎迪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摹仿香槟酒委员会驰名商标“Champagne”的侵权标识“ChampagneLife”,包括禁止在广州雪蕾公司生产、北京雅丽莎迪公司销售的商品及相关商业宣传中使用侵权标识“ChampagneLife”;2.广州雪蕾公司、北京雅丽莎迪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摹仿香槟酒委员会驰名商标“香槟”的侵权标识“香槟人生”,包括禁止在广州雪蕾公司生产、北京雅丽莎迪公司销售的商品及相关商业宣传中使用侵权标识“香槟人生”;3.广州雪蕾公司、北京雅丽莎迪公司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4.广州雪蕾公司、北京雅丽莎迪公司赔偿香槟酒委员会经济损失人民币13万元以及香槟酒委员会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7万元(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购买书籍费、国家图书馆检索费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两注册商标的基本情况


“Champagne”是法国巴黎的一个地名,该地区因产出的起泡葡萄酒口味独特而被公众所知悉。“香槟”是对法文“Champagne”的音译,不是中文的固定词汇。


第11127266号“Champagne”商标、第11127267号“香槟”商标由香槟酒委员会于2012年6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3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商标类型为集体商标,商标专用期限至2023年3月20日,商标专用权人为香槟酒委员会。


二、香槟酒委员会对两注册商标使用情况及知名度的举证


(一)关于香槟(Champagne)酒在中国市场的销售证据


1.香槟酒委员会提交了2016-2019年《香槟酒出货量简报》(节选)复印件,2016年至2019年从法国出口至中国大陆地区等的香槟(Champagne)酒原产地证书列表打印件,关于香槟(Champagne)酒进口量的第三方报刊、杂志的报道复印件,以证明2016年至2019年香槟(Champagne)酒在中国市场销量增长强劲、大中华区已经成为香槟(Champagne)酒的主要市场之一。其中,2016年《香槟酒出货量简报》(节选)显示,2016年香槟(Champagne)酒在大中华区的销量为350万瓶、销售额为7060万欧元,其中在中国大陆的销量为130万瓶、销售额为2070万欧元。2018年06期《葡萄酒》显示,2017年中国大陆香槟(Champagne)酒进口额增幅全球第1。2019年4月13日《企业家日报》显示,2018年大中华区的香槟(Champagne)酒销量为470万瓶,销售额为9863万欧元;其中,大陆地区的香槟(Champagne)酒进口量和进口额分别是217万瓶和4089欧元,位列香槟(Champagne)酒全球出口国的第13位。2019年《香槟酒出货量简报》(节选)显示,2019年香槟(Champagne)酒在大中华区的销量为410万瓶、销售额为9800万欧元,其中在中国大陆的销量为180万瓶、销售额为3930万欧元。


2.香槟酒委员会提交了第1308/2013号(欧盟)条例(节选)、法国法令及命令文件打印件,以证明其公布的香槟(Champagne)酒全球出货量统计具有客观性。


3.香槟酒委员会提交了酩轩仕(MHCS)就旗下香槟 (Champagne)酒在中国市场销量出具的《宣誓书》复印件,酩轩仕(MHCS)在中国注册的相关商标信息打印件,天猫、京东电商平台上销售香槟(Champagne)酒的截图打印件,以证明凯歌香槟、酩悦香槟、唐培里侬香槟等香槟(Champagne)酒在国内市场销售渠道广泛、销量巨大。其中,酩轩仕(MHCS)出具的《宣誓书》显示:在中国市场:凯歌香槟相关的营业额如下:2016年超过1641000欧元,2017年超过2103000欧元,2018年超过2022000欧元,2019年截至9月30日超过229万欧元;酩悦香槟相关的营业额如下:2016年超过2899000欧元,2017年超过9947000欧元,2018年超过10633000欧元,2019年截至9月30日超过9572000欧元;唐培里侬香槟相关的营业额如下:2016年超过4022000欧元,2017年超过6888000欧元,2018年超过8254000欧元,2019年截至9月30日超过6094000欧元。凯歌香槟的销量如下:(Eb=标准瓶(750m1))2016年超过83000Eb,2017年超过81000Eb,2018年超过66000Eb,2019年截至9月30日超过36000Eb;酩悦香槟的销量如下:(Eb=标准瓶(750ml))2016年超过243000Eb,2017年超过517000Eb,2018年超过556000Eb,2019年截至9月30日超过415000Eb;唐培里侬香槟的销量如下:(Eb=标准瓶(750ml))2016年超过45000Eb,2017年超过87000Eb,2018年超过92000Eb,2019年截至9月30日超过61000Eb。凯歌香槟相关的广告和促销预算如下:2016年超过657000欧元,2017年超过779000欧元,2018年超过880000欧元,2019年截至9月30日超过232000欧元;酩悦香槟相关的广告和促销预算如下:2016年超过3769000欧元,2017年超过2654000欧元,2018年超过2956000欧元,2019年截至9月30日超过2288000欧元;唐培里侬香槟相关的广告和促销预算如下:2016年超过1165000欧元,2017年超过1427000欧元,2018年超过1713000欧元,2019年截至9月30日超过1202000欧元。


(二)关于香槟(Champagne)在中国大陆的广告宣传证据


1.香槟酒委员会提交了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的《香槟鉴赏手册》、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于2009年出版的《香槟品鉴大全》、南方日报出版社于2009年出版的《香槟:腾飞人间300年》、中国民族摄影艺术出版社于2015年出版的《香槟品鉴大全》、机械工业出版社于2016年出版的《品味香槟》等关于香槟(Champagne)酒的图书专著(节选)复印件,2016年到2019年第三方报刊、期刊、杂志关于介绍并推广香槟(Champagne)酒、介绍香槟(Champagne)产区及历史文化、介绍香槟(Champagne)酒在中国的历史等的报道复印件,2010年至2019年主流网络媒体及自媒体对香槟(Champagne)进行的宣传报道复印件,2005年至2020年国产电影、电视剧、综艺及国内外各大赛事包含香槟(Champagne)内容的部分截屏与报告复印件,2016年至2020年小红书、抖音APP上消费者上传及分享香槟(Champagne)酒内容的部分截屏打印件,以证明香槟(Champagne)酒在行业和消费者中具有很高关注度、知名度和美誉度。其中,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的《香槟鉴赏手册》记载:早在基督诞生的50年后,以酿酒为目的的葡萄栽培就已经出现在了法国的东北省份。从19世纪40年代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香槟的贸易急剧扩大。临近19世纪末,香槟人就采取了联合行动,形成了具有商业性质的香槟酒辛迪加,该组织的目的是保护香槟酒的好名声。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于2009年出版的《香槟品鉴大全》记载:只有使用法国香槟区指定的葡萄品种并且经过传统方法(香槟区的传统酿造法)酿造而成的气泡葡萄酒才能叫做“香槟”,其余的产品则只能统称为气泡葡萄酒。2015年05期《寻根》刊载文章“我国古代从欧洲输入的酒”显示:明清时期输入中国的欧洲酒已有明显的类别区分,如葡萄酒、白兰地、香槟酒以及各种香料配制酒,都能被国人所识别。香槟酒从欧洲输入中国,甚至进入皇家宫廷。佚名《前清言词》记云:“宫中饮宴,多重洋酒,香槟最佳,有金头、银头之分。气香烈,开时不慎,则酒气上冲,淋漓满地,而瓶无余滴矣。先以小锥锥瓶,以泄气。”2017年8月27日《北方新报》微博文章“香槟为何成为了起泡酒界的霸主”显示:如果说世界上有一种饮品能打破社会与民族的界限,迅速把不同背景、不同爱好的人笼络在一起,那一定非香槟莫属。在香槟会冒气泡之后,它的受欢迎程度更是空前的,特别在其入驻凡尔赛宫后,香槟成为每个贵族手中不可或缺的饮品。香槟的高雅之风也得到设计与艺术界的认可,常常被拿来作为彰显气质的利器。香槟绝对是全球重要体育赛事上亮相最频繁的葡萄酒了,长久以来它都与高端竞技有着不解之缘。香槟也是荧幕的宠儿。2017年12期《世界文化》刊载文章“另类葡萄酒——香槟”显示:酿造香槟的葡萄必须选用带有原产地标志的土地上种植的葡萄,而土地的范围是依法划定的,受到香槟产区政府的严格监控。在欧盟及许多国家,香槟一词受到1891年签订的马德里协定的保护,只有在法国原产地命名控制的相应区域及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才可使用,于“一战”后签订的《凡尔赛条约》也重申了这点。欧盟法庭亦于1994年裁定“香槟制法”一词同样也受到相应法例保护,现在其他地区出产的使用“香槟制法”酿造的气泡酒,通常标注为“传统制法”。2018年10月6日人民网文章“香槟酒:从农产品到奢侈品的匠心独运”显示:“最能代表法式生活的不是波尔多葡萄酒,而是香槟酒”。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公共关系负责人自豪地说。这一说法与香槟地区的历史、风土、以及香槟酒匠心独运的制作工艺密切相关。2019年06期《财富管理》刊载文章“旧瓶新酒”显示:香槟(Champagne)是法国生产起泡酒的宝地,带领着世界潮流,其他国家酿造起泡酒的方法,由味道以至风格,均以香槟马首是瞻。2019年3月11日《中国新闻社》刊载文章“破译光绪年间的一则香槟酒广告”显示:Champagne进入中国的时间可能比大家想象的更早一些,只不过早期的译名不一定是“香槟”而已。比如同治二年(1863年)《上海新报》刊登新德记洋行的广告,已经提到一种名叫“香片”的洋酒,很可能就是Champagne的音译。进入光绪年间,Champagne又出现一个译名叫“香宾”,已经很接近现在的“香槟”了。比如光绪十五年(1889年)《字林沪报》刊登英商老广和洋行的广告称:“……其最贵者,厥惟香宾,华人想已周知。……今将本行香宾酒牌及各价目开列于后。”


2.香槟酒委员会提交了“香槟大师班”系列活动、“ChampagneLounge香槟酒廊”“香槟襟彰会”“香槟学院”等活动相关报道复印件,以证明香槟酒委员会积极在国内开展、参与推广香槟(Champagne)酒的活动,进一步提升了两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其中,2012年7月《食品财经》刊载文章“全球香槟销量持续增长——访法国香槟酒协会中国代表王某女士”显示:根据全球市场分布情况,香槟酒协会在主要出口国设立了13个办公室,负责在各国宣传推广香槟酒,保护香槟原产地命名。2006年8月,香槟酒协会(CIVC)中国办公室正式成立。希望通过中国办公室的设立使越来越多的中国消费者了解香槟酒,了解香槟文化。中国办公室的另一个主要职责是在中国保护香槟原产地监控命名,制止一些对“香槟”的不正当使用,因为“真正的Champagne(香槟酒)只来自香槟地区”。2015年5月28日《中国葡萄酒杂志》刊载文章““香槟学院’教育课程及同名手机APP推出”显示: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 (ComitéChampagne)正式推出中文版网上教育平台——“香槟学院”:www.champagnecampus.cn及同名手机APP。2015年6月9日《华夏酒报》刊登文章“佩文森:香槟的中国之旅”显示:佩文森表示,他们的主要工作任务有四个部分,第一是对香槟的生产和商业化进行管理;第二是为香槟的可持续发展进行研究;第三是使更多国家官方承认“香槟”原产地名称;第四是持续进行葡萄酒教育、香槟教育,特别是在中国这样的国家。目前计划从电子教育(网站)、培养香槟酒教育者、开展中国的香槟酒的教育活动等方面进行推广。比如这次全球同步发布有法英中三种语言的“香槟学院”在线课程和手机APP,能够帮助香槟爱好者们深入了解香槟产区,探索香槟酒的世界。2017年3月27日《新闻晨报》刊载文章“世界各地美酒,齐聚美丽蓉城”显示:3月19日-22日,香槟酒行业委员会(ComitéChampagne)首次亮相成春糖,正式公布了2016年全年中国大陆的香槟酒进口数字,总共为130万瓶左右。微信公众号“ComiteChampagne”文章显示:2014年5月31日,法国香槟协会中国办公室将在上海举办两场ChampagneMasterClass香槟大师班。由法国香槟协会公关总监和香格里拉集团葡萄酒总监共同主讲。2015年3月10日将在上海举办酩悦香槟大师班和Taittinger香槟晚宴。3月19日,JacquesPicard香槟晚宴将在北京举行。2016年11月18日到21日,香槟委员会中国办公室协偕同中国最佳侍酒师及大中华侍酒冠军在北京、成都、广州三座城市为200位香槟爱好者带来了香槟大师班。2016年11月7日至9日,将有多家香槟酒庄以ChampagneLounge的形式出现,这也是ChampagneLounge在中国大陆的首次亮相。香槟委员会中国代表王某女士还将在2016年11月8日进行“香槟产区形象建设与保护”专题报告。2016年11月21日,“香槟襟彰会”晚宴在上海如期举办。“香槟襟彰会”的历史最早可追溯至十七世纪下半叶,路易十四宫廷中的一些年轻贵族出于美食美酒的热爱成立的一个社团,名为OdredesCoteauxdeChampagne。由于种种原因该社团一度消失,1956年香槟人决定恢复该社团,自此“香槟襟彰会”成为提升香槟形象的重要工具。账号“ComiteChampagne”发布的微博显示:2018年10月,由香槟委员会发起的MYCHAMPAGNE香槟之旅首次邀请12位来自香槟主要消费国的KOL们来到法国香槟区,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参观访问。2019年10月7日,第三期MYCHAMPAGNE香槟之旅在一场欢迎晚宴中正式启航。


(三)关于香槟(Champagne)获得荣誉的证据


香槟酒委员会提交了《世界遗产名录》-香槟葡萄园、酒庄和酒窖网页打印件,国内主流媒体报道“香槟葡萄园、酒庄和酒窖”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新闻打印件,以证明2015年7月4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将“香槟葡萄园、酒庄和酒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中的“持续进化的文化景观”类别。其中,2018年03期《葡萄酒》刊载文章“香槟区:法兰西的灵魂属地”显示:香槟是法国在世界人民眼中最具特色的代名词,几乎所有法国国王都在这里完成加冕仪式,这里的葡萄园、酒庄、酒窖、绝美的教堂,很多景观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香槟区葡萄总种植面积为3.43万公顷,只占法国葡萄种植面积的4%,全球的0.4%,但却带来了很高的收益,2016年香槟酒的总销量为3.06亿瓶,销售额有47亿欧元。2015年7月4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世界遗产委员会正式将“香槟葡萄园、酒庄和酒窖”共14项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四)关于香槟(Champagne)受保护记录的证据


1.香槟酒委员会提交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关于整顿酒类商标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ne字样的通知》《关于依法制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ne”字样行为的批复》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香槟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打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简称《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打印件,部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以及1987年到2019年国内将香槟(Champagne)作为地理标志保护的期刊报道复印件,以证明作为地理标志的香槟(Champagne)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在国内受到保护。其中,1989年8月2日,商标局《关于整顿酒类商标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指出:“香槟”是法国原产地名称,不能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1989年10月26日,商标局《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ne字样的通知》指出:香槟是法文“Champagne”的译音,指产于法国Champagne省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它不是酒的通用名称,是原产地名称。近年来,我国一些企业将香槟或Champagne作为酒名使用。这不仅是误用,而且侵犯了他人的原产地名称权。原产地名称是工业产权保护的内容之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明确规定各成员国有义务保护原产地名称。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有保护原产地名称的义务。为此,特通知如下: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的外国(法国除外)企业不得在酒类商品上使用“Champagne”或“香槟”(包括大香槟、小香槟、女士香槟)字样。对现有商品上使用上述字样的,要限期使用,逾期不得再用。1996年7月29日,商标局《关于依法制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ne字样行为的批复》指出:香槟是法文“Champagne”的译音,指产于法国Champagne省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既属于原产地名称,又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2002年9月3日《北京青年报》刊载文章“原产地命名:如何保护你的权益”显示:不知您发现没有,近几年国产的“大香槟酒”在市场上几乎绝迹。为什么?原因很简单:根据“原产地命名”制度(也称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只有采用法国香槟地区种植的优质葡萄、按照特定工艺在当地酿制、质量符合标准的起泡葡萄酒可以采用“香槟酒”这个名称,如果不是,即使工艺再先进、质量再好也不得称为“香槟酒”。而法国作为这一制度的创始国之一,香槟酒是最早得到保护的原产地域产品。2013年4月11日,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香槟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指出:由法国农业、食品、渔业、农村事务及土地整治部推荐,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提出的香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相关规则要求,组织专家技术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香槟(Champagne)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021年3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显示,来自法国的香槟(Champagne)葡萄酒属于首批获得双方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


2.香槟酒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法国圣罗兰公司与香槟酒委员会商标侵权纠纷的国内报道复印件,香槟酒委员会与卡朗香水公司地理标识侵权纠纷判决书复印件,关于“STRAWBERRIES&CHAMPAGNE”的争议决定复印件,取消CHAMPAGNE商标注册判决书复印件,以证明香槟(Champagne)商标曾在国外作为驰名商标受到跨类保护。


三、香槟酒委员会主张的涉案侵权事实


2019年7月5日,香槟酒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申请对通过“ww.jd.com”网站购买相关商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北京市海诚公证处作出(2019)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8790号公证书(简称第08790号公证书)。第08790号公证书显示,公证员监督香槟酒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使用该公证处计算机进行操作:登录“www.jd.com”网页,在搜索栏内输入“雅丽莎迪化妆品专营店”进行搜索,从显示的结果中点击“雅丽莎迪化妆品专营店”右侧的“进入店铺”。在进入“雅丽莎迪化妆品专营店”的页面中点击“证照信息”操作后显示企业名称为北京雅丽莎迪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为余聪、店铺名称为雅丽莎迪化妆品专营店以及企业营业执照图片等信息。在进入“雅丽莎迪化妆品专营店”的页面中搜索“香槟人生”搜到1件商品,点击该商品图标进入购买页面完成购买。其中该页面显示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为人民币35元,包含被诉侵权商品在内的几种商品累计评价80+;该页面“商品介绍”模块的“产品信息”处显示:“CHAMPAGNELIFE”“品牌:美顿”“名称:香槟人生”字样,所配图片的香水瓶身中间位置突出显示“ChampagneLife”、下方标有“MeiDun”字样。


2019年7月8日,公证员监督香槟酒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接收了前述公证购买被诉侵权商品的快递包裹(中通快递单号XXX),并对包裹外观及包裹内物品(香水二瓶、赠品若干)进行拍照。第08790号公证书显示:香水包装盒正面中间位置突出显示“ChampagneLife”、下方标有“MeiDun美顿香水”字样;背面显示“MeiDun美顿香水”“ChampagneLife”“香槟人生”字样;顶面显示“MeiDun美顿香水”字样;底面显示“广州市雪蕾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华业路4号”“生产日期见外盒标示”;底部喷码显示生产日期为2015年9月28日。香水瓶身中间位置突出显示“ChampagneLife”,下方标有“MeiDun”字样。


四、香槟酒委员会关于合理开支的举证


1.《法律服务协议》复印件,显示本案律师费为人民币15万元。


2.合理开支发票复印件:其中公证费发票一张为人民币4240元,翻译费发票一张为人民币5050元,购买书籍费发票一张为人民币118.8元,国家图书馆检索费发票三张共计人民币16795元。


五、广州雪蕾公司针对抗辩进行的举证


(一)关于“香槟(Champagne)”已成为“起泡葡萄酒”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举证


1.广州雪蕾公司提交了1997年9月9日发布的《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打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香槟酒杯”“香槟冰桶”.等结果打印件,《调酒师国家职业标准》打印件,顺企网“果酒检测项目及标准”打印件,《英汉大词典》《新世纪英汉大词典》《牛津英语搭配词典》《新时代英汉词典》《最新高级英汉大词典》《英汉汉英词典》《新英汉英英汉英词典》《英汉汉英词典》《新思维简明英汉词典》《新编英汉英英汉英词典》《新思维英汉词典》《当代法汉词典》《英汉双解综合英语用法大词典》对“champagne”的解释复印件,查字典网、词典网、汉语大词典&康熙字典知网版对“香槟”“香槟酒”词语的解释打印件,剑桥词典对“champagne”的解释打印件,含有“香槟”字样的专利名称查询打印件,淘宝网、京东网、唯品会、红酒世界网检索“香槟酒”结果打印件,爱采购搜索“香槟”结果打印件,买购网香槟酒排行榜打印件,排行榜网香槟酒十大品牌排行榜打印件,百度知道回答、葡萄酒网《国产香槟品牌值得信赖的好品牌》、豆瓣小组“国产香槟市场”介绍打印件,以证明“香槟(Champagne)”成为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职业标准法定的以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其中,1997年9月9日发布的《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酒类,是指啤酒以外的各种进口预包装瓶装酒、进口桶装酒、进口半成品酒(基酒),在我国境内分装、加工后分装的发酵酒(葡萄酒、香槟酒、果酒等),蒸馏酒(威士忌、白兰地、干邑酒、伏特加、朗姆酒、谷物酒等)和配制酒(利口酒、苦艾酒等)。《调酒师国家职业标准》显示:“酿造酒:1.葡萄酒;2.香槟酒;3.啤酒;4.黄酒;5.清酒”。前述大部分词典将 “champagne”仅解释为“香槟酒”,个别词典又将“champagne”解释为“香槟酒”“香槟酒色”,个别词典在解释或组词中出现“(广义上的)白葡萄酒”“国产和进口的香槟酒”。


2.广州雪蕾公司提交了《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4〕138号)》截图打印件,以证明认定“香槟(Champagne)”不是酒的通用名称的文件《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ne字样的通知》已被清理。该公告显示: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工商总局对历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中对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无关、部署系统内部工作的文件不再列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关于被诉标识并非是商标性使用的举证


1.广州雪蕾公司提交了第3490404号“美顿”商标、第3490405号“Meidun”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商标信息查询截图打印件,以证明广州雪蕾公司是“美顿”“Meidun”商标的专用权人,在被诉侵权商品的外包装、瓶身等多处使用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2.广州雪蕾公司提交了葡萄酒网、知乎、酷知网、百度知道、维普资讯网、知网、百度学术、张雄艺术网、IT610网等媒体报道、期刊文章、网友回答等打印件,“香槟色”“香槟味”“champagne”歌名、“香槟”楼盘相关的检索、文章、报道打印件,以证明“香槟(Champagne)”具有“欢乐、庆祝、成功”的引申含义,在第33类商品以外的其他领域具有多种含义。


(三)关于“香槟人生(ChampagneLife)”并未摹仿“香槟(Champagne)”的举证


广州雪蕾公司提交了与“香槟(Champagne)”近似的已注册商标、“咖啡”与“咖啡人生”、“金牌”与“金牌人生”商标查询结果及商标信息查询截图打印件,(2010)高行终字第560号行政纠纷判决书打印件,第38078181号“香宾女士”商标不予注册决定打印件,以证明“香槟(Champagne)”并未摹仿“香槟人生(ChampagneLife)”、二者并非近似商标标志,不构成侵权。


(四)关于被诉侵权商品销售情况的举证


广州雪蕾公司提交了“雅丽莎迪化妆品专营店”搜索页面截图打印件,以证明“雅丽莎迪化妆品专营店”已经不再销售被诉侵权商品。


六、北京雅丽莎迪公司针对抗辩进行的举证


北京雅丽莎迪公司提交了2018年3月28日《乐雅行出货单》打印件一张,显示名称为“香槟人生(金色)”的商品,容量50ml,单位瓶,数量12,单价12.50,金额150.00;名称为“香槟人生(银色)”的商品,容量50m1,单位瓶,数量12,单价12.50,金额150.00;合计数量24,金额300。该出货单盖有广州雪蕾公司的业务专用章。


北京雅丽莎迪公司提交了其向商户“乐雅行”支付的账单详情截图打印件两张,其中显示:2019年3月25日支付人民币2828元,2019年3月26日支付人民币722元。


七、香槟酒委员会关于“香槟(Champagne)”并非“起泡葡萄酒”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举证


1.香槟酒委员会提交了《现代汉语词典》《新现代汉语词典》《现代汉语大词典》《中国百科大辞典》《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辞海》对“香槟酒”的解释复印件,以证明各大权威词典将“香槟酒”解释为产于法国香槟(Champagne)地区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其中,《现代汉语词典》对“香槟酒”的解释为:含有二氧化碳的起泡沫的白葡萄酒,因原产于法国香槟(Champagne)而得名;《辞海》对“香槟酒”的解释为:一种起泡白葡萄酒,原产于法国香槟,故名。


2.香槟酒委员会提交了香槟酒委员会向查字典网、汉语大词典&康熙字典知网版、汉语大辞典、词典网发送的沟通邮件及声明书打印件,查字典网、汉语大词典&康熙字典知网版删除“香槟”“香槟酒”词条的网页截图打印件,以证明广州雪蕾公司提供的在线网站词条内容可自行编辑,其中对“香槟”“香槟酒”的解释表述未通过核实而出现错误;香槟酒委员会已向多个在线网站方发函沟通,其中部分网站已对相关词条页面做出删除处理。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一审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适用修改前商标法,即适用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的规定。


一、关于涉案“Champagne”“香槟”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的认定


本案中,涉案“Champagne”“香槟”商标在核准注册之前作为地理标志进行使用和保护,核准注册后的商标类型为集体商标。因此,在认定两注册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时,需要考虑其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特殊属性。一方面,从作为集体商标的特性来看,不同于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性质和功能,集体商标是用于表明使用者成员资格的标志。故香槟酒委员会的各成员对于两注册商标的使用所积累的商誉可以用于证明两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另一方面,从作为地理标志的特性来看,两注册商标在获准注册之前长期作为地理标志使用,以在葡萄酒商品上标注“Champagne”体现其原产地为法国香槟地区。故两注册商标作为地理标志受保护的情况及所获荣誉,可以延续到两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上。


在此基础上,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首先,从香槟 (Champagne)酒的销售情况来看,其销售范围广泛、销量可观。香槟(Champagne)酒2016年在中国大陆的销量为130万瓶、销售额为2070万欧元,2017年进口额增幅全球第1,2018年位列全球出口国第13位,2019年销量为180万瓶、销售额为3930万欧元。香槟酒委员会的成员酩轩仕(MHCS)出具的《宣誓书》也显示其旗下的香槟(Champagne)酒在中国市场的销量、营业额均较高。其次,从商标的持续使用与宣传情况来看,香槟酒委员会的宣传推广持续进展,两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香槟(Champagne)酒的历史文化悠久,从欧洲输入后甚至进入我国古代皇家宫廷。2006年香槟酒委员会设立中国办公室,在国内组织和参与以香槟(Champagne)为主题的线下、线上宣传推广活动,包括“香槟大师班”系列活动、“ChampagneLounge香槟酒廊”“香槟襟彰会”“香槟学院”等,介绍香槟 (Champagne)产区及历史文化、品鉴推广香槟(Champagne)酒。虽然香槟(Champagne)酒的知名度并不必然代表两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但两注册商标无论是在核准注册前还是核准注册后,标志“Champagne”长期持续使用在香槟(Champagne)酒上,香槟酒委员会及其成员对“Champagne”标志的该种使用方式使得两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随着香槟(Champagne)酒的推广宣传也持续提升。第三,从获得市场声誉和受保护情况来看,作为地理标志的香槟(Champagne)声誉良好。我国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积极履行地理标志保护义务,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积极保护作为地理标志的“香槟(Champagne)",商标局多次发文指出“香槟(Champagne)”是法国原产地名称,不能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并制止对“香槟(Champagne)”的不正当使用行为。2013年4月11日,质检总局批准在我国对香槟(Champagne)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015年7月4日,“香槟葡萄园、酒庄和酒窖”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2021年3月1日,香槟(Champagne)葡萄酒成为首批获得《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因此,综合考虑香槟酒委员会提交的证据,认定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两注册商标在2019年7月5日侵权行为发生时在葡萄酒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故对广州雪蕾公司认为两注册商标并非驰名商标、不能跨类保护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广州雪蕾公司的不侵权抗辩事由是否成立的认定


针对非商标性使用的抗辩事由。虽然香槟(Champagne)酒常在庆功等场合开启以示庆祝,但是,从相关词典对“香槟酒”“champagne”的解释来看,其并不具有“欢乐、庆祝、成功”等含义。根据第08790号公证书显示,被诉侵权商品包装盒与瓶身下方虽标有“MeiDun”“美顿”字样,但广州雪蕾公司又将“ChampagneLife”“香槟人生”直接附着在被诉侵权商品瓶身及包装盒上,尤其是在正面中间位置突出使用了“ChampagneLife”。由于将商标突出展示在香水瓶身及包装盒的显著位置是香水商品上的标识使用惯例,相关公众看到突出展示在被诉侵权商品上的被诉标识也容易将其识别为商标。因此,广州雪蕾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上对被诉标识的使用,足以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故对广州雪蕾公司主张被诉标识使用的是“香槟(Champagne)”的引申含义、并非是商标性使用的不侵权抗辩事由,不予支持。


针对正当使用的抗辩事由。本案中,广州雪蕾公司为证明“香槟(Champagne)”已经成为“起泡葡萄酒”商品的通用名称,提交了《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调酒师国家职业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香槟酒杯”“香槟冰桶”等结果信息、纸质词典及网络词典对“champagne”的解释、部分购物网站检索“香槟酒”结果信息及网络文章信息等。其中,1997年9月9日发布的《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在表述“发酵酒”时列示了葡萄酒、香槟酒、果酒等,《调酒师国家职业标准》在阐释“酿造酒”时显示为“1.葡萄酒;2.香槟酒;3.啤酒;4.黄酒;5.清酒”。但是,前述证据仅是将“香槟酒”与“葡萄酒”并列显示。即便结合广州雪蕾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亦无法证明“香槟(Champagne)”已经成为“起泡葡萄酒”商品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而根据香槟酒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显示,绝大部分纸质词典将“champagne”仅解释为“香槟酒”,将“香槟酒”解释为一种原产于法国香槟地区的起泡白葡萄酒。因此,对广州雪蕾公司主张其正当使用作为“起泡葡萄酒”商品通用名称的“香槟(Champagne)”故而不侵权的抗辩事由,亦不予支持。


三、关于广州雪蕾公司生产标注有被诉标识的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


本案中,香槟酒委员会的两注册商标在葡萄酒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而被诉标识使用在香水商品上,二者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诉标识“ChampagneLife”“香槟人生”完整包含两注册商标标志“Champagne”“香槟”,属于对驰名商标的摹仿。考虑到两注册商标在葡萄酒商品上的知名度,葡萄酒商品与香水商品类别跨度不是特别大,被诉侵权商品在两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内,且被诉标识与两注册商标标志高度近似,在此情况下,当相关公众看到香水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被诉标识时,足以认为被诉标识与两驰名注册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两驰名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因此,广州雪蕾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被诉标识的行为已经属于误导公众,致使香槟酒委员会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构成商标侵权。故对广州雪蕾公司主张被诉标识并未摹仿两注册商标、并未构成侵权的抗辩事由,不予支持。


四、关于北京雅丽莎迪公司销售标注有被诉标识的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


根据第08790号公证书显示,在“雅丽莎迪化妆品专营店”的被诉侵权商品销售页面中,“商品介绍”模块的“产品信息”处显示了“CHAMPAGNELIFE”“名称:香槟人生”字样,所配图片的香水瓶身中间位置突出显示“ChampagneLife”字样。香槟酒委员会认为北京雅丽莎迪公司的涉嫌侵权行为是销售并宣传标注有被诉标识的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对此,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网络销售商业模式中,在网站页面展示销售商品的行为是一种为了销售而进行的辅助活动,故应将北京雅丽莎迪公司的该行为与销售行为一起进行评价。


北京雅丽莎迪公司主张其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是从广州雪蕾公司的经销商乐雅行处合法取得,主张其在“雅丽莎迪化妆品专营店”展示的商品信息和宣传内容是根据被诉侵权商品实物及包装上的信息制作,而其并不知道被诉侵权商品涉嫌侵权。为此提交了显示购买“香槟人生(金色)”“香槟人生(银色)”商品的《乐雅行出货单》及其向“乐雅行”支付价款的账单。虽然前述《乐雅行出货单》与支付账单的日期无法完全对应,且广州雪蕾公司亦主张北京雅丽莎迪公司从经销商乐雅行进货后进行销售的行为与其无关。但是,《乐雅行出货单》上却盖有广州雪蕾公司的业务专用章。据此,可以认定乐雅行是广州雪蕾公司的经销商。鉴于北京雅丽莎迪公司能够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为广州雪蕾公司,故应认定北京雅丽莎迪公司的抗辩事由成立,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北京雅丽莎迪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仅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不能免除停止侵害行为和支付维权合理开支的责任。


五、关于广州雪蕾公司、北京雅丽莎迪公司侵权责任承担的认定


广州雪蕾公司生产、北京雅丽莎迪公司销售标注有被诉标识的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两注册商标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尚无法确定香槟酒委员会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广州雪蕾公司、北京雅丽莎迪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无法确定两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故综合考虑两注册商标的数量、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时间、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广州雪蕾公司赔偿香槟酒委员会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关于合理开支的确定。香槟酒委员会在本案主张其合理开支为人民币17万元,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购买书籍费、国家图书馆检索费等。虽然未提交律师费发票,但本案有律师出庭应诉,且从香槟酒委员会提交的《法律服务协议》内容看也能够与本案诉讼行为相对应;其主张的公证费、翻译费、购买书籍费、国家图书馆检索费等也具有相应票据依据。故对香槟酒委员会主张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7万元予以支持。就合理开支的具体分担,根据广州雪蕾公司与北京雅丽莎迪公司在本案中的具体侵权情节,酌情确定广州雪蕾公司分担人民币16万元,北京雅丽莎迪公司分担人民币1万元。


关于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由于根据现有证据尚无法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对香槟酒委员会的商业声誉或商品信誉造成不良影响,故对于香槟酒委员会要求广州雪蕾公司、北京雅丽莎迪公司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七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广州雪蕾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香槟酒委员会享有的第11127266号“Champagne”商标、第11127267号“香槟”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标注有“ChampagneLife”“香槟人生”的香水商品;二、北京雅丽莎迪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香槟酒委员会享有的第11127266号 “Champagne”商标、第11127267号“香槟”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注有“ChampagneLife”“香槟人生”的香水商品;三、广州雪蕾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香槟酒委员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1万元;四、北京雅丽莎迪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香槟酒委员会合理开支人民币1万元;五、驳回香槟酒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香槟酒委员会向本院补充提交以下主要证据,用以证明香槟人生香水至少在2018年10月仍在销售,被诉侵权商品有停止生产、销售的必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显示备案产品分别为美顿香槟人生香水(红色)、美顿香槟人生香水(金色)、MINISO香槟人生女士香水,备案人均为广州雪蕾公司,备案日期分别为2015年11月26日、2015年11月26日、2018年6月13日;


2.“小红书”APP中消费者购买“香槟人生香水”的文章截图,显示发布时间为2018年10月2日;


3.电商平台销售“香槟人生香水”的截图。


广州雪蕾公司称证据1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不认可证据2、3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1-3的关联性、证明目的。


二审诉讼中,广州雪蕾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广州市白云三元里乐雅化妆品商店2023年11月14日出具的《说明》,用以证明广州雪蕾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仅发生在2015年。该份《说明》载明,“我方是广州市机场路怡发广场一楼D17号乐雅行店铺的经营者,2015年左右,我方从广州雪蕾公司进货一批试产香水,其中包括香槟人生香水。但后来这款香水销量不佳,没有量产,于2015年左右已经停产。2018年左右,我方向北京雅丽莎迪公司销售了香槟人生香水的存货,该款香水并非广州雪蕾公司直接向北京雅丽莎迪公司销售。此后我方未继续销售该款香水,也已无该款香水的库存产品”。香槟酒委员会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


另查,第11127266号“Champagne”商标、第11127267号“香槟”商标经续展,专用期限均至2033年3月20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商标档案、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一是涉案“Champagne”“香槟”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二是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被诉标识“ChampagneLife”“香槟人生”是否构成对涉案“Champagne”“香槟”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侵害;三是一审法院关于广州雪蕾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确定是否正确。


一、涉案“Champagne”“香槟”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本案中,香槟酒委员会主张注册和使用在葡萄酒商品上的涉案“Champagne”“香槟”商标,在2019年7月5日侵权行为发生前已构成驰名商标。根据香槟酒委员会提交的关于香槟(Champagne)酒在中国市场的销售证据、关于香槟 (Champagne)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广告宣传、获得荣誉、受保护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在2019年7月5日前,香槟(Champagne)酒在中国市场的销售范围广泛,销量及销售额较高;香槟酒委员会在中国大陆地区通过线下、线上等多种方式,对其“Champagne”“香槟”品牌进行了长期持续的推广宣传;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积极保护作为地理标志的“Champagne”“香槟”,“香槟葡萄园、酒庄和酒窖”还曾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可以认定涉案“Champagne”“香槟”商标在2019年7月5日前,在葡萄酒商品上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广州雪蕾公司有关涉案“Champagne”“香槟”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二、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被诉标识“ChampagneLife”“香槟人生”是否构成对涉案“Champagne”“香槟”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侵害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在瓶身、包装盒上以较为醒目的方式突出使用“ChampagneLife”“香槟人生”标识,上述行为显然具有标示商品来源以达到使相关公众区分不同商品提供者的目的,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虽然被诉侵权商品包装盒与瓶身中还标有“MeiDun”“美顿”字样,但市场上大量存在同一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多个商业标识的情形,同一商品上某个商业标识的存在并不当然影响其他标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一审法院关于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被诉标识是作为商品商标使用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广州雪蕾公司有关被诉标识使用的是“香槟(Champagne)”的引申含义、并非是商标性使用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被诉侵权商品上的被诉标识“ChampagneLife”“香槟人生”分别与涉案“Champagne”“香槟”商标相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对涉案“Champagne”“香槟”商标的摹仿。被诉标识使用的香水商品与涉案“Champagne”“香槟”商标核定使用并藉以驰名的葡萄酒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虽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相关公众存在较大范围的重叠和交叉,在香槟酒委员会的涉案“Champagne”“香槟”商标已为公众广为知晓的情况下,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被诉标识“ChampagneLife”“香槟人生”时,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驰名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上述驰名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存有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弱化香槟酒委员会与其驰名商标之间的对应关系,在客观上利用了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了香槟酒委员会作为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广州雪蕾公司的涉案行为侵害了香槟酒委员会对上述驰名商标享有的权利,并无不当。


广州雪蕾公司虽主张被诉侵权商品在2015年已停止生产,后续销售行为与其无关,但如前所述,广州雪蕾公司将摹仿涉案驰名商标的标识使用在其生产的被诉侵权商品上,已构成对香槟酒委员会的驰名商标权益的侵害,其应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广州雪蕾公司已在2015年停止生产被诉侵权商品,故该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广州雪蕾公司主张涉案“Champagne”“香槟”商标已成为起泡葡萄酒商品的通用名称。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审查其是属于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香槟酒”属于酒类商品,相关辞典将“champagne”解释为“香槟酒”,而“香槟酒”系一种原产于法国香槟地区的起泡白葡萄酒,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标准,广州雪蕾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香槟 (Champagne)"已经成为起泡葡萄酒商品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广州雪蕾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三、一审法院关于广州雪蕾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确定是否正确


本案中,广州雪蕾公司生产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已构成对涉案“Champagne”“香槟”商标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广州雪蕾公司虽主张被诉侵权商品早在2015年已停止生产,判令其停止侵权已无必要,但如前所述,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广州雪蕾公司已在2015年停止生产被诉侵权商品,故一审法院判令广州雪蕾公司停止侵犯涉案“Champagne”“香槟”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香槟酒委员会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广州雪蕾公司、北京雅丽莎迪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亦无相应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Champagne”“香槟”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时间、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广州雪蕾公司应予赔偿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5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合理开支。鉴于香槟酒委员会在一审诉讼中提交了公证费、翻译费、购买书籍费、国家图书馆检索费的相应票据,虽未提交律师费发票,但本案确有律师参与诉讼且有相应的《法律服务协议》予以佐证,故一审法院考虑本案具体情况,对香槟酒委员会在一审诉讼中主张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7万元予以支持,并根据广州雪蕾公司的具体侵权情节,酌情确定其分担人民币16万元,并无不当。广州雪蕾公司关于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全额支持香槟酒委员会合理支出不具有合理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的其余认定部分,鉴于各方当事人未再争议,且经审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被告北京雅丽莎迪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认定的事实依法判决。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广州雪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0元,由广州市雪蕾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绍 煜


审 判 员  高     翡


审 判 员  闻 汉 东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宇